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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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原资质等级
三级
原审批机关
原证书编号
现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
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量
经营范围
主营:
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证经营)供暖服务
兼营:
无
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万元)
投资者名称和出资额变动情况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
变动情况及说明
1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国籍
照
片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职称
职务
任职时间
工作简历:
本人签章:
年月日
注:
企业(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法总经理情况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
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姓名
岗位及职务
专业
职称
物业管理职业资
格证书编号
科长
工程师
3
4
5
6
7
8
9
10
11
工程、财务等有关业务负责人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在岗位及职务栏注明
物业管理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类型
建筑面积
接管日期
获奖情况
先进单位
文明平安小区
管理项目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1、物业管理项目不包括顾问管理项目,顾问管理项目可在企业申报自述中说明。
2、类型按以下四类填写:
①多层住宅;
②高层住宅;
③独立式住宅(别墅);
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
公司概况
资
质
审
批
部
门
意
见
年月日
(盖章)
备
注
附件: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自当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资质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省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也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
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互相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表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
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复核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