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最新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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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最新版Word格式.docx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各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导各评价工作机构对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市)科技行政部门作为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组织、形式审查、入库企业抽查及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处理等工作。

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评价指标及工作流程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按照《评价办法》及《工作指引》规定的评价指标执行。

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

企业可对照《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

)中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各评价工作机构须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企业信息审核和提交。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

企业可自愿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填写完成后需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表样见《工作指引》附件)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

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提交《信息表》,同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价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对所填报的信息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表样见《工作指引》附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

信息审核未通过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

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信息审核通过的,形成《审核表》,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评价工作机构要切实强化审核职责,认真做好形式审查工作,确保提交的入库企业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四)名单公示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省科技厅网站上同步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处理不成立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和有关单位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在每一批取得入库编号或取消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确定后,省科技厅将名单(含登记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第三章信息更新与变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

入库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重新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第十条评价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及时提醒入库企业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信息表》。

入库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入库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第十二条入库企业发生与《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填报变化情况,更新《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更新后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应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请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评价工作机构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进行抽查,抽查企业名单随机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

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

数据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

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应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请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第十五条各地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同级评价工作机构通报,评价工作机构经核实确认后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请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第十六条对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被投诉或被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

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应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请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第十七条入库企业有《评价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工作机构应及时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提请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第十八条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

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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