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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川交函[xx]232号文下发)规定执行。

-1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交通部及省制定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

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

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组织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和预算;

组织养护工程招标工作;

参加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

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干线公路养护质量统计报表;

组织公路养护职工岗位技术培训。

第三章养护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各地必须保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的正常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路况编制,必须在满足小修保养工程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大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确保良好的公路路况。

第十三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类型、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等因素,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三(四川省公路小修保养成本测算办法)编制预算,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工作,搞好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养护维修作业要做到及时、快速、优质,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应实行招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xx年前,在行业内部实行招标,不断培育和壮大养护单位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逐步推行维护和维修分离制度。

各市(州)应根据本辖区公路技术等级及路面状况,整合现有道班(站)资源,合理布设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逐步建立起一批专业化、机械化的维修队伍,实现维护和维修分离,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为实现养护生产市场化创造条件。

同时,鼓励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立足公路养护,积极向外拓展。

第二十三条公路保养维护和维修工程应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保养维护以分散作业为主,推行承包养护责任制;

维修工程以集中作业为主,推行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维修质量。

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分两步走:

-5治病害,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对路面病害和沿线设施损坏应及时处治、修复。

对路面松散类、裂缝类、桥梁栏杆损坏等病害应在10日内修复,对示警桩、护栏、标志标牌损坏应在30日内修复,修复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在雨雪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坍方、处理塌陷、清理边沟,积极防治水毁。

第三十条每年汛期前,应对桥梁、隧道、涵洞、挡土墙等构造物和高填深挖地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地段,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治,处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尽快制定整治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加强地质灾害地段的观测,摸清存在地质灾害地段的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合理布设抢险机具、物资储备站(点),并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桥梁设施损坏时,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抢修,损坏难以及时恢复时,应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三条建立干线公路通阻信息报告制度。

当公路、桥梁因水毁、地震、雪灾等造成公路中断交通,预计阻车在24小时

-7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干线公路养护质量、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

定期检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以市(州)为受检单位。

第三十九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应建立质量责任备案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凡出现不合格工程的,应扣减质量保证金,涉及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参与养护工程的投标或承包。

第四十一条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完工,经市(州)公路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合格后,由市(州)交通局(或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每年末将本辖区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评定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

省交通厅公路局将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扣减该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50%。

第四十二条因公路路况差影响行车通畅,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社会反响强烈的,经查证属实,应限期整改。

对不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将在全省通报,并抄送当地

第二篇: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

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

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

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各级财政应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投入,同时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加大政府掌握的经济资源和交通部门经营交通资源所得的投入力度。

第十条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乡、村为业主,村民自愿、村民自治、民主修路、民主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切实抓好县道公路建设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规划,对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从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通后畅再联网,着重提高通达深度,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系统和挡防工程,提高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三章计划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市(州)交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县通乡公路、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公路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下达执行,其中属于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申报县通乡公路建设的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全省县通乡公路建设规划,已在市、州计委列项;

项目已经完成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已经市、州农村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落实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乡通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符合全省通村公路建设规划,有国家补助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列项;

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已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受益群众经民主决策同意自主修路,并具备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

对县、乡公路建设,按项目执行前、执行中和抽验后分别拨付30%、50%和20%的办法执行;

对村道公路建设补助款采取实施前拨总量的30%,实施过程中拨50%,项目完工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

及时、准确、完善的统计资料是资金拨付和领导决策的依据,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国债资金和车购税等国家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社会筹资和群众自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资金问题,有权机关应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篇:

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有路必养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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