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平场合同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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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工程总价:

暂定万元(人民币,以下均同),最终以结算为准。

二、工程内容及要求:

2.1工程内容:

2.1.1土石方平场工作内容为:

土石方(不分土石方成分)的开挖、爆破、松填、场内转运、外运、弃渣及平整场地至设计标高和边界,以及与此相关的施工措施(如临时边坡围护、排水、爆破边坡采取的可靠安全防护等)和对外协调(如接受城管环卫的检查与管理等)。

2.1.2设计变更、发包人委托新增的零星工作内容。

2.2工程要求:

以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相关技术规范和发包人要求为准。

2.2.1土石方平场后与设计值的偏差不超过+10cm至-20cm;

2.2.2D2地块换填分层夯实土石方碾压密实度达到85%。

2.2.3本工程执行的相关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爆破与土石方施工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2002)等。

三、工程工期(以日历天计):

3.1合同工期9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项目部的书面通知为准。

3.2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了包括连续48小时以内的停水停电、动工前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变化、发包人30日内的延期付款等对工期的影响,发生时不予签订。

3.3若承包人不能按时保持完成土石方工程,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将后续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承包人在2天内将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撤出施工现场。

3.4本工程工期除不可抗力、发包人分期提交的施工图时间延后及发包人认可的因雨水影响2天以上不能施工的情形外,一律不顺延。

3.5本工程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下雨、下雪、冰雹、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高温天气、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3.6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工程开工指令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拒绝签字,发包人有权从重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四、工程价款的确定:

本工程单价采取综合包干单价(含税金),该综合单位为完成全部工序(包括完成全部工序需采取的各项措施)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为全费用包干单价,工程量现场按实收方,具体如下:

4.1土石方部分

4.1.1土石方外运综合包干单价为55元/m3,此单价包括:

(不分土石成分)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的费用和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各类钻孔、减震带设置、爆破、机械及人工破碎、管线保护、开挖、上车、降尘(场区内外)密闭运输、(场区内、外)倾倒处置、场区出入口保洁、对周边造成的炮震及炮损、环卫、交警、周边协调、渣场弃渣费,平整场地至设计标高和边界等土石方工程施工应包括的所有正常施工环节所包括内容的施工费,以入与此相关的所有施工措施费(如临时边坡围护、排水、周边建筑物的爆破安全防护、修边检底、设减震带、石方的破碎等)、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完成土石方开挖、运输、弃渣全部内容及费用,结算时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1.2垃圾土外运综合包干单价为了元/m3,此单价包括:

完成甲方指定垃圾土的开挖、对已形成桩基的保护、上车、降尘(场区内、外)密闭运输、(场区内、外)倾倒处置(生活垃圾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场区出入口保洁、环卫、交警、渣场弃渣费、周边协调、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完成垃圾土、运输、弃渣全部内容及费用。

结算时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开工前乙方应提供对甲方现有成型桩的保护措施方案,并由甲方、监理、、对现有桩基的座标、轴线进行复测、并进行相关桩基结构性能检测(若桩基检测合格,该检测费用由甲方出,若不合格该检测费用由出),无误方予交接验收。

如施工过程中乙方造成甲方现有成型桩的损坏,其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该保护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垃圾土外运工程完毕后,由甲方、监理、、对现有桩基的座标、轴线进行复测、并进行相关桩基结构性能检测(若桩基检测合格,该检测费用由甲方出,若不合格该检测费用由出),无误方予交接验收。

生活垃圾外运完成后应立即收方检尺作为输垃圾土外运单价

元/m3执行的依据,否则按土石方外运单价元/m3执行。

4.1.3土石方场内的运输回填综合包干单价为元/m3,此单价包括:

(不分土石成分)完成甲方指定的场内1km内运输土石方,含挖、上车、回填、以及对成形基桩的保护、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4.1.4土石方场内的运输(为甲方指定工作内容)综合包干单价为元/m3,此单价包括:

