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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E

 

2、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A、季某将人推倒水中淹死,属于作为的杀人

B、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丈夫对妻子(税务局长)的滥用职权、贪污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

如果不阻止,不够成这些犯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C、季某的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如果不履行作为义务就构成不作为犯罪,乙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D、甲乙均有作为义务,甲的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乙的作为义务来源于职务、业务规定的义务

E、成立故意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有认识,也要求对存在作为义务有认识。

如果没认识到,就可能构成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认识到的时候,可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

一般而言,一般人只要认识到是自己的小孩、妻子、父母,就会认识到有救助的义务。

行为人的狡辩无效。

题中丈夫认识到对方在法律上仍是自己的妻子,那么就会认识到对妻子有救助的义务。

其所谓没有认识到这种救助义务,只是一种辩解。

所以丈夫仍然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

F、在法律上,甲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但对女友没有救助义务。

甲对母亲应当救助、能够救助而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但对女友因为没有救助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

当然如果甲符合一些犯罪排除事由例如紧急避险、义务冲突等,则甲不救助母亲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题干设定的是不存在排除犯罪事由。

应注意的是,如果将题干改为母亲与老婆,则性质不同。

在法律上丈夫对老婆也有救助义务。

媒体热议该题时,没有注意老婆和女友在法律上的区别。

日常生活玩笑常说:

“母亲和老婆落水,先救谁?

”而非“母亲和女友落水,先救谁?

”前者很难回答,后者应该不难回答。

G、作为犯罪是积极地制造危险。

不作为犯罪是有义务消除危险而消极的不消除。

甲对乙的作为犯罪。

加对丙具有作为义务也即制止的义务,作为义务来自于甲的先行行为,也即投毒沙乙的行为。

甲就在现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却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

BDFG

模拟练习题解析:

A、作为义务来源于先行行为,

B、获准探亲回家的罪犯具有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不履行则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脱逃罪是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

ABCD

知识点总结:

1、注意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通说观点如此认为),持有表现为支配、控制,只要处于行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景,包括让第三人保管(第三人可能构成共犯)就可以认定为持有,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多个持有型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与此类似,同时故意走私多种对象,成立多个走私犯罪的,也应当数罪并罚

2、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①、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管理义务

③、对自己的先行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行为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①、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义务:

例如母亲对婴儿有哺乳义务;

成年人带儿童外出游泳,负有保护儿童生命的义务

②、基于制度、体制、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如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有保护义务

③、基于自愿(合同或者自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如拾捡婴儿回家,对婴儿有抚养义务;

紧密的危险共同体(如登山队)相互之间具有救助义务,但是各自签生死状的,相互之间没有救助的义务

(3)、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具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

(4)、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例如男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时,男子负有制止幼女行为的义务,否则成为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3、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能为—应为—不为(要求结果避免可能性)—具有等价性

对象和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A、刑法条文只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规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其中的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B、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客体或者法益有所不同,前者是妇女的性自由,后者是妇女的性羞耻心。

刑法条文规定强奸罪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而没有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具有法定性,也即刑法条文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C、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其成立条件是加重结果(死亡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D、抢劫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是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导致的,所谓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

因此,抢劫罪致人死亡中的“人”包括被害人本人,也包括为了阻止行为人抢劫的第三人。

但本题中丙没有阻止甲的抢劫行为。

甲上海丙的行为不是抢劫本身的暴力行为

c

抽象危险犯的认定

危险犯是指将发生法益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实现程度。

是否达到具体危险,由法官认定。

例如,放火罪时是具体危险犯,成立放火罪不仅要求有防火行为,还要求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抽象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只要求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即可。

是否达到抽象的危险感,由立法预先规定。

例如,盗窃枪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如何从条文罪状识别一个罪名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或者抽象危险犯?

第1、法条中规定要求成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实害犯

第2、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具体的危险犯

第3、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一般是抽象危险犯

D

1、注意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的区分,具体到罪名

2、一般而言,既遂犯是实害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3、结果加重犯注意要点

(1)、结果加重犯都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2)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是过失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要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何为直接因果关系?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指加重结果应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而不能被介入因素所切断。

(4)根据《刑九》规定,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不再是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在实施绑架时过失致人死亡,同时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定绑架罪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

A、对于不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条件——结果),只要有条件关系就能肯定因果关系,即使结果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也不能否定因果关系。

没有甲的跳楼就不会有乙的死亡,所以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应注意区别的是,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行为—介入因素—结果),如果结果由偶然的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的,则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行为结构是: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出资人也即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只是降低了行为人诈骗的难度,但不能因此否定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是由第三人导致的

D、对于行为——结果这种两者要素的案件,可以用条件关系判断。

但是,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条件——介入因素——结果),如果用条件关系判断,会得出一概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这类案件。

及时有条件关系,结果也不一定能规则于行为,还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判断实害结果是不是危害行为的类型化危险相当性的实现性的实现。

交通肇事的案件中包括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形,因此,不能仅根据条件关系来判断。

E、确定的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也即看行为人主观是是否有过意或者过失。

简言之,确定的因果关系和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不可混淆。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甲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甲主观上有无过失。

很显然,由于是乙的扔烟头导致甲车辆失控,甲对此没有预见可能性,不是过失而是意外事件。

F、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甲的威胁行为不会导致乙的死亡,对乙的死亡发生作用较小。

第二,介入因素是乙的自杀行为,较异常。

第三,自杀对死亡的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自杀身亡没有因果关系。

G、在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第一,甲将丙撞倒在夜晚的马路上,放任不管,对丙的生命威胁很大。

第二,介入因素是乙的开车扎过,该行为并不异常。

第三,乙的开车扎过对死亡发生作用很大,前两个标准得出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H、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甲乙在电梯门口与丙厮打导致电梯门开启,在这种环境状况下对丙的生命威胁很大。

第二,介入因素是电梯门打开。

孤立的看,电梯门非正常开启是很异常的,但是经甲乙的挤压而开启,并不异常。

第三,电梯门打开对丙的死亡发生作用很大。

前两个标准得出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甲乙的厮打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I、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先搁着第一标准,先看第二标准,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该介入因素是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比较异常。

第三标准,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的发生作用较大。

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J、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标准,甲虽然致丙轻伤,但导致丙昏倒在路中央,这对丙的生命威胁很大。

第二,在该情形下乙的车祸并不异常。

第三,乙的车祸对丙的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DGH

A、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写出过程。

B、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

第一,乙的重伤行为对李某制造了致命危险。

第二,乙的哥哥不许救人这种介入因素,孤立的看比较异常,但是对乙的行为危险流没有干涉或者阻断,甚至有保驾护航的作用,保护其畅通的向前发展。

所以对乙的危险流的发展而言,乙的哥哥的行为不算异常。

第三,乙的哥哥的行为对李某的死亡作用比较大。

综合结论,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顺便判断乙的哥哥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的关系,没有乙的哥哥的行为,李某很可能获救,所以乙的哥哥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也有因果关系。

这属于多因一果的现象。

C、警察营救行为这种介入因素属于第三人行为,与前行为人丙具有关联性,有绑架自然有警察的营救,所以对此适用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

由于警察的重大过失比较异常,综合判断,丙的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用介入因素三标准同上判断

E、F、考察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中断因果关系,思考(民法侵权法此处的比较)

1、条件说(行为→结果)

1、记住前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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