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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原则用于日常管理执法工作(除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外,一般不作他用),因工作需要,执法车辆需驶出所管辖区域的,须经支队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三、各基层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

对配有专有驾驶员的车辆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由他人驾驶执法车辆。

四、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正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2名;

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非定车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

各大队负责人、定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五、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填写《报修单》,经车辆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

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六、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和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七、严禁公车私用。

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

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

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

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八、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标志。

九、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十一、执法车辆行驶途中遇婚丧嫁娶车队时,应加速驶离或保持适当距离。

十二、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驾驶人员要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

单位设立执法车辆行车安全奖,对全年无事故、无违章记录的定车驾驶员进行奖励。

十四、车辆管理科室建立执法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及重要维修数据记载凭证等。

十五、执法车辆驾驶员按0.10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

六、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负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负担20%;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负担15%;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担10%;

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负担5%;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车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车辆、财物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金后,余额由驾驶员承担,在编干部职工予以纪律处分,协管员予以辞退。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私自用车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它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支队办公室负责对各大队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大队内勤负责对大队执法车辆每月行驶里程数、加油金额、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归档,支队办公室定期进行公示。

十九、本制度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车辆是指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编制管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喷涂统一标志。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两侧车门及前车车盖统一喷印“食品药品监督”字样,字体为大黑体,字号为标准字高220mm,字体颜色为藏蓝色(色号为:

c:

100/m:

100/y:

60/k:

0)。

第二篇:

城管中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城管为了加强执法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队伍形象,现就规范执法车辆使用、保养管理规定如下:

一、用车管理

大队共有一辆皮卡车和九辆摩托车。

原则上车辆由专人驾驶,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队员驾驶。

各牵头人为车辆管理负责人,大队长为总负责人。

控违办主任为控违人员车辆管理总负责人。

二、驾驶员职责

1、驾驶执法车辆必须持有驾驶证,必须带头盔,执法车辆只能用于执法用途。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3、服从领导的指挥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4、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检修,按规定进行修理保养,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5、爱惜车辆、节约开支、努力降低油耗和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三、管理规定

1、不准驾驶或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执法活动;

不准驾驶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在非执法行为时出入酒楼、商场或娱乐场所;

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故意遮盖、涂改执法车辆号牌。

2、执法车辆必须实行集中管理,下班后按规定统一停放,一律不准开回家。

姜灶片停放在镇政府,川叠公路片和川港片停放在川港居委会。

3、在执行公务期间,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4、注重执法车辆的日常清洁和养护,车身完好无损,标志标识清晰明显,执行公务时保持车容整洁。

5、车用油料按照实际统一管理控制,大队车辆管理员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镇区摩托车凭发票实报实销,每车每月不超过100元,皮卡按公里数实报实销(对每月1号到下月1号行驶里程表进行拍照)。

控违用油参照《川姜镇管控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方案》实行。

6、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汽车为车爵士汽车维修,摩托暂定为姜灶中华摩托维修)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

巡查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7、督查中队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扣并追究责任。

执法车辆登记表

第三篇:

车辆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2部门职责

车辆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车辆调度、费用控制及驾驶人、车辆管理。

财务部:

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审核。

用车部门:

负责用车申请的提出。

3管理程序3.1用车范围

3.1.1集团管理部门经理(研发中心副总)及特级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和外协人员公务用车。

3.1.2财务部门出纳去银行存取较大数额现金。

3.1.3需接送的业务单位重要客人。

3.1.4因生产经营工作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的用车。

3.2车辆调度

3.2.1所有用于公务的高管车辆需在车辆调度员处登记,对于可调度的车辆每日进行标记,以便调度。

3.2.2各部门内部公务及客户接送用车等,一般安排本部门高管车辆,确因车辆调派不够用,经用车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调用公司公务车辆或高管值班车辆。

3.2.3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如工伤事故等)需用车时,现场有车人员应听从调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

3.2.4高管出差离开车辆所在地时,须将车钥匙留至车辆调度员处备用,车辆调度员须据实记录使用情况,不得随意使用。

3.2.5各区域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高管车辆轮流值班表》,并于每月底在oa公布;

当月车辆使用情况汇总表于次月初公布。

值班车辆有换车等情况须提前告知车辆调度员。

3.2.6遇公司大型活动或重要接待时,所有车辆由集团办公室统一调度协调,各车辆使用及管理部门须无条件配合。

3.2.7车辆驾驶员应按调度员安排出车,严禁私自出车,特殊情况下公司领导临时直接派车,驾驶员须及时告知调度员,以免出现调车混乱。

3.2.8禁止公车私用、私事公报、跨级别用车等违规操作。

车辆管理部门及各部门职责人严格规范签批车辆的使用范围,所有记录据实填报。

运营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查验。

3.3用车申请及派车程序

3.3.1总经理及以上高管公务用车可直接安排,其余人员应根据用车流程提出申请方可用车,车辆调度员进行车辆调度并进行台账登记。

3.3.2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审核,子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特殊情况口头或电话申请,事后3日内须补单。

高管自驾车出差,按照出差审批程序由相关审批人审批。

3.3.3各区域内因业务或紧急情况需要短距离用车(漳州区域为东山县内及云霄动车站;

其他区域由各子公司自行确定),由用车人报子公司、部门总经理同意后,由车辆调度员直接进行车辆调度并进行台账登记,事后补填《用车申请审批表》。

3.3.4车辆调度员根据通过审批的《用车申请审批表》填写纸质版《出车单》交予驾驶员,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

门卫检验后方能放行。

驾驶员出行回来后填写里程数、油耗,车辆调度员复核确认。

《出车单》补单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周。

3.3.5因车辆紧张,需调用私家车的,由车辆调度员填写《用车申请审批表》,报集团办公室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能调用,借用期间违章、事故等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3.6因工作特殊情况,需借用公司车辆自行驾驶的,由车辆调度员填写《用车申请审批表》,报集团办公室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能调用,借用期间违章、事故等产生的费用由驾车人按相关规定参与承担。

3.3.7因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跨公司借调用车的,由车辆调度员填写《用车申请审批表》,经调入与调出公司总经理核批后方能调用,借用期间违章、事故等产生的费用由借入公司承担。

3.4车辆费用管理

3.4.1各区域应设置兼职车辆管理技术员,由技术较高、工作负责的驾驶员担任,负责车辆维修的技术鉴定工作。

3.4.2车辆进行修理、年检和保养前由车辆调度员填写《行政车辆请修表》,注明请修事项及费用标准,经车辆管理技术员鉴定、总经办(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集团办公室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选择到定点维修店维修或按采购程序办理。

特殊紧急情况下由总经办(人事行政部)经理报主管领导后先行就近选择维修店维修,事后三天内予以补单。

车辆管理员须做好车辆维修管理台账。

3.4.3公务报销出车路桥费、停车费、各项补贴、修理费等,应据实填写;

油卡实行定车定卡,报销单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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