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发文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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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范本库:
工程类合同范本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牵头组织集团各招投标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讨论制订,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同意后入库;
非工程类合同范本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牵头组织集团相关部门、法律事务中心讨论制订,报集团相关口直管副总裁审批同意后入库。
2、区域范本库:
合同范本由合同管理部(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讨论制订,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同意后入库(不含地区公司各项目销售合同范本)。
3、已进入集团范本库的范本,区域范本库不得入库。
第六条合同范本原则上两年修订一次,如公司制度、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修订。
第三章 合同编制及报审
第七条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签订合同(委托除外).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责任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八条报审部门必须使用范本库的文本编写合同及补充合同;
无范本的,可参照同区域已签订同类合同进行编写。
工程施工类合同原则上应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得修改;
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书》部分修改。
未使用合同范本、未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或删除、修改范本水印和标识且无合理说明的,每次扣罚报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部门)经办人各100元、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第九条合同报审资料应含定标(含谈判结果)审批的文件。
未按要求提供或无合理说明的,扣罚报审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四章合同订立及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条地区公司以下新签合同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除本条3、4、5款外,超权限的再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1、工程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2、非工程类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3、材料物资采购类(含营销物料采购)及报建类合同;
4、根据集团或地区年度合同约定签订项目合同;
5、根据土地合同约定、规划设计要求及当地政府强制规定的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
第十一条地区公司各项目销售合同范本报集团营销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营销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地区公司以下补充合同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再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1、工程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非工程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3、补充合同减少金额;
4、材料物资采购类(含营销物料采购)及报建类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下属公司新签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再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下属公司以下补充合同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再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1、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2、补充合同减少金额。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院的新签合同及补充合同报建筑设计院院长审批,建筑设计院代地区公司报审的合同,按本条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集团合同范本重要条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影响我方权益的条款)的,原合同为集团权限的补充合同须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其他修改条款的补充合同报各单位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十七条 集团总部或上报集团审批的新签合同及补充合同,按范本签订、与定标结果一致的由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审批;
无范本、与定标结果不一致或修改条款,且合同管理中心无法决定的,再报集团相关口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八条其他规定
1、主体、装修、园建工程合同实际造价超过原合同10%的,应按调整后的合同金额签订补充合同,已完成结算的除外.
2、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已明确签约主体的除外),确因实际操作需要变更签约主体的,按以下权限报批:
签约主体为战略合作单位全资子公司,且战略合作单位已为其提供担保的,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同时呈直管副总裁阅;
非全资子公司的,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见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3、地区公司代越秀住建、金属材料公司签订的对外发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经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按地区公司审批权限报批.
4、如涉及材料公司统一配送给施工单位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地区公司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完成与材料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以及材料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三方合同及供货合同由材料公司自行审批.
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每次扣罚报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部门)经办人各100元、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5、下属公司承接地区公司业务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由地区公司负责报审,经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6、集团采购配送中心报审的合同及补充合同按材料公司审批权限报批。
7、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8、严禁上级委托下级行使合同审批权(集团发文除外)。
9、违反或规避合同订立及变更审批权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章合同解除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地区公司合同解除须首先按以下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1、工程类合同解除立项:
地区公司权限内审批的合同以及符合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立项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除上述以外的合同解除立项,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2、非工程类合同解除立项:
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3、地区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解除立项由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条 下属公司合同解除立项按原合同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集团总部合同解除立项由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再报相关口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完成合同解除立项审批后,解除协议或单方解除函件由原合同报审部门负责报审,合同管理部审核,各单位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总部解除协议或单方解除函件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或规避合同解除审批权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六章ﻩ合同审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单位商务资料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共享,在合同报审时不用重复提供,报审部门负责合作单位商务资料库的建立、更新及维护工作,报审部门对共享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合同审核时发现资料不完整或已过有效期的,由报审部门负责补充更新.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责任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合同(含招文)审核时,应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合同审核时,须审查合同与定标(含谈判结果)审批资料是否一致,存在不一致的应提示报审部门进行整改。
擅自修改定标(含谈判)结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部门)每份合同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含反馈及谈判时间)。
每延迟24小时,扣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50元(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扣罚金额由人事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八条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每月对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的审批效率通报排名(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排名)。
第七章合同签订、下发及归档
第二十九条 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审的合同,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由合同管理部(部门)负责按合同约定份数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合同审核骑缝章,再移交报审部门完成合作单位的签字盖章.
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审查确定合作单位盖章的合同原件与审批通过的版本一致后进行编号,由公司授权签约人签字后再移交监察室(分室)用印。
擅自修改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条 通过非信息化系统报审的合同,经审批同意后,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合作单位盖章的合同原件加盖合同审核骑缝章,由公司授权签约人签字后再移交监察室(分室)用印.
第三十一条 集团总部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名;
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产业集团签订的合同应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或其授权的合同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所有已完成签订的合同(不含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审、补录的合同),合同管理部(部门)应在具备归档条件时起7天内录入合同电子文档系统,归档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对方商务资料、定标(核价)审批表、价格审核报告及确认的价格清单、相关方案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立项资料。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三条作废已用印的合同文本应由合同报审部门统一收回并交监察室(分室)处理。
第三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部(部门)应72小时内通过集团信息化系统下发合同文本给相关履行部门,其中下发工程部的合同文本须删除合同价格。
第八章 合同维权取证
第三十五条工程类合同履约保证金和保函的管理
1、合同签订后,履约责任部门负责督促合同对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提交至财务部,保函由合同管理部复核后再转交至财务部.如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履约保函到期的,履约责任部门应督促合同对方办理保函的续期.
2、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的,按原合同审批流程报批,集团权限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3、保证金、保函的退还按付款审批流程办理。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责任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项目授权文件的管理
工程开工15天内,履约责任部门应取得项目印章、项目经理、文件签收人、材料领用签收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发生变更或超出有效期时应在15天内重新授权,并独立建档。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履约责任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部门)责任人各100元、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第三十七条工程类合同对方违约问题的维权取证
1、当合同对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等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我方损失时,履约责任部门应在48小时内收集违约证据、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3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
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2、如发生质量事故(损失2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停工缓建、延期交楼以及在竣工或结算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履约责任部门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合同管理部(部门)应牵头策划制定违约证据收集方案,指导、督促履约责任部门收集证据资料,独立建档备份,并在初步完成收集三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
未执行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导致整体工期明显无法满足进度要求影响我方开盘或交楼的,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