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师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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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召开动员大会,对全体教师进行动员,对“法治学习月”活动进行部署。
(二)活动开展阶段
1、集中学习
2、自学
3、活动总结阶段
教师上交学习计划、学习笔记、学习体会,准备参加考试。
学习《教师法》总结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我国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通过学习教师法,不仅更新了教师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在教学工作中,教师意识到:
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
有句话说的好: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
”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1、丰富了教师的相关经验。
2、提高了教师追随学生的意识和能力。
3、愿意放手,给学生更多的发展空间。
正是在这次学习中,教师更加了解学生,更加欣赏学生,灵活把握教育契机,对开放教育的理念理解得更加深刻。
“教育要来源于生活,又要高于生活”,让我们大胆地与学生进行主题探索,用自己专业的视角和个性,追随学生去研发更多生动有趣又不乏成长创意的主题。
教师的职业道德已不是个人意义上的品德问题,而赋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即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于祖国的未来。
因此,用实际行动诠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每一位合格教师必须做到的!
《教师法》学习材料
主讲:
xx
一、教师概述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五、教师的考核
六、教师的待遇
七、法律责任
1.1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教师的地位
(一)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教师法》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西方许多国家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
我国传统上实行任命制。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师任用制度改革。
《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2.1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权利的含义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依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2.2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
l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
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依照《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1教师的资格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
教师资格分为:
1、xx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二)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l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过渡办法来解决。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三)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
(3)颁发证书
(四)教师资格丧失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2教师的任用
(一)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1.职务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2.任职条件。
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3.职务评审。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