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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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评估人员的简历应附在评估报告之后,简历内容应包括评估人员的教育经历、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专业培训经历等。
3.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的要求
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3.1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化学或毒理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化妆品成品或原料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3.2能查阅和分析化学、毒理学等相关文献信息,分析、评估和解释相关数据。
3.3能公平、客观地分析化妆品的安全性,在全面分析所有可获得的数据和暴露条件的基础上,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4能通过定期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等方式,学习安全评估的相关知识,了解和掌握新的安全评估理论、技术和方法,并用于实践。
4.风险评估程序
化妆品原料和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4.1危害识别
基于毒理学试验、临床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和人群流行病学研究等的结果,从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物理、化学和毒作用特征来确定其是否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危害。
4.1.1健康危害效应
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暴露途径等,确认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效应,主要包括:
(1)急性毒性:
包括经口和/或经皮接触后产生的急性毒性效应。
(2)刺激性/腐蚀性:
包括皮肤和/或眼刺激性/腐蚀性效应。
(3)致敏性:
主要为皮肤致敏性。
(4)光毒性:
紫外线照射后产生的光刺激性。
(5)光变态反应:
重复接触并在紫外线照射下引起的反应。
(6)遗传毒性:
包括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效应等。
(7)重复剂量毒性:
连续暴露后对组织和靶器官所产生的功能性和/或器质性改变。
(8)生殖发育毒性:
对亲代的生殖功能、妊娠母体机能、胚胎发育、胎儿出生前、围产期和出生后结构及功能的有害作用。
(9)慢性毒性/致癌性:
正常生命周期大部分时间暴露后所产生的毒性效应及引起肿瘤的可能性。
(10)其他:
有吸入暴露可能时,需考虑吸入暴露引起的健康危害效应。
4.1.2危害识别
(1)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称《技术规范》)或国际上通用的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对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急性毒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致敏性、光毒性、光变态反应、遗传毒性、重复剂量毒性、生殖发育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等毒性特征进行判定,确定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主要毒性特征及程度。
(2)如有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人群监测以及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等相关资料,应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判定该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能对人体产生的健康危害效应。
(3)在进行危害识别时,还应考虑原料的纯度和稳定性、其可能与产品中其他原料发生的反应以及透皮吸收的能力等,同时还应考虑到原料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带入的风险物质的健康危害效应等。
(4)对可能有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应评估其吸入暴露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效应。
(5)对于复配原料,应对复配原料本身和/或每种组分的危害效应进行识别。
4.2剂量反应关系评估
用于确定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毒性反应与暴露剂量之间的关系。
对有阈值的毒性效应,需获得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NOAEL)或基准剂量(BMD)。
对于无阈值的致癌效应,用25%的实验动物的某部位有发生肿瘤的剂量(T25)或BMD来确定。
对于具有致敏风险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还需通过预期无诱导致敏剂量(NESIL)来评估其致敏性。
4.2.1对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有阈值毒性效应的剂量反应关系评估,需确定原料的NOAEL或BMD。
当选择NOAEL计算安全系数时,应选择来自系统毒性试验的数据,如亚慢性重复剂量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致癌试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等,还应该考虑该值获得的试验条件与被评估物质使用条件和品种敏感度的相关性。
如果选择28天重复剂量毒性试验数据时,应增加相应的不确定因子(UF,一般为3倍)。
如果不能得到NOAEL或BMD的,则采用其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LOAEL),但用LOAEL值计算安全边际值(MoS)时,应增加相应的不确定因子(UF,一般为3倍)。
4.2.2对于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无阈值致癌效应,可通过剂量描述参数T25或BMD等来进行剂量反应关系评估。
4.2.3对于存在致敏风险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通过NESIL进行剂量反应关系评估。
4.3暴露评估
