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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件事故防范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他们提出的“以刑去刑”、“以德去刑”、“德刑并用”、“以法禁暴止乱”、“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连坐”、“乡约”等防范主张,虽有糟粕,也有其精华。

 

西方古代思想家把犯罪和事故现象产生的原因,往往与“逆天道”、“叛神意”、“忤父母”、“中恶魔”联系起来。

如以托马斯萨惹为代表的犯罪学家,把犯罪和事故归罪为“受神怪影响的结果”,把对犯罪和事故的研究,称为“对魔怪的研究”。

随着时代的进步,大部分社会哲学家们开始对犯罪和事故问题进行考察,柏拉图在他的《国家论》中认为:

“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指出:

“贫穷是许多犯罪的原因”、“犯罪有遗传性”。

这些思想为后来的西方众多犯罪学派的建立,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如社会学派提出的“经济决定论”、“亚文化群论”、“文化冲突论”、“家庭环境论”、“生态学论”;

生物学派提出的“内分泌论”、“单卵性双生子论”、“染色体论”、“人种论”;

心理学派提出的“学习理论”、“选择理论”、“社会心理学标签论”等关于犯罪和事故原因方面的“多元论”主张,关于防止犯罪和事故的“社会防卫论”思想,也有许多合理之处。

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古代和现代的思想家及犯罪学家,从什么角度和立场,如何分析和研究关于犯罪和事故的防范对策,都不能、也不可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犯罪和事故的问题。

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没有发现,或不愿意从产生犯罪与事故的阶级根源上去认识和解决问题。

因而,提出的一些主张即是具有一定的防范作用,也只能是治“标”之举,而不是治“本”之策。

我国的犯罪和事故防治对策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和丰富我国社会主义犯罪和事故的预防学理论。

把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我国犯罪和事故预防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批判地吸收古今中外犯罪和事故预防研究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

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犯罪和事故预防研究虽然起步晚、时间短,但研究成果显事故著。

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已经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专著和论文,研究成果不仅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而且也具有社会主义的特色。

同时,还涌现出一大批研究犯罪和事故预防的专家和学者。

我军的犯罪和事故预防工作,创建于革命战争年代。

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和发展,具有光荣的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纯洁巩固部队,保证战争的胜利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深入系统地总结和研究我军预防犯罪和事故的历史经验,实事求是地分析研究我军目前预防犯罪和事故的现实状况,科学全面地提出未来预防犯罪和事故的有效对策,是我们从事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者的光荣职责。

为此,《军队常见案件事故防范对策》在对近年来部队防案件防事故工作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分析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大胆引进军内外和国内外著名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广泛吸收全军各单位防案件防事故工作的新鲜经验,充分运用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和管理学等知识,以及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等原理,对新时期军队案件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原因和条件、预测和预防等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地分析研究的结果,是目前系统研究军队案件事故防范对策的最新专著

自古以来,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一直是危害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两大“顽症”。

犯罪和事故的发生,有的在人们的预料之中,有的却带有极大的偶然性;

人们在追求和创造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过程中,为什么总有犯罪和事故这两个“恶魔”伴随;

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什么时候才能消灭,在多数人面前,这些问题仍然是一个谜。

为此,研究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发生的原因,分析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的特点,探寻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发展、变化和消亡的规律,制定防范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发生的对策,消除和减轻犯罪与事故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是摆在世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军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得到健康发展的坚强后盾,军队这一社会特殊组成部分中的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同社会上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是相伴相随的,研究军队常见犯罪案件和事故的防范对策,同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我们未学习其它专题之前,有必要给同志们介绍一下军队常见案件事故防范对策的概念、特点及其研究对象。

一、概念:

军队常见案件事故防范对策,是指军队各级保卫部门等司法机关及军务装备部门等行政管理机关,依靠基层各级组织和广大官兵群众,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军队经常发生的,具有较大危害后果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事故,而采取的策略和办法。

要准确理解这一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什么是案件

所谓“案件”,从广义上讲是指涉及法律问题,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事件。

如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

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案件”,从狭义上讲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造成的具体事件。

也就是说我们这里研究的案件是专指刑事案件。

所谓“常见案件”,就是指军队发案率比较高,而且危害性比较大的刑事案件。

如军队经常发生的盗窃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案件、故意伤害案件、抢劫案件、强奸案件、失泄密案件等。

2、什么是事故

“事故”一词,使用的频率很高,“防事故、保安全”,实际上已经成为各级领导们经常性的动员口号。

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事故一词时,是针对某一种具体事故而言的,对于事故这一概念的本质含义的认识却比较肤浅。

