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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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五条权属单位负责人的基础薪酬按月发放,在基础薪酬未核定前,暂按上一年度标准的80%发放。

基础薪酬核定后,由权属单位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清算。

绩效薪酬待年度考核完成后予以兑现发放。

第六条第六条绩效薪酬的确定绩效薪酬=年度基薪KK考核系数,K=年度考核分数/1000。

-3-年度考核分数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确定,按照权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为加强业绩增减与薪酬升降的挂钩关系,基础薪酬、绩效薪酬,按照以下原则对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当年度实际完成值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但低于当年度目标值的,负责人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之和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的90%,具体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具体比例=90%+(当年度完成值-上年完成值)/(当年度目标值-上年完成值)*10%当年度完成值、上年完成值、当年度目标值,均为净利润、营业收入两个指标按照各占50%的权重计算所得的综合完成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权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正职年度收入按照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0.9-1倍确定;

权属单位副职年度收入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照主要负责人的0.6-0.8倍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权属单位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与激励。

在三年任期结束后,依据任期业绩考核得分,结合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实行负责人任期绩效奖惩。

第十条第十条权属单位负责人薪酬核算办法可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整体效益情况,每年度做适当调整。

新成立单位、处于成长期行业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基础薪酬根据实际情况,由总经理办公会直接研究确定。

第三章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机关人员薪酬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薪酬实行年薪制,收入构成为:

-4-年度薪酬实行上挂下联,与集团公司负责人及权属单位负责人薪酬综合挂钩。

机关部室负责人年度薪酬=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均收入*系数*集团公司业绩考核系数*部门考核系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及权属单位机关人员薪酬采用岗位职级工资制,收入构成为:

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考勤、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发放标准,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

工龄工资根据集团公司认定的员工工龄确定,标准为:

20元/年,按月发放;

津补贴包括一般福利、集团公司内部津补贴等。

(岗位工资和津补贴标准见附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员工收入应重点向施工一线倾斜,各权属单位驻济机关人员年度平均收入,不得高于本单位一线同职级人员年度平均收入的65%。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权属单位应本着精简高效原则合理设置本单位驻济机关部室,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机关人数和工资总额发放薪酬。

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外增加人员的,所增加人员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10%,编制外人员薪酬不再发放绩效工资部分。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人员薪酬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人员指从事野外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长期驻外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实行项目薪金制,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超额奖励两部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年度薪酬年度薪酬=基础薪酬+年度兑现-5-基础薪酬按月发放,包括:

岗位工资、津补贴两部分,具体标准参见附表。

年度兑现=年度基薪年度考核系数岗位工资12奖惩(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规定)。

岗位工资、年度基薪标准,根据项目类型、项目大小及项目承包约定由所在单位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项目经理超额奖励。

(一)超额奖励是指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完成利润指标且有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对项目经理及参与项目承包团队的奖励。

(二)超额奖励具体分配办法参照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项目经理在工程交工验收一年内,如无担任新项目项目经理,岗位工资仍按原标准执行,一年后工资标准按新岗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年度薪酬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超额奖励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形成初步兑现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薪酬除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外,项目经理部其他工作人员收入构成为:

11、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

22、为充分发挥项目部在薪酬分配上的自主权,调动员工积极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项目部自行制定发放标准和发放形式。

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同阶段,设立“大干奖、连续出勤奖、项目效益奖、年终奖”等奖励作为绩效工资发放。

绩效工资发放应与项目效益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各单位要掌握好发放比例,加强总额管控。

-6-33、绩效工资由各权属单位制定具体发放标准和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海外项目经理部人员薪酬海外项目经理部人员收入按照不低于国内同岗位人员收入2.2倍的原则发放,由所在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结合艰苦程度、安全风险系数等因素制定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以及津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其他因工作需要长期驻外的工作人员薪酬,参照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薪酬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相关人员薪酬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会计委派人员

(一)会计委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直属分支机构派出的总会计师、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班子副职和财务部门负责人。

(二)总会计师或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班子副职薪酬参照权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标准确定。

(三)被委派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基础薪酬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剩余薪酬待年度考核后予以发放。

被委派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年度平均收入最高不超过权属单位负责人年度平均收入的0.68倍。

(四)会计委派人员经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参照集团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

(一)各权属单位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其年度安全生产奖励按高于其他成员的10-15%比例掌握。

(二)配备安全总监的项目部,安全总监薪酬不低于项目部领导班子副职平均水平,由所在单位(项目)考核发放。

(三)各权属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界定岗位风险津贴发放范围,严禁超发。

发放人员名单及发放总额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章多要素参与薪酬分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积极推行项目内部承包制。

在本办法框架下,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鼓励员工实施项目内部承包,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注重技术创新、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

对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报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对项目承包人员进行分配奖励。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各单位积极探索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模式。

企业与科研团队签定内部协议,科研人员采用技术、知识入股等方式参与分配,薪酬待遇与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效益挂钩。

对于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并转化为企业效益的科研团队或个人,集团公司将按照协议规定对其进行奖励分配,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推进中长期激励工作。

为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助推企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有关文件政策精神,集团公司将在中高层和核心骨干中积极推进股权激励工作,探索员工持股模式,使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构筑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目标。

第七章薪酬调整-8-第三十条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员工薪酬调整采取整体调整与个别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薪酬整体调整周期与调整幅度根据集团公司效益与集团公司发展情况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实行年薪制和项目薪金制的人员薪酬,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每年初结合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对年度基薪和岗位工资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八章其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集团公司机关、各权属单位驻济机关及有关驻济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安排换休或轮休,两年内核销;

遇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含值班),单位需向员工支付三倍工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发放标准事假,经主管领导批准请事假者,事假期间工资按请假天数在工资中作相应扣除,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工作日计算方法为:

项目经理部、长期驻外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每月按照30个工作日计算,其他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按照21.75个工作日计算。

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持济南市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历和病假证明,经权属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生效。

员工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岗位工资的70%;

超过180天的,发岗位工资的60%,直至医疗期满。

工伤、生育、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家和济南市有关规定执行。

婚、丧假工资,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间,发全额岗位工-9-资。

探亲假工资,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发全额岗位工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待岗员工工资发放参见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指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相关税目,此外下列规定的扣除额,须在薪酬发放时直接扣除:

(一)缺勤扣除额;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个人负担部分;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九章集团合同制员工薪酬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集团合同制员工,是指在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中,通过公开推荐评选选拔出来的优秀外聘技术人员、特聘技工、高职院校毕业生等,由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员工(以下简称合同制员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合同制员工薪酬组成为:

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各项补贴。

其中:

岗位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责任大小确定发放标准,按月发放,具体可参照岗位工资分级表(附件1);

绩效工资与单位效益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由各单位、项目部自行制定发放标准和发放形式;

工龄工资自员工进入本单位时间算起,按照20元/年发放;

各项补贴包括:

误餐补贴、施工补贴、交通补贴。

施工补贴并入绩效工资一并考核发放,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随岗位工资发放。

-10-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依法为合同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合同制员工在考取与公司相关的各类国家执业注册证书并在公司注册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证书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合同制员工组织关系、职称评定、人员调配等工作由集团公司协调各单位统一办理。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合同制员工的选拔聘用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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