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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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
辩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
)×
民终字第×
上诉人(原审×
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
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
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日作出的(×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
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
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
号民事判决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
诉被告×
…(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写明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日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一审)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1998)廛民初字第×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
,工会书记,电话:
(略)。
原告魏×
,男,66岁,汉族,住偃师市×
区×
街商业城×
楼×
号。
系被害人魏×
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
,洛阳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法定代表人×
,局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魏×
诉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和原告魏×
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
,被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
诉称,被害人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
(系魏×
之子)于1998年8月4日驾车经过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暴雨袭击,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改道至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不幸遇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被害人身亡。
经调查,该公路防护墙为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所有和养护。
墙体坍塌是因为被告市公路总段日常养护不善所致。
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
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魏×
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四十余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已尽养护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
晨7时许,被害人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
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
此时由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
当场死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
车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
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
以上事实,有中财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勘查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人和管理者,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应对其尽谨慎维护义务。
市公路管理总段虽然对公路防护墙进行了管理和养护,但提不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其关于倒塌为不可抗力造成及自己没有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公路防护墙在雨中倒塌致车毁人亡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魏×
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违章行为与公路防护墙倒塌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以被害人有过错为由认为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法无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赔偿偃师市总工会汽车损失20276元。
二、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赔偿魏×
死亡赔偿费337801元、丧葬费1000元、赡养费13400元,合计481801元。
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1万元,再付381801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
元由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龙×
审判员龚×
审判员李×
1998年11月1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杜×
,男,×
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
酒楼经理,住西安市×
城×
幢×
委托代理人:
梁×
,西安市×
被告:
张×
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
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
街×
王×
,女,×
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
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
、张×
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
被告张×
、王×
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
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
原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
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
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万元。
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
2000年11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7.5万元。
2000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
2001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
,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
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
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
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
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7.5万元,造成营业损失5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1年12月5日
附: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3份。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
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
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检刑诉字[×
]第×
号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