于是,有时候就出现混乱的现象。

比如,同样一件意外事件,有些人认为是事故,而有些人认为不是事故。

由此可见,研究事故问题也必须首先把什么是事故这一问题搞清楚。

那么,事故这一概念的本质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所谓“事故”就是指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对此,《辞海》有一段详细的说明。

它说:

“事故是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韩愈说:

‘非有病事故,辄不许出。

’今天用以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与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破坏。

有的因为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能完全预防;

有的由于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的过失所引起。

后者称为‘责任事故’。

这些事故可以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人身的伤害。

”应该说《辞海》对事故这一概念的阐述是准确的,到目前为止,这个解释仍然是一个权威性的意见。

我们这里讲的“常见事故”,是指军队经常发生的责任事故。

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武器装备和其他技术设施的特殊性和军事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军队发生事故的特殊性。

一些事故与社会上发生的事故是基本相同的,但也有一些事故只能在军事活动中才会发生。

如作战和训练中发生的大多数事故就是如此。

3、什么是防范对策

所谓“防范对策”,是指防止某一种事情发生的策略和办法。

防范对策注重的是事前行为,但也包括事后采取的防止类似事情再次重复发生的行为。

二、特点

防范案件和事故的策略与办法,与军队其他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科学性

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是有规律的,发生案件和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犯罪的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事故的种类和性质随着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作战训练样式的变化也在不断的增加和复杂。

一些案件和事故通过经验性的传统方法是可以防范的,但企图使用传统的经验方法,防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所有案件和事故是绝对不可能的。

因此,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新时期案件和事故的新特点和新情况,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手段,把传统的经验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结合起来,设计出能够对付犯罪和事故的科学对策。

2、群众性

军队任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都危害广大官兵群众的利益,都离不开广大官兵群众活动的时间和空间。

防范案件和事故,与广大官兵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案件事故的苗头和隐患就在广大官兵群众之中。

因此,只要我们很好地宣传教育群众,认真地发动和组织群众,群众才会为保护国家、军队和个人利益,积极主动地在实施防范对策的过程中献计献策,才会随时随地的警惕自己身边的犯罪苗头和不安全隐患。

做到了这一点,防范对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3、政策性

预防犯罪案件和事故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的政治前途、生命安全的大事,如果制定对策时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例、条令办事,如果实施对策时不分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节随意定性、不按科学的操作方法随意指挥,不仅达不到防范的效果,反而还可能导致新的犯罪案件或事故的发生。

(比如说在“个别人”的定性上——)因此,在制定对策和实施对策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例、条令办事,严格禁止使用“旁门佐道”、“奇招怪招”和“土政策”、“绝规定”办事。

在这一方面有许多教训值得吸取。

三、研究对象

军队常见案件事故防范对策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防范对策的基本理论,即防范对策的概念和特点、防范对策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防范对策实施的方针和原则等;

案件事故现象,即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基本状况、一般特点、基本规律、发展趋势等;

案件事故原因,即引起案件事故发生的基本社会因素和特殊个体原因、影响案件事故发生、发展变化的其他相关因素和特殊的个别条件;

预测案件事故的原理和方法,即案件事故预测原理、预测途径、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的应用等;

防范案件事故的策略和方法,即一般防范措施、具体防范措施;

外军的安全防事故工作和预防犯罪工作,为完善和提高我军防范工作的科学体系和工作效能提供借鉴。

第一专题:

军队常见案件事故的特点与规律

一、军队常见案件的特点:

(一)案犯成分复杂:

1、干部与战士相比,干部犯罪案件发案率表现出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2001年370名军内犯罪分子中干部132名,占35.7%;

2、一般干部与高级干部相比,高级干部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3、军事指挥干部与后勤管理干部相比,后勤管理干部犯罪案件的绝对数越来越大。

4、士兵与士官相比,士官犯罪案件发案率越来越高。

(370名犯罪分子中士官87名,占23.5%)

5、低龄与高龄相比,出现了两极冒尖的趋势。

6、先进层面的人员与后进层面的人员相比,先进层发生案件的情况不可忽视。

7、机关人员和基层人员相比,机关人员发生案件的情况值得重视。

(二)侵害客体广泛:

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军事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犯罪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一般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包括军事法规定的只有军人才能构成犯罪的内容。

从这一角度出发,军队防范案件的范围也就比地方防范案件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从防范实践上分析,由于军队某种一般性犯罪案件,不仅可能侵害军队内部的某种利益关系,也可能侵害军队外部的某种利益关系;

由于军队某些特殊性案件,不仅可能侵害军队重要武器装备管理制度,也可能侵害军事活动核心机密的管理制度;

不仅可能侵害军队日常生活管理秩序,也可能侵害执行紧急任务和作战训练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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