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技术规定修编稿年版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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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

第三条 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修订版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

第三章 居住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应遵循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原则,居住区按户数或人口数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3.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第二十四条居住区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6的要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3.6

项目

计算单位

数量

所占比例(﹪)

人均数量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面积

h㎡

其中

居住区用地面积

(100)

住宅用地

()

公建用地

道路用地

公共绿地

其他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万㎡

地上建筑总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90㎡

90~120㎡

≥120㎡

公建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居住总户(套)数

户(套)

居住人数

户均人数

人∕户

3.2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建筑净密度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

㎡∕人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h㎡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机动车总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

地下停车位

停车率

车位∕户

备注:

表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附录2.

第二十五条

(五)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六)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

(七)小区级路、组团路的路面是指人车通行的硬化铺装地面。

第二十七条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越建筑物净空不小于4米×

4米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三十一条居住区道路的人行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纵坡不应大于1:

20,坡道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米的中间平台。

第三十二条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7的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3.7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2%

≥8.0%

L≤200m

非机动车道

≥3.0%

L≤50m

步行道

≤8.0%

L为道路坡长。

第三十七条

(二)公共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含水面)不应小于75%。

(三)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人均指标应达到:

组团不应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

旧城区、旧城中心区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三十八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应符合下列种植植物和出入方便的要求:

(一)绿地应符合种植屋面的有关规定,设有给水排水设施,种植土层厚度不应小于0.9米。

(二)绿地与地面高差不应大于2.8米,并应设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障碍坡道。

第四十一条

(四)住宅建筑阳台的设置须符合如下规定:

1、住宅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20%。

2、住宅建筑阳台的总宽度不得超过建筑面宽的60%。

第四十七条不得擅自改变私房使用性质,私房建设时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原有私房所在区域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第八十七条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内进行新建,可以按原规模改建、重建,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十八条

(四)

3、沿道路或公共通道住户的建筑底层外挂空调机的机底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4米。

(五)

1、相连的私房建设应按规划要求统一层高窗高,楼层出挑统一为1.5米,顶层露台进深不应少于建筑总进深的1/3。

沿6米及以上宽度道路的私房阳台应采用实体栏杆,阳台的晾晒设施高度不应大于阳台栏杆高度的0.2米。

外挂空调机必须安装装饰挡板。

第六章  旧区改建

第七十四条旧区改建应以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完善城市综合功能为主要目的,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合理确定旧区改建范围和规模,并妥善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街区和建(构)筑物。

第七十六条

(三)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第一百七十一条表11.8《配建停车位控制表》的有关规定,并应结合用地性质、公建布局等设置公共地下停车库或地下、地上多层停车场(库)、建筑屋顶停车场,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

第七十九条

(一)历史文化遗产与旧区传统风貌保护的原则是严格保护、积极维修、合理改建、风貌不变;

对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文化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应依法予以保护。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铺设各种管线,打桩、挖坑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章 建筑控制

第八十七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表8.1见附件)

第一节 住宅建筑间距(本节所有“居住建筑”一词均改为“住宅建筑”)。

第九十一条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住宅日照标准表8-1-2

日照标准日

建筑类型

大寒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备注

普通住宅

≥3h

旧城中心区住宅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老年人、残疾人住宅

≥2h

1、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2、住宅项目要求85%的住户大寒日日照时数≥3小时;

允许15%的住户大寒日日照时数小于3小时,但其中10%的住户大寒日日照时数应达到2~3小时,5%的住户应达到1~2小时;

3、未达到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的住宅户数,应在项目总平审批图中注明,由项目业主在售楼时明确告知购房户。

第九十二条

(一)

2.

②:

高层建筑处于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南侧时,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4米为基数)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2米。

3.

①:

处于南北方位,南面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4米,南面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4米为基数)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2米。

(二)

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间距不少于24米;

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4米为基数)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1米。

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可以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6米且应满足日照及消防的要求。

(六):

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须满足表8.2-1 

的要求。

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m)表8.2-1

建筑类别

高层住宅

裙房

低层、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3

9

11

14

裙  房

低层、多层

住宅

8

10

12

1、耐火等级为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5层;

耐火等级为四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两层,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裙房及中高层住宅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间距可不限。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面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度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0m。

4、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0m。

第二节 非住宅建筑间距(本章节所有“居住建筑”一词均改为“住宅建筑”)。

第九十七条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医院、疗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范来确定建筑间距,其日照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8-2-2

大寒日日照时数(h)

冬至日日照时数(h)

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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