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正式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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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正式Word格式.docx

文件编号:

KG-AO-3601-78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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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

  近年来,电力建设各类生产事故频发,重特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如20xx年1至8月份,全国电力系统发生9起重特大人身事故。

恶性事故的惨痛后果和无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触目惊心,令人震撼。

每一份事故分析报告,总能披露出生产事故发生前,事故隐患受到的漠视和人们的消极应对。

所有这一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究竟如何才能构筑真正有效的电力建设安全平台,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2.事故应急预案的局限性

  2.1“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在于控制事故的扩大

  生产事故发生后,其后果并非一次呈现,而是按其自身规律逐步扩大蔓延。

此时,若没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手忙脚乱,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缺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事倍而功半。

而实施预先准备好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有条不紊,各负其责,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

尽管是补救措施,但亡羊补牢,也是必要的。

有没有预案和是否实施预案,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2.2“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局限性在于事后启动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是以生产事故已经发生为起点,以生产事故的后果已经形成为代价。

在生产事故发生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处于备用状态而不被实施,无法有效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不能发挥对生产事故的预防作用,不能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因此,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不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功能之中。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面对的是已发生事故及其后果,这就是该预案的局限性所在。

  2.3生产隐患的特点和应对值得我们重视

  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事故形成的前奏和征兆。

“海恩法则”告诉我们:

一起生产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一个事故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一个事故苗头背后有1000个事故隐患。

由此可见,大量事故隐患的存在,为生产事故的发生提供酝酿基础,对事故隐患特点的认识和应对,将有助于杜绝生产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的形成。

  事故隐患以隐蔽性为主要特点,并以安全状态为假象,因而常常不被人们关注;

但只要我们以高度的安全责任心认真对待,练就一副洞察隐患的“火眼金睛”,事故隐患是可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

  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具有相当强的不稳定性和时段性。

在没有人为整改因素状态下,隐患可以很快演变为事故。

许多生产事故在发生前,不是我们没有发现隐患,而是漠然处之,存有侥幸心理,姑息养奸,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其结果是生产事故的必然爆发。

有些人看不到隐患“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区别,看不到“立即整改”和“边施工边整改”的区别,甚至把“带病运转”视为正常状态。

有些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所谓“利润最大化”,只顾赚钱不顾员工死活,只顾利润产出不顾必要的安全投入、安全条件的改善、事故隐患的应急整改,缺乏危机感。

消极的态度必然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等来的只能是惨痛的教训和严厉的惩罚。

应当知道,隐患是不会自动消失的,事故成本必然大大折抵“利润最大化”,一旦生产事故爆发--隐患存活期的终止,人们对生产隐患的任何作为都为之晚矣,无法阻止生产事故的发生,无法挽回生产事故的严重后果。

而倘若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就积极作为,立即整改,便可转危为安,化险为夷,以较小的安全投入省去高昂的事故成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最大化”。

  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存活长短不一,不能一概而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

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时间长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惟有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整改,消灭事故赖以生存的基础,方能使安全状态得以巩固并持续下去。

  3.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是普遍之需

  3.1“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制度”的预防作用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效控制生产事故后果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的预备措施,但不是事故的预防措施,因而有其局限性;

由于其局限性,不可能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有任何响应,对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和有效降低事故率难以发挥其效能。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其中“预防为主”是相对于事故救援而言。

“预防为主”就是把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作我们的主要工作。

人们常说“抓苗头、抓萌芽”,把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就是把事故消灭在隐患阶段、发生之前。

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才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

  如果我们把对施工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提前,即从生产事故发生后提前到发现事故隐患后,要求施工生产单位在生产事故尚未发生时,就通过一系列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条件,截断由隐患向事故演变的途径,那么,生产事故将被扼杀在萌芽状态,使其难以爆发,这和生产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情况不大一样。

此时,政府的安全监督工作和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效能,要比生产事故发生后的作为高得多,不死人比少死人好,少死人比多死人好,不发生事故比控制事故扩大好得多,事故率有效下降比居高不下好得多,小额安全投入比高昂事故成本低得多。

  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其有条不紊和积极有效源于“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该措施应包括:

事故隐患的认定、上报,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认定,事故隐患整改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事故隐患整改的现场安全督办和复验,应急状态下整改救险、人员疏散、医疗保障等措施方案。

应使“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措施”成为有针对性的有效行动指南。

  3.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实施比制定更重要

  仅有“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不够的,有如纸上谈兵;

惟有对其经常性实施才能收到实效,要在务实上见功夫。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应在发现事故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启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此时任何犹豫和拖延都不利于生产隐患的尽快整改;

否则,一旦生产事故恶性发作,带给我们的只能是惨痛的损失,无奈的事故成本和法院的判决书只能惩戒生产事故的违法责任人,再深刻的事故报告,再多的伤残补助、抚恤金和民事赔偿也无法挽回无辜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备无患、使用不多的预案,在目前不能百分之百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提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各种事故预防手段的必要补充,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则是经常启动、实施而避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预防性措施。

惟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使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真正从被动转为主动,才能使我们从少死人向不死人转变。

  3.3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56条明确规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在《安全生产法》第38条、《消防法》第43条、《刑法》第135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和37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中都明确规定“立即整改”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建立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是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体现,是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

只有遵法守法、忠实履行法定义务,才能使我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我们成为《安全生产法》的最大受益人。

  让我们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框架内忠实履行法定义务,面对现实,着眼于事故隐患的立即整改,从根本上遏止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多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实事,积极主动构筑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放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平台,为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安全保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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