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综合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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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综合类Word文档格式.docx

一、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涉及对本人及本人家庭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本人与他人签署的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本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本人不涉及任何被诉讼、仲裁及刑事、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拖欠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对外偿还能力下降、资不抵债等或对本人签订、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或重大事件。

五、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复印件、传真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可能足以影响本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均已向贷款人披露,不存在隐瞒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和信息。

六、保证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将贷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投机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不将贷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等。

七、如果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保证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八、如贷款用于经营的,保证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相关证件年检注册手续。

保持或提高现有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放弃任何已到期债权,也不以无偿或其他不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九、保证积极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十、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本人经营项目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作、出售、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保证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十一、如果发生足以影响本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时,保证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的要求采取一切保障贷款安全的措施。

十二、同意贷款人根据本人资金回笼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十三、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不拖欠贷款,不逃避债务,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种类及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二)款。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期限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三)款。

第三条利率及利息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四)款。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一)贷款发放前,国家新出台宏观调控政策或措施禁止贷款支持的。

(二)借款人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借款人未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四)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的。

(五)借款属于教育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发生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以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信用等级下降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刑事处罚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出现其他贷款人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其他情形。

(七)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份权益性投资,以债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或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八)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担保物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的正本未交给贷款人收存。

(九)贷款人要求公证的,借款人、担保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将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办理公证。

(十)贷款人要求抵质押物办理保险的,借款人未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办妥且保险单正本未交贷款人收存。

(十一)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贷款人的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十二)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贷款人的要求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

(十三)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的支付方式及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要求。

(十四)借款人、担保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

(十五)借款人、担保人未满足贷款人所要求的放款前条件。

(十六)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要求的,与本次业务有关的其他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

(十七)贷款人认为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贷款的支付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贷款人同意自主支付的其他情形: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八)款。

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约定自主支付。

借款人应自收到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15日内向贷款人提交定期报告,以后每隔一个月向贷款人定期提交书面报告(如当月无发生支付无需提交报告),向贷款人告知其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

定期报告应至少包括贷款资金的支付金额、支付笔数、支付对象、支付内容、支付方式等,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的交易凭证复印件。

贷款人有权通过查询借款人账户、查验交易凭证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

(二)除本合同第五条

(一)款所述情形外的,应采取受托支付。

1.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和《支付委托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贷款人审核无误并确认后,将贷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该收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发生交易的相对方),受托支付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支付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

贷款人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的贷款;

在此期间,相应贷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

中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申请恢复支付委托的,按照前款约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3.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支付委托书》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退回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书》,并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支付委托书》,如借款人拒绝接收贷款人退回的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书》或接收后拒不重新出具《支付委托书》,则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贷款人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三)借款人指定下列账户,作为专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对外支付账户,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十四条(五)款。

(四)贷款支付过程中,若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借款人信用严重恶化;

2.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3.借款人支付对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

4.借款人支付交易资料存在不完备或者不真实或不合法等情形的;

5.付托委支申请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

6.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

7.其他:

若借款人出现上述情形,贷款人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的,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贷款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相应顺延,对此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贷款的归还

(一)还款计划

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本合同第五条(三)款指定的账户后,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约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从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三)款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息。

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六)款。

(二)还款方式

1.借款人指定下列账户为借款人还款账户,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六)款。

2.借款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第六条

(二)1款约定的账户中直接划收全部到期或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

3.借款人应于还款日之前将当期应偿还借款本息足额存入第六条

(二)1款约定的账户,便于贷款人划收贷款本息。

该账户余额不足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

4.遇到账户异常不能还款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可使用现金或其他的还款方式。

(三)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

2.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贷款人审核确认借款人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3.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归还本金不得少于壹万元;

4.贷款人有权收取最高不超过提前还款部分三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即提前还款部分按90天计息,按本合同确定的执行利率计收补偿金;

5.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条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至少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依据其信贷政策及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同意给予展期,同意展期的,双方协商确定展期还款计划,并另行签订书面的展期协议;

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仍按本合同执行。

借款人已经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

第八条贷款担保

如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具体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七)款。

第九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

(二)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三)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等。

(四)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五)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贷款用途和支付范围进行贷款资金的支付。

(六)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支付费用、保险费、税费等。

(七)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职业、经营项目、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和与其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应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有效。

(八)发生下列情况,借款人应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书面通知,并积极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或其家庭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贷款人认为的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借款人或其家庭有经营项目的,其经营项目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作、出售、产权转让等;

3.借款人向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

(九)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情况时,借款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危害或损害降至最低,并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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