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易混淆透析总汇Word下载.docx
《司法考试民诉法易混淆透析总汇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民诉法易混淆透析总汇Word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9二审必须采用合议制,发回重申的律也只能合议制
10回避的决定A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审判委员会决定B审判人员院长决定C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
11隐私案件为法定不公开,不需当事人申请,离婚是需申请
12不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
13劳动争议仲裁为终局裁决的:
A关于劳动报酬,工伤费用之类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B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的争议
14县一级没有仲裁
15提交仲裁的有效时间是首次开庭前,不是首次开庭时。
16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
A海商海事
B专利着作,商标(简单看成知识产权)(存在例外,不是一定由中院管辖)
C仲裁效力异议申请仲裁裁决
17原告所在地管辖归纳一下就被告不在或者被教养或监禁,注销户口,追索赡养费几个被告不在……反正就是为了方便诉讼,而不是考虑有利于被告的公平注:
还有那些军人的。
还有离异的,被告离开1年以上的,原告请求离婚的,原告管辖。
18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
19特殊管辖大家再看下书吧。
比较多,还有那些运输纠纷的,专属管辖。
注意专属管辖不能协议管辖
20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作处理的,不得进入实体程序
21给付之诉是先确认法律关系,在基于法律关系要求对方给付
22反诉在一审过程中,举证期限满前提出,才可以合并审理
23反诉的认定(有一个就可以成立)
A基于同意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B基于同意生活事实
C不同法律关系但是相互牵连
离婚案件的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简易程序知识点
【提示】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四、简易程序适用的排除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6、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五、简易程序启动与运行
1、起诉: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2、受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当即审理,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传唤、通知:
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可以随时传唤和通知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的限制。
但是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4、审理:
a.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
b.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
c.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d.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e.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而不必经过审前准备程序。
f.可以不按照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
g.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5、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6、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
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简化,裁判文书应当简明扼要,重点将判决书、调解书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即可。
有的法院根据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不同类型制定出格式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这样大大节省了审判人员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腾出更多精力去考虑多办案、办好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b.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c.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d.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e.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
1、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
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54条第1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这一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得延长。
(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七、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八、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a.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b.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
c.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