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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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三节支付结算管理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对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未在我行开户或留存个人信息并的客户,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验其身份真实性。

各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办理支付结算应准确、及时、安全,并做到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第四节支付结算业务中相关的反洗钱规定

我行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合规部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包括下列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参照本行的《反洗钱操作手册》。

第五节相关说明

本行在未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之前,相关业务的清算应委托本行的代理清算行进行处理。

使用代理行代理服务的具体操作参照与代理行签订的协议规定办理。

各地区存在不同操作方法的业务,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支票业务

第一节受理转帐支票业务

第一条受理凭证

转帐支票、进账单

第二条审核要点

转帐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转帐支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金额是否相符;

转帐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不可更改事项是否被更改,其他可更改事项更改后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

背书转让的转帐支票是否按规定范围转让,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进账单上的出票人和持票人名称是否与转帐支票记载的一致。

第三条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1)受理本行转帐支票业务:

审核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的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

如收、付款人均在本行开户的,进TAIBS系统记账操作后将进账单回单联加盖银行章返回给客户;

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以票交方式提出的,使用同城提出贷方交易处理。

交易金额超过记帐柜员权限的凭证,将支票、进帐单交由分支行营运专员授权。

(2)受理他行转帐支票业务:

在系统里进行账务处理,在转账支票与进账单上盖章,将支票、进帐单交清算打码员。

清算打码员

(1)按照当地人行规定对提出票据打印磁码;

打印本次交换的批控卡、提出卡(汇总表)、流水清单;

(2)核对提出卡(汇总表)上的提出借、贷方笔数、金额是否与本场票据交换登记簿一致;

(3)在提出的卡、单据、流水清单上按当地人行规定加盖票据交换章或其他印章;

(4)将票据、卡、清单交分行分支行营运专员。

分支行营运专员

(1)核对提出票据是否与系统记帐内容一致,重点是对提出贷方票据进行核对,核对票交登记簿;

(2)按当地人行规定,在提出贷方凭证上盖章;

(3)将交换票据封包上锁与票据交换员(票递公司)办理交接。

第四条要点提示

如持票人为转帐支票付款人,则无需在支票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如转帐支票背书转让,注意核对持票人名称是否与进账单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加强对印鉴真伪的审核,严防伪造印鉴盗取客户资金。

分支行营运专员对提出票据的收款人应认真复核,防止进账单被调换。

提出贷方凭证均要求加盖记帐柜员、复核柜员名章,当地人行要求加盖其他印章的,按当地人行规定加盖。

第二节受理现金支票业务

现金支票

是否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核对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与预留签章是否相符;

支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其他更改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经审查无误后,从出票人账户付出并配款、对数、核对户名后,将款项交客户。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

持票人为个人的,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三章银行本票业务

第一节签发银行本票

本票委托书

本票委托书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清晰;

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申请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填明“现金”字样的,收款人和申请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制现金缴款单,将现金存入应解汇款专户。

(1)进行帐务处理,并在本票申请书各联次上盖章;

(2)将本票申请书回单联交客户凭以领取本票;

(3)保管空白本票,打印空白本票后,将本票交柜员复核岗。

柜员复核岗

复核本票申请书的帐务处理。

专用章保管员

在本票第二联加盖本票专用章、个人名章,客户在本票第一联签收;

第二联交记帐岗留存。

本票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本票。

加强对印鉴的核验,防止凭假印鉴盗用银行资金。

第二节兑付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进帐单

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出票行签章是否合规。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可更改事项的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现金银行本票持票人签章、证件号码及发证机关是否与交验和复印留存的身份证件一致;

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人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且符合规定,同时交验并留存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件。

帐务录入处理。

进帐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

复核岗处理成功后,将进账单回单联交给客户,如为现金本票的,由复核岗将本票款转入应解汇款户,由客户填写支款凭条并签章,经分支行营运专员签章确认后,交柜员记帐岗处理;

银行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办理。

兑付银行本票时,认真审核票据和印章的真实性,以防止伪造、变造票据或伪造印鉴盗取客户资金。

现金银行本票应由本票出票行兑付,当地人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银行本票未用退回

银行本票、进帐单、未用退回申请。

审核本票是否为本行签发,调阅底卡,是否与底卡内容一致。

申请人为单位的,未用退回申请上的公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申请人为个人的,签章是否与出具的身份证件名称一致。

本票与进帐单持票人、金额是否相符,进帐单各要素是否合规填写。

1、柜员记帐岗

审核未用退回申请书上的公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如相符注明“印符”字样和加盖个人名章;

在本票、进帐单上盖章,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

2、柜员复核岗

复核岗处理成功后,将进账单回单联交给客户,如为现金本票的,由复核岗将本票款转入应解汇款户,由客户填写支款凭条并签章,经分支行营运专员签章确认后,交柜员记帐岗处理。

只有现金银行本票才能退付现金。

如申请人持过期银行本票办理的,还需再出具过期付款申请。

已做背书转让或持票人已在提示付款人签章处签章的本票如需办理未用退回的,按当地人行的规定处理。

认真审核票据和印章的真实性,以防止伪造、变造票据或伪造印鉴盗取客户资金。

第四节银行本票过期付款

本票、进帐单、过期付款申请

持票人是否在过期付款申请上签章;

申请人为单位的,公章名称是否与持票人相符;

申请人在本行开户的,公章及提示付款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申请人为个人的,是否与出具身份证件名称一致。

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是否在票据权利时效内。

(1)帐务录入处理。

(2)本票、进帐单上盖章,将本票、进帐单入帐联和过期付款申请提交至复核岗。

复核岗处理成功后,将进账单回单联交给客户;

如为现金本票的,将本票款转入应解汇款户,由客户填写支款凭条并签章,经分支行营运专员签章确认后,交记帐岗处理。

持票人只能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方可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第四章银行汇票业务

本章业务需要委托代理行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参照与代理行的相关协议。

第一节签发银行汇票

汇票委托书

汇票委托书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人签章是否与印鉴相符。

填明“现金”字样的,收款人和申请人是否均为个人且缴存现金。

如客户要求不得转让的,是否在汇票委托书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1)在汇票委托书各联次上盖章,将汇票委托书第二、三联提交至复核岗;

(2)回单联交客户凭以领取汇票;

(3)打印空白汇票后,将汇票交柜员复核岗。

(1)复核汇票申请书的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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