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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6),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见9.7)保险金;

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注:

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就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9.8)、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9),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2)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3)、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9.14)、探险活动(见9.15)、武术比赛(见9.16)、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9.17)、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9.18)。

发生上述第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9.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支付

3.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金领取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20);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3)医疗机构(见9.21)出具的病历材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变动

5.1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见9.22)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包括该被保险人的已投保本险种的配偶或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投保人团体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总人数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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