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方案设计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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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5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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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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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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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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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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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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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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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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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
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1302-2016
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D/T
1171-200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1475-2006
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
EPON
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
3
术语与定义
3.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
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
系统基本架构见图1。
5系统工程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安全防范系统应与小区的建设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5.1.3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产品质量认证或国家权威部门检验、检测合格。
5.1.4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5.1.5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天,以下另行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
5.1.6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2.1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周界电子围栏系统,在不宜安装周界电子围栏的地方可补充红外对射等其它技术的报警装置。
脉冲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70米,张力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40米。
脉冲式电子围栏安装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米,电子围栏应不少于6线制,最下面一根金属导体与围墙的间距应为12CM±
1CM,
底部三根金属导线相邻两根的垂直距离为12CM士1CM,其他相邻两根金属导线的垂直距离为15CM±
1CM,最上面一根金属导体离墙顶或栅栏顶部的间距应不小于80CM。
周界报警系统现场应有报警警示灯。
电子围栏承力杆和支撑杆应固定牢固,防区内有拐角的地方应安装承力杆,承力杆应为金属材质。
5.2.2小区周界应监控覆盖,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
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5.3的相关规定。
覆盖周界的监控每个防区应不少于一个摄像机。
小区周界为河道的周界监控应有防越界报警。
5.2.3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5.2.4小区周界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且高度在6m以下的,应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2.5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
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6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
联动摄像机对应区域的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认报警发生的区域状况。
5.2.7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5.3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5.3.1摄像机基本要求:
1)应使用不低于1080P的数字摄像机,电梯轿厢摄像机镜头应不大于2.8mm;
2)小区出入口、机动车库车行出入口应24h彩色录像;
室外摄像机应采用低照度摄像机,不允许使用红外一体机;
室内摄像机可使用阵列式红外一体机;
3)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照度不足的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4)前端数字摄像机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合理配置;
室外及重要部位摄像机不得采用POE供电方式。
其它采用POE供电的,其传输距离应不超过75米;
5)监控区域应无遮挡,室内摄像机逆光安装的,应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6)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
,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
7)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室外摄像机安装高度宜为2.8-4米(出入口等特殊位置除外),立杆应采用整体热镀锌防腐处理工艺,基础应采取地笼安装方式,整体应有效防止图像抖动;
8)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
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9)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配置单独接电桩,前端监控设备与接地桩的连接应采用铜质线,线径不小于4mm2。
5.3.2小区出入口应设全景摄像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和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全景摄像机根据出入口的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全景摄像机的拍摄角度应能覆盖整个出入口无死角,用于出口的全景摄像机没有条件安装在小区外部拍摄正面的可允许安装在小区内部向外。
道闸车牌识别摄像机不得代替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必须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能看清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
车辆抓拍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应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视频检测、连续视频流的压缩与传输),支持双码流,视频与图像分流设计;
2)抓拍方式:
视频检测;
夜间应采用LED补光灯;
3)连续视频流、抓拍车辆照片、识别车辆数据应传输至监控中心存储;
抓拍车辆照片和识别车辆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监控中心专用设备硬盘容量不得低于2T;
4)机动车辆捕获率应不低于95%,识别正确率应不低于90%;
5)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应在监控中心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6)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7)系统应能对通过小区出入口的每一辆车自动采集号牌及车辆特征信息,并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等关联的图片信息,时间、地点、方向等动态信息应叠加在相应的图片上,车辆抓拍图片应以JPEG格式存储;
8)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过车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过车时间、车道号(如1、2、3„)、车辆行驶方向、车头车牌号码、车辆抓拍图片;
9)车辆的抓拍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10)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车辆抓拍数据接入规范》
。
5.3.3建筑物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拍摄出行人员正面图像。
5.3.4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全景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
车库出入口各个车道的摄像机应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且带宽动态强光抑制功能。
5.3.5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6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时监视图像和回放图像质量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应不低于4分(级);
2)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3)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车道摄像机画面应覆盖整个车道,能清楚拍摄车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
4)小区内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车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能清楚拍摄车辆前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全景摄像机应能清楚拍摄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6)地面车辆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7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
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8网络传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不应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一个网段;
2)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一般实用端口不超过交换机总端口数的70%),便于摄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的扩容;
3)网络交换机应达到线速标准、无阻塞,产品标称交换能力应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的带宽总和的2倍(全双工);
4)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交换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