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1972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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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72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文档格式.docx

  (包括1997年的No.150前的修正案)

  由立法起草办公室整理。

  司法部,堪培拉

  法条一览表

  项目:

  1、简称(见注释1)

  2、生效(见注释1)

  3、解释

  4、适用领域

  5、《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具有法律效力

  6、有关免除关税的规定

  7、免除国内的消费税

  8、免除应征税货物的营业税

  8A、免除规定的海外领馆的营业税

  9、特定情况下给予领事的特权和豁免

  10、某些领馆的领事雇员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11、特权和豁免的撤销

  12、部长证明书

  12A、委托

  13、规定

  1972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

  一部关于领事特权与豁免以及相关目的的法律。

  第1节 简称

  (见注释1)

  这部法律可以被称为1972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法。

  第2节 生效

  本法自得到王室同意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3节 解释

  

(1)本法中除有相反意思表示外:

  “澳大利亚公民”就本法而言,包括依《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的生效规定受到澳大利亚政府保护的人。

  “公约”的意思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其英文复本列在一览表中。

  “海外国家”指除澳大利亚以及其外部领土以外的国家。

  “规定海外国家”是指本定义所指的规章确定的海外国家。

  

(2)在本法中,凡涉及公约中的表示法一律与公约中的表示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4节 延伸领域

  本法可延伸到任何一个外部领土上。

  第5节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具有法律效力

  

(1)在本节中,公约中第1条、第5条、第15条和第17条,第31条的第1款、第2款、第4款,第32条、第33条、第35条和第39条,第41条的第1款、第2款,第43条至45条(含本条)和48至54条(含本条),第55条的第2款、第3款,第57条的第2款,第58条的第1款、第2款、第3款,第60条至第62条(含本条),第66条和第67条,第70条的第1款、第2款、第4款以及第71条的规定在澳大利亚以及其任何外部领土上具有法律效力。

  

(2)为使这些规定产生法律效力:

  (a)这些规定中所指的接受国应被视为根据上下文许可的所述的澳大利亚以及所述的每一个联邦国家和每一个地区;

  (b)这些规定所指的接受国的国民应被视为所述的澳大利亚公民;

  (c)这些规定接受国的官方当局人员应被视为包括所述的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机关的成员和特殊成员,联邦或地区的州警察机关的成员,以及执行前述权力的人员;

  (d)所指的严重罪行应视为是所指的首次判决被处以5年监禁或更严厉的刑罚的可处罚的任何犯罪;

  (e)如果放弃是由外交使团的团长做出,或由该国在澳大利亚执行外交使团团长职务的人做出,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使团,由相关的领馆馆长做出的,该放弃应被视为是由海外国家做出的放弃;

  (f)第17条第2款所指的任何由国际习惯法或国际协议授予的特权与豁免,应被视为所指的任何由《1963年国际组织法(特权与豁免)》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g)如果第58条中所指的公约中的其它根据分节

(1)没有法律效力的条款被省略,则第58条生效;

  (h)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4.条、第62条和第67条应被视为是授予这些条文中要求授予的特权和豁免;

  (j)第50条应被视为延伸到领馆馆长是荣誉领事官员的领馆的职业领事官员;

  (k)第57条中所指的第二章规定的特权与豁免应被视为该章第二节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l)第50条第1款和第62条中所指的接受国适用的法律和规定,应被视为包括所提及的本法和任何外国领土的法律;

以及

  (m)第70条中所指的国际法中有关外交关系的规定,应被视为所提及的《1967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法》的规定。

  (3)分节

(1)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影响联邦或地区有关检疫法规的适用,也不影响澳大利亚或该地区的任何有关动物、植物、货物等禁止或限制进口和出口的规定,但本分节的规定不减损一个人根据分节

(1)获得的对于诉讼、民事或刑事程序的任何豁免权。

  (4)为适用《1936年所得税估价法案》或《1977年所得税估价法案》,公约中关于免除所得税的规定,适用于自1972年7月1日起及以后每一收入年度的收入估价。

  (5)根据《1903年司法法》第38节,依据本法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所引发的问题,根据本节,不应被视为是直接基于条约而产生的问题。

  第6节 关于免除关税的规定

  

(1)免除关税、杂税以及依据第5节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中第5部分第50条的第1款或第2款以及第62条的规定的,向澳大利亚进口领馆以及其人员所需的物品的相关费用:

  (a)对于有已经进口到澳大利亚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种类的其它物品,在这些物品根据《1901年关税法》按国内消费入境时,意在用于领馆及其人员使用,工业、技术、商业部部长以书面文件表示,他认为领馆及其人员合理的需求已经能够被这些物品充分的满足的情况下,上述规定不适用;

并且

  (b)除具备下列条件外,否则也不适用:

  除根据公约第50条第1款或第2款以及第62条的规定分别纳税的物品外,领馆馆长同意,对于人员意在使用的物品,或,用于满足领馆使用的物品,如果这些物品在澳大利亚或外部领土内被出卖或做其他处置时,自这些物品按照《1901年关税法》按国内消费入境起,机动车外的物品不超过2年,机动车不超过3年内的,应按联邦工业、技术、商业部部长规定的数额缴纳相应的关税、杂税以及相关费用;

