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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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AO-4030-29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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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控系统主机和备用机、传输接口与地面机房的关联设备、传输主通道等均由监测监控队负责安装管理。
(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由监测监控队负责。
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7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同时提供供电系统图,一起送交监测监控队。
监测监控队写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措施》,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开始安装调试。
(三)采煤工作面带采上帮煤的安全监控设备由准备一队安装,在工作面生产期间带采上帮煤由采煤单位自己安装。
工作面结束后监控主机由采煤单位撤除,监控电缆和各类传感器由通修工区撤除。
(四)掘进工作面(包括残采工作面)的安装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
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并写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措施》,由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到监测监控队领取相关设备,并及时进行安装调试。
(五)在安装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维修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到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严禁随意停用断电仪(监控分站),严禁甩掉断电仪控制线。
否则,将严肃考核处理。
(六)其他各类设备开停传感器(包括皮带开停传感器、采煤机组开停传感器和水泵开停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语音风门报警装置等,根据规定要求,由监测监控队负责安装。
机电、维修部门和就近施工单位提供供电电源。
(七)因申请不及时影响设备安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不能按期安装到位,追究安装施工单位责任。
在安装期间,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否则对责任单位严肃考核处理。
(八)按照一体化管理原则,实行“就近所属管理”。
安全监控设备(包括断电仪、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安装完毕后,采煤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由采煤单位负责;
掘进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日常使用管理由掘进单位负责;
其他地点的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被控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所有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施工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断电仪、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均有负责保护责任和义务,如有损坏,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监测监控队立即进行处理,相关单位予以积极协助。
对损坏情况落实责任进行处罚。
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
(九)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厘米或吊挂在巷道中。
(十)采煤工作面的断电仪(监控分站)安设在为工作面供电的采区变电所或移动变电所,掘进工作面的断电仪(监控分站)安设在局部通风机附近明显位置,各使用单位必须按机电设备管理标准进行维护管理。
(十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便于观察地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厘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厘米。
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与风筒悬挂在同一侧,严禁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十二)为了保证馈电传感器的信号采集准确可靠,被控机电设备的接地电阻必须达到矿井对机电设备的要求。
(十三)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和使用。
使用单位的跟班区长、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
对存在问题不汇报、不处理、不配合等现象,按问题性质严肃处理。
(十四)需要经常移动的甲烷传感器,由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移动。
工作面爆破时,放炮前把瓦斯传感器移到爆破地点以外的安全防护位置防止打坏,爆破后立即恢复悬挂到规定位置;
掘进工作面迎头喷浆时为防止传感器和电缆被损坏,将传感器临时悬挂于扒装机后并采取保护措施,迎头喷浆完毕后立即将传感器悬挂于迎头规定位置。
(十五)巷道冲刷和洒水清尘时,要保护好传感器。
迁移设备或进行其它工作时,不得将监测设备及电缆随意落地、截断。
(十六)安全监控设备实行挂牌管理。
采煤工作面管理牌板悬挂于瓦斯传感器处;
掘进工作面管理牌板悬挂于断电仪(分站)处,在甲烷传感器保护箱上挂当班管理人员牌。
管理牌板内容齐全、字迹规范、版面清洁、悬挂端正,管理人由当班班组长担任,管理人牌清晰规范。
(十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关闭监控系统的电源,否则对责任单位严肃处理。
(十八)使用中的监测装置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断电范围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
(十九)作业地点更换施工单位时,原施工单位与接替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将《设备交接单》双方签字后交监控队。
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原使用单位的责任。
(二十)安全监控设备需撤除时,使用单位要提前一天通知监控队。
采煤工作面推采结束,由监控队在2日以内撤除。
掘进工作面竣工、停止施工时,由掘进使用单位自行撤除,设备不再使用时,在3日内上交监控组。
(二十一)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
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可安装。
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运行第一次调试、校正。
以后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二十二)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
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
其他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二十三)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二十四)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控中心值班员和通风调度。
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二十五)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
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
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避免摔打碰撞。
(二十六)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二十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实施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接到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调度室。
(二十八)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各类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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