(不分土石成分)完成甲方指定的场内1km内运输土石方,含挖、上车、降尘(场区内外)、密闭运输、回填、周边协调、场区出入口保洁,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4.1.5范围内的挡墙和道路按1999年《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执行及2007年10月30日前的有关取费执行,人工费按定额基价执行,不作调整,税前总价下浮6%(扣除按实费用、核价材料价差)。

材料均为乙供,其材料价格甲方认质核价,材料价差不参与下幅。

4.2其它约定:

4.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负责运至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货、转运并负责保管,发生的费用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优惠,不另计取。

4.2.2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表明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关于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的方案表示接受,不因此而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负责。

因施工组织设计会带来相应的措施费都包括在综合单价内包干部。

如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2.3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平面布置的调整)及突发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作为承包人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提出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平面布置的调整)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造成承包人费用的增减,双方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取该部分费用,但工程累计30日以内的停、窝工损失费不予签订。

4.2.4采用定额计价的特别约定:

4.2.4.1涉及承包人承包工程相关的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施工围墙、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按发包人统一标准进行施工(涉及发包人标志、宣传推广的精装饰装修由发包人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4.2发包人原因以外造成的各种窝、停工及设备设施闲置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发生时承包人自行调剂,不予签订。

4.2.5零星签订部分:

4.2.5.1零星签订计时工按40元/工日单价包干计取(包干价的税金、定额管理费另计)。

4.2.5.2零星签订挖掘机(斗容量≥1M3)台班按280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推土机(320型)台班按250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压路机(不低于140型)台班按150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以上包干价的税金、定额测定费另计。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5.1发包人

5.1.1提供平基土石方开挖图、已施工完成桩基平面图、地下管网图、地形图及地质剖面图。

5.1.2负责现场管网的改道和迁建。

5.1.3委托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工程计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和管理。

5.1.4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红线内总接口,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

5.2承包人

5.2.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规定,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5.2.2进场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得到发包人批准后,严格按进度计划执行,并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5.2.3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无需硬化的部分)修建和维护,承包范围工程所需的临时水、电、管线的修建和安装、维护,负责施工场地内积水的排除,并承担所有费用。

工地为一单行道,为保证交通安全,施工方必须派专人进行交通组织,以及该道路的维护和保洁工作。

5.2.4负责承包范围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环境清扫工作以及施工车辆行驶路段的道路维护。

5.2.5负责协调和处理好因爆破或施工产生的对周边居民、环境及原有建筑的影响问题,及时办理挖、运、路政、爆破、弃渣等平基土石方所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5.2.6施工、爆破、运输中的交通、噪音、环卫、粉尘、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违反受罚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5.2.7承包人在平基施工过程中,如遇房屋建筑相邻同时进行的情况,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土石方平基施工不对房屋建筑结构产生实质影响,也不影响房屋施工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对周边原有建筑物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若对周边建筑造成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

5.2.8必须按照施工图,技术交底、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和国家有关标准和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否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

5.2.9服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按照委托内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5.2.10严格执行。

5.2.11严格执行。

5.2.12加强施工现场内管网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若造成损坏,概由承包人负责。

5.2.13承包人必须履行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工程、现场的管理责任、协调责任、配合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其责任。

5.2.14接受发包人临时指派的其它施工任务。

六、发包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6.1发包人委派为本工程监理单位。

6.2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具体负责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包括参与收方计量、签证事实依据、方案审查等)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协调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等。

6.3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

6.4发包人委派:

为现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职权,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

6.5承包人驻工地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体主管该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在工作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

6.6上述人员若有变动,须以单位书面通知告知其它两方。

七、工程变更的确定:

7.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做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完成相应工作,否则,视承包人完工工程不符合要求。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涉及每次每项工程费用增加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不涉及工程费用增加的,则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7.2所有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按照内部流程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八、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约定

8.1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条件:

8.1.1由各方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及时、内容清晰、规范、无涂改的资料原件为有效依据;

8.1.2结算资料须加盖公章的分为:

合同变更、结算汇总表、双方公司层面召开的涉及结算方面的会议纪要须双方公司公章;

其余一般过程事实资料加盖双方项目部公章即为有效。

8.1.3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结算依据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8.2有效工程结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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