城镇燃气试验与验收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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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吹扫和待试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志。
试验完成后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部门的签字。
1.1.7试验前应按设计图检查管道的所有阀门,试验段段必须全部开启。
1.1.8在对聚乙烯管道或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吹扫及试验时,进气口应采取油水分离及冷却等措施,确保管道进气口气体干燥,且其温度不得高于40℃;
排气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1.9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试验。
1.2管道吹扫
1.2.1管道吹扫应按下列要求选择气体吹扫或清管球清扫:
1.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钢骨架聚乙烯符合管道和公称直径小于100mm或长度小于100m的钢质管道,可采用气体吹扫。
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钢质管道,宜采用清管球进行清扫。
1.2.2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吹扫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补口、涂漆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管道安装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应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
3.应按主管、支管、庭院管的顺序进行吹扫,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4.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孔板、过滤网、燃气表等设备等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再安装复位。
5.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6.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且不应大于0.3MPa。
7.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8.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它作业。
1.2.3气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吹扫气体流速不宜小于20m/s。
2.吹扫口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
~45°
之间,吹扫口管段与被吹扫管段必须采取平缓过渡对焊,吹扫口直径应符合表1.2.3的规定。
表1.2.3吹扫口直径(mm)
末端管道公称直径DN
DN<150
150≤DN≤300
DN≥350
吹扫口公称直径
与管道同径
150
250
3.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不宜超过500m;
当管道长度超过500m时,宜分段吹扫。
4.当管道长度在200m以上,且无其它管段或储气容器可利用时,应在适当部位安装吹扫阀,采取分段储气,轮换吹扫;
当管道长度不足200m,可采用管段自身储气放散的方式吹扫,打压点与放散点应分别设在管道的两端。
5.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板检验,5min内靶上无铁锈、尘土等其它杂物为合格。
1.2.4清管球清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直径必须是同一规格,不同管径的管道应断开分别进行清扫。
2.对影响清管球通过的管件、设施,在清管前应采取必要措施。
3.清管球清扫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第1.2.3条第5款进行检验,如不合格可采用气体再清扫至合格。
1.3强度试验
1.3.1强度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试验用的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2.试验方案已经批准,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3.管道焊接检验、清扫合格。
4.埋地管道回填土宜回填至管上方0.5m以上,并留出焊接口。
1.3.2管道应分段进行压力试验,试验管道分段最大长度宜按表1.3.2执行。
表1.3.2管道试压分段最大长度
设计压力PN(MPa)
试验管段最大长度(m)
PN≤0.4
1000
0.4<PN≤1.6
5000
1.6<PN≤4.0
10000
1.3.3管道试验用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表均不应少于两块,并应分别安装在试验管道的两端。
1.3.4试验用压力计的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不应低于1.5级。
1.3.5强度试验压力和介质应符合表1.3.5的规定。
表1.3.5强度试验压力和介质
管道类型
设计压力PN
(MPa)
试验介质
试验压力
钢管
PN>0.8
清洁水
1.5PN
PN≤0.8
压缩空气
1.5PN且≮0.4
球墨铸铁管
PN
1.5PN且≮0.4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
PN
聚乙烯管
PN(SDR11)
PN(SDR17.6)
1.5PN且≮0.2
1.3.6水压试验时,试验管段任何位置的管道环向应力不得大于管材标准屈服强度的90%。
架空管道采用水压试验前,应核算管道及其支撑结构的强度,必要时应临时加固。
试压宜在环境温度5℃以上进行,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1.3.7水压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石油管道压力试验》GB/T16805的有关规定。
1.3.8进行强度试验时,压力应逐步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应进行初检,如无泄露、异常,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然后宜稳压1h后,观察压力计不应小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1.3.9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将管道中的水放(抽)净,并应按本规范1.2节的要求进行吹扫。
1.3.10经分段试压合格的管段相互连接的焊缝,经射线照相检验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
1.4严密性试验
1.4.1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管线回填后进行。
1.4.2试验用的压力计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等级、最小分格值及表盘直径应满足表1.4.2的要求。
表1.4.2试压用压力表选择要求
量程(Mpa)
精度等级
最小表盘直径(mm)
最小分格值(MPa)
0~0.1
0.0005
0~1.0
0.005
0~1.6
0.01
0~2.5
0.25
200
0~4.0
0~6.0
0.1;
0.16
0~10
0.02
1.4.3严密性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试验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小于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20kPa。
2.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且不得小于0.1MPa。
1.4.4试验时的升压速度不宜过快。
对设计压力大于0.8Mpa的管道试压,压力缓慢上升至30%和60%试验压力时,应分别停止升压,稳压30min,并检查系统有无异常情况,如无异常情况继续升压。
管内压力升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待温度、压力稳定后开始记录。
1.4.5严密性试验稳压的持续时间应为24h,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当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为合格。
修正压力降应按下式确定:
⊿P’=(H1+B1)-(H2+B2)(273+t1)/(273+t2)(1.4.5)
式中:
——修正压力降(Pa);
H1、H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压力计读数(Pa);
B1、B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气压计读数(Pa);
t1、t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管内介质温度(℃)。
1.4.6所有未参加严密性试验的设备、仪表、管件,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复位,然后按设计压力对系统升压,应采用发泡剂检查设备、仪表、管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不漏为合格。
1.5工程竣工验收
1.5.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范为依据。
1.5.2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资料齐全。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监理单位具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结果予以确认,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
1.5.3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作好整理和移交工作。
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依据文件: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它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交工技术文件:
1)施工资质证书;
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
4)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5)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
6)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等;
7)竣工图纸:
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它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
3.检验合格记录:
1)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
4)防腐绝缘合格记录;
5)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6)管道清扫合格记录;
7)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合格记录;
8)设备安装合格记录;
9)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及整体验收合格记录;
10)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
11)在施工中受检的其它合格记录。
1.5.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本规范1.5.2的要求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向监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其它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建设单位组织勘探、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4.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
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5.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
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1.5.5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审阅验收材料内容应完整、准确、有效。
2.按照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竣工图应真实、准确,路面标志符合要求。
3.工程量符合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