  (i)当签订协议的人先前为其他物品签订的类似协议违反了上文的协议,此人应符合工业、技术、商业部明文规定(如果有的话)的条件(包括向该部长递交他将遵守上述协议的保障的条件)。

  (ii)1995年的海关关税税则所规定的海关关税,在如下条款下不需支付:

它们是(a)根据1901年关税法为国内销售入境,意在用于海外国家驻澳大利亚领馆官员使用,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第5节第62条具备领馆要求的。

  

(2)根据《1995年的海关关税法》征收的关税对下列物品不应征收:

  (a)在其根据《1901年海关关税法》按国内消费而入境时,意在用于由于第5节的适用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第62条所指的海外国家驻澳大利亚的领馆的公务之用的物品;

  (b)由领馆馆长以书面方式宣布用于领馆办公之用;

  (c)就本分节而言,经工业、技术和商业部部长批准的物品或该类物品。

  (3)在

(1)分节中的“机动车”指以发动机牵引的用于普通路上行驶之用的车辆。

  第7节 免除国内消费税

  

(1)依据分节(3)、(4),《1921年国内消费税法》规定的国内消费税不适用于,依有关国内消费税的法规按国内消费入境时,用于以下目的的物品:

  (a)用于海外国家驻澳大利亚的领馆公用,且其领馆馆长非澳大利亚公民,也没有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或外部地区,并且没有从事任何其它的行业、商业和职业工作;

  (b)为海外国家驻澳大利亚的使馆官员个人使用,且该官员非澳大利亚公民,也没有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或外部地区,并且没有从事任何其它的行业、商业和职业工作;

或者

  (c)为(b)款中所指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个人之用,家庭成员是指与该人员具有同一户口的亲属,且其不是澳大利亚公民,也没有经常居住在澳大利亚或外部地区,并且没有从事一项行业、商业和职业工作。

  

(2)对于以下货物不征收《1921年国内消费税法》规定的消费税:

  (a)依据关于国内消费税的法案按国内消费入境时,意在用于海外国家驻澳大利亚的领馆的公务之用,此处所指的领馆是

(1)(a)对其不适用的领馆;

  (b)领馆馆长以书面形式声明用于领馆公用的;

  (c)就本分节而言,经工业、技术和商业部长批准的物品或该类物品。

  (3)当已经有任何其它相同或类似种类的货物依据有关消费税法的相关规定按国内消费入境,入境时意在用于领馆及其人员的使用,经工业部、技术部、商业部长以明文表示在他看来领馆及其人员合理的需求能够被这些物品充分的满足的情况下,分节

(1)中不适用于意在用于领馆及该分节所指人员使用的物品。

  (4)分节

(1)对下列货物不适用,除非:

  (a)除根据公约第50条第1款或第2款以及第62条的规定分别纳税的物品外,领馆馆长同意,对于该人员意在使用的物品,或,用于满足领馆使用的物品,如果这些物品在澳大利亚或外部领土内被出卖或做其他处置时,自这些物品按照《1901年关税法》按国内消费入境起,机动车外的物品不超过2年,机动车不超过3年内的,应按联邦工业、技术、商业部部长规定的数额缴纳相应的关税、杂税以及相关费用;

  (b)当签订协议的人先前为其他物品签订的类似协议违反了上文的协议,此人应符合工业、技术、商业部明文规定(如果有的话)的条件(包括向该部长递交他将遵守上述协议的保障的条件)。

  第8节 免除应征税货物的营业税

  

(1)根据本节,对于第7节中的免交国内消费税的货物,也免交营业税。

  

(2)当已经有任何相同或类似种类的货物依据有关国内税法的规定为国内销售而入境,在入境时意在用于领馆和人员的使用,财政部部长明文表示领馆及其人员的合理需要能够充分的被这些物品所满足的情况下,分节

(1)不适用于分节7

(1)中提及意在用于领馆和人员使用物品。

  (3)分节

(1)不适用于任何物品,除非:

  (a)除根据本节应该纳税的物品外,领馆馆长同意,对于该人员意在使用的物品,或,用于满足领馆使用的物品,如果这些物品按照《1901年关税法》按国内消费入境起2年内,在澳大利亚或外部领土内被出卖或做其他处置,除财政部长另有规定外,应向联邦缴纳若本节不存在而应缴纳的相应数额的营业税;

  第8A节免除规定的海外领馆的营业税

  

(1)根据本节,以下货物不应根据有关消费税的法规征收消费税:

  (a)由规定的海外国家的领馆馆长或其代表直接向依有关消费税法的规定注册的人购买的;

  (b)在购买之时意在用于该领馆公用;

  (c)领馆馆长与联邦按本分节中(3)的规定签订协议的。

  

(2)对于已经有相同或类似种类的意在用于领馆公务之用的物品根据分节

(1)免于缴纳营业税,财政部长以书面文件声明,他或她认为领馆的合理需要能够充分的被这些物品所满足的情况下,分节

(1)不适用于意在用于领馆公务之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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