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日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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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当事人十分的宽容,很及时地来所里签字了。
很感谢他没有因为我的失误耽误他时间而责备我。
2015年6月10日周三
今天跟李律师会见当事人汤世典,第一次做会见笔录,显得笨手笨脚的,跟我想象的完全不一样,并且记录的速度根本跟不上,也不知道谈话内容那些是重点,就自己总结。
记录完成后,我跟当事人核对一下,他没有异议就签字确认了。
回到所里,李律师告诉我,会见前我要提前熟悉案件的相关情况,记录要还原案件事实。
我目前缺乏的是当事人在杂乱无章的表述,要有条理、有重点反映在书面上。
2015年6月11日周四
今天开始书写我所接触到的第一个案件,汤世典为卢合庄供应酒精,产生13160元的酒精款未支付,当事人多次向卢合庄索要无果,所以请求律师代为诉讼。
当事人给我们提供了一张欠条,内容为:
欠到,汤世典酒精款13160元,恒泰、卢合庄,2011年4月12日号。
在昨天的会谈中得知,卢会庄和徐慧萍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据此我书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经过李律师检查修改后,当天让汤世典签字确认。
2015年6月15日周一
今天八点一早我就来到了孟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给当事人汤世典案件立案,立案法官高庭长认真检查了案卷的代理资料和民事起诉状,决定立案受理。
2015年6月19日周五
我始终相信,你经历了什么,就会对什么进行思考;
经历得越多,思考得越深入,获益自然就越匪浅。
思想会随着行走的踪迹而变得深远,这就是所谓“思随行远”。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经常办公的地方,拥有丰富翔实的案例资源和得天独厚的法律氛围。
通过阅读案件卷宗,能了解律师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以及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据,还可以检验所学知识是否掌握牢固和理解准确。
2015年6月26日周五
所里的刘主任正要带腾飞去参加他代理的案子的庭审,我听说了也请求一同去旁听。
在学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
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角色、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这次经历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
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专业,了解自己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
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
在社会中、生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
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是我自己,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
2015年7月3日周五
忙碌的一周又过去了,在这几周的实习时间里发下自己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了,学校里程式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交给我们只是书本知识,实践操作起来发现自己力不从心,很多知识我都懂得,但运用起来往往会丢三落四、厚此薄彼。
考虑问题片面化、书生气是我最大的问题,由于没有社会工作经验和其他相关知识的辅助导致我只能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而很多事情需要把法律相关的问题结合起来。
律师的知识库应该是一个百宝箱,里面什么都有,无穷无尽,当发现自己的箱子里空空如也时应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不断学习、不停询问。
人们都爱有上进心、不懂就问的学生。
2015年7月10日周五
过去总觉得律师只要在庭上动动嘴皮子就可以了,如今看了庭审才知道,律师在庭审中的自如应对靠的是之前辛苦准备大量辩护材料,到各处搜集取证,反复揣摩推敲辩护意见,并与委托人反复沟通才能·
若是没有电话的,坐一会就离开办公室到外边取证或是忙交涉去了。
律师行业果然是个高压力、高劳力、高风险。
2015年7月17日周五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案件所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
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但是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那么少,只有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这个成语的含义。
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特别注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增强理论知识修养,多参加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
2015年7月22日周三
今天是汤世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开庭时间过了一个半小时后还是未见被告或者被告代理人,经法院再次打电话确认,回应是不想参加庭审,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所以法院决定缺席审理,并缺席判决。
庭审中我们提交欠条和被告卢合庄和徐慧平夫妻关系证明,证明整个的案件事实。
2015年7月30日周五
今天会见了一个当事人吴彩霞,并做了会见笔录:
吴彩霞与李社会相识,2013年3月李社会骗她,自己在外地办了个煤场,收入喝高,诚邀当事人投资加盟,随后到处借钱投资给他,后发现上当,2013年底决定退出煤场经营。
2015年4月3日李社会给当事人出具两张欠条,一个是股金款170000元,一个是欠购铲车款100000元,并要求李社会支付未及时给付的利息。
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李律师耐心的跟他解释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最后他决定让我们为他代理,并同时签订了代理合同书、委托书、风险告知书。
2015年8月6日周四
今天接触到了一个新案子,是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当事人为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为被保证人承担了债务,被保证人确不愿意返还当事人所支付的款项。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第31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这个案子的标的仅有两万多元,但是给了我们一个提醒,哪怕对方是十分可靠的亲人或者朋友,在被请求成为保证人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对所要承担保证责任要仔细明确,这样才能避免自己身陷诉讼。
2015年8月11日周二
花了两天的时间,完成了前天接到的那个追偿权纠纷的起诉书。
虽然这份起诉书感觉还是很稚嫩,但是写完后,还是会有一种自豪感与满足感,也许经验是需要一点一滴的去积累的。
很小心谨慎地查询了相关的法条,自认为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不过和同事们聊天的时候发现,其实无论有多大把握的案子都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一个不小心,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出现意外。
所以,谨慎应该会是所有律师的座右铭吧!
一定要谨慎!
这也是对我初入律师职业的忠告。
2015年8月21日周五
根据吴彩霞的会见笔录我书写了民事起诉状,经过李律师审核并修改后,经当事人摁手印确认。
为了更好地让我们实习生熟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业务处理,李律师今天让我负责查阅民事代理案件的卷宗。
一整个上午我都在整理民事代理案件卷宗,结果发现在社会上关于货款纠纷的事情发生最多,李律师告诉我,处理这些债权债务纠纷首先第一个要考虑的就是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有没有中止中断情况发生,其次再去深入了解案件的证据保存和相关情况。
由此我才发现,诉讼时效在实务操作中的重要性。
2015年8月29日周六
今天我审核了李律师顾问单位的一个租赁合同。
李律师告诉我,以下是租赁合同的审查要点及方法:
一、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除了审查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是否完整及准确、当事人的住所地(住址)是否详尽外,针对租赁合同的特点,起审查重点应认真核实相关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从而避免法律上的风险。
1、出租方需对租赁物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2、承租方需具有相应的使用资格
二、对租赁物相关性能、状态的审查
租赁物是实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载体,在合同条款中,对其性能、状态的描述应当尽可能的详尽、具体,据此明确租赁物的功能,只有事先明确租赁物的性能,才有利于分清是属于质量问题原因还是使用原因。
三、对租赁期限、租赁物交付方式、租赁物的用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条款的审查
这些条款内容直接关系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但由于所涉内容过于微细,往往易被忽视,应当认真审查。
2015年9月4日周五
李律师让我研究一下对公司挪用财政拨款资金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公司非国有企业),我研究后做了如下答复,希望对他有帮助:
1.看申报时的全部资料,如果里面有虚假材料,而且虚假材料是关键性材料,直接决定了资金的拨付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根据具体的案情,虚假材料是里面有虚假发票,证明企业投入的虚假发票,可按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公司本身符合了资金拨付的实质条件,在申报材料中没有作假行为,拨款文件要求专款专用,但是如果没有专款专用,但并没有走出公司账户,给公司资金带来损失,也只是违反了相关拨款时的相关要求,则公司以及对其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不构成犯罪。
3.根据对挪用资金的目的用途区分,考虑有关人员是否会触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参考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9月10日周四
今天李律师让我梳理一下,劳动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5年9月15日周二
今天依旧梳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辞职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