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小学]重难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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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难点知识点:

教育观

一.素质教育观的定义和内涵

素质教育观是与应试教育观相对的一种教育观,是把教育活动目的指向“素质”一人的全面素质的教育观。

素质教育观认为,教育活动应当指向人的整体的、全面的素质发展,使人的整体品质、全面素质得到提升。

即先天的生理素质及后天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心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的全面发展。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二.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1.面向全体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三.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一)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课程改革是教育改革的核心。

新课程改革提出了六项具体目

1.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2.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3.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4.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5.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6.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二)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1.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

2.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

3.强化教师在职进修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待遇,优化学校管理

(三)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

(四)教学内容要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

(五)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重难点考试点:

学生观

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容

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

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3.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

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

5.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是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1)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

(2)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3)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与责权

2.学生是发展的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1)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3.学生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学生是独特的人),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1)人的全面发展是以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

(2)学生的个性与差异要求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三、教育公正与学生的共同发展

1.促进全体学生的共同发展要以教育机会均等为基本原则

2.有差异的学生的共同发展

重难点知识点:

教师观

一、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1.学会学习,成为终身学习者

2.勤于反思,成为反思的实践者

3.恒于研究,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4.重视沟通,加强交往与合作能力

5.勇于创新,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1.职前培训

职前培训是教师从事专业工作的重要的基础阶段,是入职前的准备阶段。

在职前培训要掌握从事教师所必需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知识,掌握专业技能,培养专业态度,形成专业素养,为从事教育工作奠定基础。

2.入职培训

教师入职培训,是指经历过教师职前培训的人,在刚获得的教职岗位上,进一步了解、学习和掌握岗位知识与能力的培训。

3.在职培训

在我国,有大量的教育机构承担着教师的在职进修提高的任务,为教师提供多样化的在职学习课程。

同时,国家和地方也制定了一系列教师在职学习进修的制度,3|导和鼓励教师不断地学习。

4.自我教育

教师的自我教育就是教师专业自我的主动建构过程。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进行教学反思,在实践中提升专业发展。

三、教师专业发展的方法

1.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2.开展微格教学

3.进行专门训练

4.反思教学经验

四、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价值

(一)教师职业的责任

教师职业的责任是指教师必须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教师的根本职责是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师职业的价值

教师职业的价值在于追求教师职业生活的幸福,并将教师职业的幸福引向人生的价值和归宿的思考轨道上来。

教师职业价值主要包括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两方面。

重难点考试点: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制定。

《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般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

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问题,也是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末成年人保护法》关系密切两者实质上都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

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

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

《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

重难点考试点: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

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的教师权利还有:

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重难点考试点: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的教师权利还有:

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二.教师的义务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有:

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为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承担着使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的任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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