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统设课复习题之问答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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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统设课复习题之问答题Word文件下载.docx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可简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国家。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

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

5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4)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7法人的特征及构成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征为:

(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懂事责任。

8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可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有:

(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

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不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9代理的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0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与构成要素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权性;

完全性;

恒久性;

弹力性;

基础性;

独占性、排他性。

构成要素:

(1)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阶段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权利主体又称财产所有权人,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

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主要有:

A占有权。

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B使用权。

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

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的权能。

C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鼾,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根本的权能。

(3)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A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B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C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11债权的特征

(1)债反映动态度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

(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12企业的特征企业是投资者依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

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的组织性;

(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

(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

13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都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宝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其职权包括:

(1)经营管理决策权;

(2)生产指挥权;

(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

(4)对职工的奖惩权;

(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

厂长(经理)产生的方式有: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14个人独资企业特征及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土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其特征为:

(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为: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全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5合伙企业的特征及设立条件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A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B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为:

A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B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

C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D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及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征: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出资方式:

货币、及其设备和其他物料、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17破产制度的功能、破产的条件与法律责任破产是指债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清算企业财产以此偿还债务,并最终取消企业主体资格的过程。

功能:

(1)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清偿;

(2)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

(3)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革新;

(5)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破产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

其含义包括: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即经营性亏损,指明资不抵债的原因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非国家政策性因素导致。

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包括破产违法责任和企业破产责任两部分。

18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

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

财产经营关系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营运过程中,对公司财产进行支配、处分等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19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与股份相比,其特征为:

⑴募股集资的封闭性⑵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

⑶股东数额的限制性;

⑷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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