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辅导员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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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辅导员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 

辅导员(专职、兼职)均实行聘任制。

辅导员的编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党〔2006〕24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粤机编办〔2002〕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按辅导员与学生1:

250(1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

专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对象不得重合,专、兼职辅导员配备总体要求是三分之二为专职,三分之一为兼职。

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工作量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而定。

刚参加工作的专业教师和机关干部安排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期间,其工作职责等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

第六条 

辅导员的管理,实行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与各学院共同管理的原则。

涉及学生事务的重大问题,辅导员必须即时向学院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报告。

第二章 

录 

第七条 

辅导员应同时符合如下六方面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政治素质。

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判断力,具有坚持真理和服从真理的政治品格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素质。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关系,品德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不辞劳苦、不计得失的精神。

(四)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工作勤奋,自觉性比较强,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六)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第八条 

新招聘录用的辅导员,除应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在大学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过表彰和奖励;

(三)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

(四)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录用辅导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

招聘考核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核定配备人数后向人事处申报录用指标;

(二)人事处核准指标后通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发布招聘公告;

(三)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考核名单;

(四)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以及有关学院负责人组织联合考核组,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心理测评和实习考察;

(五)联合考核组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结果以及实习的表现,确定录用名单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在职人员调入、转入辅导员队伍,以及辅导员的升职定级,必须经过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考察,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使命,是围绕学校培养高素质公民这一中心任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使大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公民。

第十二条 

专兼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所在年(班)级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二)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及形势政策教育。

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理想和人生观教育。

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民主法制以及校规校纪教育。

引导学生增强道德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掌握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和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习惯。

(五)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方法指导,抓好学风班风建设。

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注意增进学生与任课老师和学院领导的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党团建设工作。

认真抓好学生党团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成才和学生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在大学生中培养、发展党员。

(七)严格执行学生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校纪,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了解、掌握学生的信息,善于表扬好人好事,大胆纠正不良现象,及时查处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在本单位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评优和奖学金发放工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八)指导本单位学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选拔培养学生干部,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九)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和身心健康。

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辅导,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以及协助申请助学贷款、催促按时还贷等工作,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

(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引导学生增强进取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

(十一)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和创业教育。

毕业班辅导员应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等。

(十二)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党章》和《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手册》的要求,协助做好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及其它工作。

(二)具体分管本单位本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依据校规校纪制定本单位学生工作的各项教育和管理制度。

(三)根据学校和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指导中心和团委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期学生工作计划,并负责布置检查落实;

负责本单位期末工作总结。

(四)抓好本单位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具体指导、督促、检查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关心辅导员的成长并认真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学生进行政治学习,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六)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培养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抓好学生党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七)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组织,指导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八)抓好学风班风建设,努力建设本单位优良学风班风,指导学生开展“文明修身”活动及其他第二课堂活动。

(九)抓好本单位党团建设进学生公寓工作,开创学生党建、团建工作新局面。

(十)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负责或参与处理学生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对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奉行如下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作风: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勤奋工作,学以致用;

(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四)严格管理,精于施教;

(五)情趣健康,以德育人;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七)秉公用权,公正廉洁;

(八)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九)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十五条 

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深入课堂、宿舍、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

凡学生的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班级大会、集体活动或集会,均应主动自觉到场。

辅导员应当自觉参加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学生有关的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非因紧急公务或生病不得缺席或请假。

第十六条 

辅导员必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

学生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紧急、重要信息。

紧急、重要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种政治性事件,各种非法集聚会、示威、上访、游行、静坐和张贴大小字报的苗头及行为。

(二)学生自杀、行凶的意向或行为;

(三)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严重伤病住院;

(四)学生打架斗殴现象;

(五)学生违法或严重违纪的行为;

(六)学生宿舍中的失窃现象、起哄现象、火灾以及灾情隐患;

(七)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或者情绪、行为异常;

(八)学生因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服务、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学校或社会稳定的其他各种不稳定因素;

(九)学生出走、失踪,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学校,或未按时注册,或请假后未按期归校;

(十)学生家庭发生天灾人祸,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十一)学生参与各种非法串联、非法组织活动;

(十二)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以及非法组织对学生进行渗透的情况;

(十三)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响;

(十四)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响;

(十五)学生权益受到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

(十六)学校和学院要求汇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紧急和重要的学生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汇报,不得漏报或瞒报。

第十七条 

实行学生信息报送责任制。

政治辅导员为年级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学院副书记为各学院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校部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的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

上报学生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先越级汇报。

第十八条 

学生信息报送的方式主要有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含电子文件)、表格汇报、召开座谈会或汇报会汇报等。

对于要求以书面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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