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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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市控制性详细编制成果办法》(2003)

10、《金山区区域规划发展纲要》(2004)

11、《上海金山区亭林镇总体规划》(2004―2020)

12、《金山新城和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2004)

13、各种相关设计规范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整体发展的原则:

加强城镇与周边的整体关系,通过合理的用地布局和交通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发挥城镇综合功能。

2、以人为本的原则:

关注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闲环境。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土地,体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要求。

4、有效规划控制的原则:

通过有效的合理优化土地及建立规划控制手段,营造适合于21世纪生活观念和发展方式的新型城镇。

5、近远期结合的原则: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保证发展与实施的分阶段相对独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使规划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6、历史文化保护与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

注重历史文化悠久,文物古迹集中的特点,延续历史文脉,创建崭新的生态城镇。

第五条 

规划目标

建设一个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社区职能互补、继承历史文脉的现代中心城镇。

第六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各种规划图(则)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规划文本及规划图(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包括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以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及规模

第八条 

功能定位

依托西部金山工业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以房地产业与开发为产业导向,历史文化与现代化相结合的新型生态城镇。

第九条 

用地规模

总规划用地为468、9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442、62公顷,人口规模5、5万人。

各类土地使用状况详见“附录三土地利用汇总表”。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条规划结构

依据规划区的规划定位,结合规划区内的地形情况及用地的市场开发态势,形成了两横一纵的景观轴线,各个中心散布其间,形成系统通透的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用地规划布局

1、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类别分为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127、8公顷,占总用地29、8%。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面积62、6公顷,占总用地的14、6%。

其中商业用地20、8公顷、行政办公用地8、8公顷、文化娱乐用地6、4公顷、体育用地7、2公顷、医疗及疗养用地3、2公顷,教育科研用地16、2公顷。

3、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面积52、7公顷,占总用地的12、3%。

规划广场2处,社会停车场4处。

4、绿化用地

规划区内的绿地以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形成绿地系统。

绿地面积123、3公顷,占总用地的24、8%。

其中公共绿地106、5公顷,防护绿地16、8公顷。

5、对外交通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面积9、8公顷,占总用地的2、3%。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3、2公顷,占总用地的0、8%。

其中,包括供电、加油站、电信和消防站用地。

第十二条地块划分的原则

1、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划分地块,尽量保证地块性质的单一性。

2、尊重现有使用权边界,分析土地经济价值及区位级差,注重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的可能性(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或大地块细分为小地块)。

3、地块划分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对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等尽量单独划分,以保证优先建设。

4、规划区内建议划分的地块可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建议路不作为最后道路实施的依据。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区位条件、不同环境景观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片区良性开发和方便城市管理为目标,从片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片区土地的建设强度。

3、考虑建设过程中的某些不可预见因素,本规划增加了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

各项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非强制性指标。

第十六条强制性指标

1、用地性质

各类用地性质原则上不宜互换。

但根据规划区用地投资、建设的实际,规划区内的一类居住用地可以兼容旅馆和休疗养用地。

应严格控制公共设施用地(特别是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和绿地,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2、容积率:

  规划容积率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

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1)一类居住用地≤1、2

(2)二类居住用地≤1、5

(3)公共设施用地≤2、5

(4)工业用地≤1、0

3、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率为开发上限控制指标。

本规划对建筑限高作如下规定:

(1)一类居住用地≤24m

(2)二类居住用地≤24m

(3)公共设施用地≤21m

(4)工业用地≤15m

4、建筑密度 

  规划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指标。

本规划对建筑密度作如下规定:

(1)一类居住用地≤30%

(2)二类居住用地≤30%

(3)公共设施用地≤35%

(4)工业用地≤30%

5、绿地率 

  规划绿地率为地块开发需满足的下限控制指标。

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1)一类居住用地≥40%

(2)二类居住用地≥30%

(3)公共设施用地≥20%

(4)工业用地≥20%

6、禁止开口地段 

  地块内禁止车辆进出的地段,按地块分图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7、停车泊位

各类用地停车泊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每车位用地占80%-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20%。

公共停车场采用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一般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地下停车场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8、建筑红线退让:

规划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建筑红线退让距离为下限控制指标。

临20米主干道两侧各退让≥5米

临16米和12米次干道退让≥3米

临12米以下支路退让≥1米

9、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严格按照《上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10、非盈利性公共设施:

对中学、小学、托幼、消防及环卫设施等,规划进行定点、定界、定量控制,严禁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十七条出入口方位、数量

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符合以下规定:

1、距大中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m

2、距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出入口)边缘不应小于5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与立交道口关系处理及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八条 

教育设施

根据《上海市建筑管理编制办法》规定,初级中学和小学规模为2、5万人左右,当居住小区内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时,可不再设置中学和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2万人设一处,容积率控制在2、0左右。

第十九条 

体育设施

上海市在1996年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运动场可与中学联合设置,实际操作中,中学的操场向社会开放难度大,而居住区又没有运动场,为此,在条件允许时,最好居民运动场单独设置,在学校运动场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和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计入运动场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文化设施

主要指由政府投资,向社会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在图则中有所表示。

第二十一条 

商业设施

商业设施的分类宜粗不宜细,餐饮、室内菜场等对居民有影响的设施不应与住宅结合设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设施

居住区的行政管理设施配套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工商管理及税务等。

这些设施不需要落实用地,只在图则中用符号表示。

街道办事处多与派出所一起布置,其占地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100米范围内,向此干道方向延伸60米范围内,向一般道路延伸20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

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口,只能设置有转出口,出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20以上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规划要求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规划确定城市主干道退后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最小距离为5米,次干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为5米,支路为3米。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确定,但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沿街出入口的位置、广场和停车场所。

第二十五条 

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铺装宜适当加宽,采用多种形式的行人过街方式,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下通道。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出行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当城市主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与次干道相交时,考虑道路交叉口的渠化设计;

高峰小时一个信号周期进入交叉口左转车辆多于3或4pcu(小交叉口为3,大交叉口为4)时,应单独设置左转专用车道;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千米/小时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交叉口的进口道设右转专用车道时,右侧横向相交道路的出口道应设加速车道。

右转专用车道长度应保证右转车不受相邻停侯车队长度的影响;

加速车道应保证加速所需长度。

两者均应调查后计算确定。

第二十八条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

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

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划,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有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有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有两车道。

2、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延伸50~80米。

3、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

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米。

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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