指通过对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暴露于人体的部位、浓度、频率以及持续时间等的评估,确定其暴露水平。
4.3.1进行暴露评估时,应考虑含该原料或风险物质产品的使用部位、使用量、浓度、使用频率以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具体包括:
(1)用于化妆品中的类别。
(2)暴露部位或途径:
皮肤、粘膜暴露,以及可能的吞咽或吸入暴露。
(3)暴露频率:
包括间隔使用或每天使用的次数等。
(4)暴露持续时间:
包括驻留或用后清洗等。
(5)暴露量:
包括每次使用量及每日使用总量等。
(6)浓度:
在产品中的浓度。
(7)透皮吸收率。
(8)暴露对象的特殊性:
如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等。
4.3.2全身暴露量(SED)的计算
(1)如果暴露是以每次使用经皮吸收μg/cm2时,根据使用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
SED:
全身暴露量(mg/kg·
bw/day)
DAa:
经皮吸收量(μg/cm2),每平方厘米所吸收的原料或风险物质的量,测试条件应该和产品的实际使用条件一致。
SSA:
暴露于化妆品的皮肤表面积(cm2)
F:
产品的日使用次数(day-1)
BW:
默认的人体体重(60kg)
(2)如果经皮吸收率是以百分比形式给予时,根据使用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A:
以单位体重计的化妆品每天使用量(mg/kg·
C:
在产品中的浓度(%)
DAp:
经皮吸收率(%)。
暴露量计算时还应考虑其他暴露途径的可能性(如吸入、吞入等);
必要时应考虑除化妆品外其他可能来源(如:
食品和环境等)的暴露情况。
4.4风险特征描述
指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的描述。
可通过计算安全边际值、终生致癌风险(LCR)、可接受暴露水平与实际暴露量的比较分别对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对人体引起有阈值毒性效应、无阈值致癌效应和致敏效应进行描述。
4.4.1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有阈值毒性效应风险特征描述
对于化合物的有阈值毒性效应,通常通过计算其安全边际值进行评估。
计算公式为:
MoS:
安全边际值
NOAEL: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
BMD:
基准剂量
在通常情况下,当MoS≥100时,可以判定是安全的。
100是由种间差异10和种内差异10相乘所得,如有毒代动力学等数据,应考虑进行调整。
如果毒理学数据质量存在缺陷,MoS值应适当增加。
如MoS<100,则认为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应结合毒代动力学数据进一步评估。
对于特殊使用方式的原料如染发剂,当MoS值小于100时,需进一步进行评估。
4.4.2原料和/或风险物质无阈值致癌效应的风险特征描述
对于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无阈值致癌效应,可通过计算其终生致癌风险(LCR)进行风险评估。
计算如下:
(1)首先按照以下公式将动物试验获得的T25转换成人(HT25):
式中:
T25:
对自发肿瘤发生率进行校正后,25%的实验动物的某部位发生肿瘤的剂量。
HT25:
由动物试验获得的T25转换的人T25
BW(人):
体重kg(默认的成人体重为60kg)。
BW(动物):
试验动物的体重kg。
(2)根据计算得出的HT25以及暴露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终生致癌风险:
LCR:
终生致癌风险
终生每日暴露平均剂量(mg/kg·
如果该原料或风险物质的终生致癌风险<10-5,则认为其引起癌症的风险性较低,可以安全使用。
如果该原料或风险物质的终生致癌风险≥10-5,则认为其引起癌症的风险性较高,应对其使用的安全性予以关注。
4.4.3致敏性风险特征描述
对于潜在致敏风险的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可按以下公式通过预期无诱导致敏剂量计算得出可接受暴露水平(AEL)。
AEL:
可接受暴露水平(μg/cm2)
NESIL:
预期无诱导致敏剂量(μg/cm2)
SAF:
致敏评估因子,根据个体差异、产品类型、使用部位、使用频率/持续时间等,确定恰当的致敏评估因子。
当AEL低于全身暴露量时,认为其引起致敏性的风险较高,应对其使用的安全性予以关注。
5.毒理学研究
通过一系列毒理学研究,测定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毒理学特征,将其作为危害识别的一部分,也是化妆品安全评估的基础。
毒理学研究一般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毒理学试验方法开展。
选用其他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技术规范》未收录的毒理学试验方法或标准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载明方法的来源、识别毒理学危害的原理,并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1急性毒性
包括急性经口和/或经皮试验等。
急性毒性试验可提供短时间毒性暴露对健康危害的信息。
试验结果可作为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毒性分级以及确定重复剂量毒性试验和其他毒理学试验剂量的依据。
5.2刺激性/腐蚀性
包括皮肤和/或眼睛的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确定和评价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对局部皮肤或眼睛是否有刺激作用或腐蚀作用及其程度。
5.3皮肤致敏性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确定重复接触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是否可引起变态反应及其程度。
5.4皮肤光毒性
皮肤光毒性试验评价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引起皮肤光毒性的可能性。
5.5皮肤光变态反应
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可评估重复接触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并在紫外线照射下引起皮肤光变态反应的可能性。
5.6遗传毒性
评价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引起遗传毒性的可能性,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5.7重复剂量毒性
包括28天经口和/或经皮毒性试验、亚慢性经口和/或经皮毒性试验。
通过重复剂量经口毒性试验不仅可获得一定时期内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