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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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
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征。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预防控制、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与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诊断指标
2.1.1 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2.1.2 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
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2.1.3 病原学指标
2.1.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3.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阳性。
2.2结果判定
2.2.1 疑似结果
符合2.1.1和2.1.2,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2.2 确诊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一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2.2.1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3 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级动物疫控机构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3.4 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控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疫控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农业部报告疫情。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按规定公布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4.2 确认疫情的处置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
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2.2 封锁疫区
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
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3 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2.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6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5 监测结果处理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疫控机构。
5.2 免疫
5.2.1 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免疫方案见《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2.2 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畜禽标识等。
5.2.3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定期对免疫猪群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消长情况及时加强免疫。
5.3 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封闭饲养,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
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范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监督管理
6.4.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
生猪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畜禽标识运输、销售。
6.4.2 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病(死)猪及其产品。
免疫技术要求
(一)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或已注册的疫苗,并做好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贮存和运输。
(二)免疫接种时应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免疫过程中要做好各项消毒,同时要做到“一猪一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四)经免疫监测,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尽快实施一次加强免疫。
(五)当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对受威胁的猪进行紧急免疫。
(六)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猪病发生与流行,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
各地结合当地饲养特点和疫病流行情况,对其它猪病实行免疫。
同时应及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免疫抗体消长情况调整免疫程序,以确保免疫质量。
各地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免疫方案。
二、免疫病种
本方案包括的免疫病种为: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肺疫、猪丹毒、猪链球菌病、猪大肠杆菌病、仔猪副伤寒、猪喘气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和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等。
三、推荐的免疫程序
(一)商品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1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注1]
7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注2]
20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
21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注2]
23-25日龄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灭活疫苗[注2]
链球菌Ⅱ型灭活疫苗[注2]
28-35日龄
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注2]
仔猪副伤寒弱毒疫苗[注2]
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注2]
55日龄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注2]
60日龄
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瘟弱毒疫苗
70日龄
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注2]
备注:
1.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2.[注1]:
在母猪带毒严重,垂直感染引发哺乳仔猪猪瘟的猪场实施。
3.[注2]:
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
(二)种母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每隔4-6个月
口蹄疫灭活疫苗
初产母猪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细小病毒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经产母猪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产前4-6周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大肠杆菌双价基因工程苗[注2]
猪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二联苗[注2]
备注:
1.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2.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每年3-5月份(蚊虫出现前1-2月),使用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个月免疫两次。
3.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4.[注2]:
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
(三)种公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每隔4-6个月
口蹄疫灭活疫苗
每隔6个月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备注:
1.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2.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每年3-5月份(蚊虫出现前1-2月),使用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个月免疫两次。
3.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猪“高热病”处置技术规范(暂行)
近年来,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在高温高湿季节发生多种病原感染及继发感染引起的猪“高热病”,该病以发热、皮肤发红和出现呼吸道症状等为特征,给养猪生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预防、控制该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一、流行特点、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一)流行特点本病呈区域性流行,流行季节明显,主要发生于高温、高湿季节,发病急、发病率高、治疗效果差、死亡率较高。
不同日龄、不同品种的猪均可发生;主要以饲养管理和卫生条件较差的散养户和中、小型养猪场多发;免疫不到位、免疫程序和用药不合理的猪场尤为明显。
(二)临床主要症状本病的主要症状是猪群突然发病,体温升高至40℃以上,精神沉郁,采食量下降或食欲废绝,呼吸困难,喜伏卧,患猪皮肤发红,耳部发绀,腹下和四肢末梢等身体多处皮肤呈紫红色斑块状。
发病猪群死亡率较高,一般为10%-30%,高的可达50%以上,仔猪更为明显。
部分母猪在怀孕后期出现流产,产死胎、弱仔和木乃伊。
(三)主要病理变化病死猪剖检病变呈多样性。
胸腔、腹腔内有大量黄色积液和纤维性渗出物,呈现多发性浆液纤维素性胸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