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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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格式HSZ
K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HGS
L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证书格式HFC
M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格式HCK
N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格式HWS
O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P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上述单页证书前A-P的编号只为本指南中方便索引而采用。
2.1.1.3单页证书适用范围
单页证书
船舶类型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客船
×
-
-
货船
高速船
散化船
液化气船
浮船坞
表示必备-表示需要时发
2.1.2船长小于20米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仅发沿海小船检验证书,格式为XHZS。
如船舶需运输特殊种类的货物,或船舶航行的水域主管部门有特殊的要求,还需签发相应的单页证书适用部分,如D、G、H、I、J等。
2.2船名
船检证书上的船名应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一致。
2.3船籍港核查
船检证书上的船籍港应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籍港一致。
2.4船检登记号
2.4.1船检登记号由12位字符组成,1-4位是船舶建造完工年份;
第5位是计算机纠错码;
6-7位是执行建造检验的省级船检机构编码,对于《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海船检[1999]488号)生效前已授予船检登记号的船舶,6-7位是完成登记号转换的省级船检机构编码;
8-12位是船舶申请登记号时登记的流水号。
2.4.2计算机纠错码为船检登记号中的11位数字除以23所得余数按下述对应关系用23个大写字母(I、O、Z除外)做为船检登记号的纠错码。
余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纠错码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Q
R
S
T
U
V
W
X
Y
2.4.3各省级检验机构编码:
省
内蒙
山西
河北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安徽
山东
天津
编码
01
03
05
23
25
30
浙江
江西
福建
湖南
湖北
河南
广东
广西
贵州
青海
31
33
36
41
43
45
51
53
55
81
四川
重庆
云南
陕西
甘肃
宁夏
新疆
黑龙江
CCS
61
40
65
71
73
75
83
00
2.5检验编号
检验编号分三部分,前四位是第一部分,为接受申请时的年份;
第二部分为接受申请或签发证书机构的代号,中国船级社系统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地方船检用4位数码表示,前两位为省级船检机构编码(见2.4.3中表格),后两位为船检分支机构编码,由省级船检机构授予;
第三部分为四位登记流水号,自每年1月1日起按接受申请的先后依序登记。
2.6发证单位
发证单位应是通过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取得A类或B类资质证书,可从事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下属、实行业务分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2.7船长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体部分船长是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载重线证书中的船长是指量自龙骨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
两者的船长数值可能不同。
2.8型深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体部分型深是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对非金属壳体船舶,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载重线证书中的计算型深是指船中处型深加该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两者相差甲板边板的厚度。
2.9吃水、排水量
空载吃水:
压载出港时,由船底基线量至压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满载吃水:
夏季载重水线对应的吃水。
满载排水量:
船舶满载出港时的排水量。
空载排水量:
指船舶在液舱内没有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消耗物料,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参考载货量是指对应夏季干舷时船舶的设计载货量。
2.10航区划分
2.10.1远海航区:
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10.2近海航区:
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mile的海域;
台湾海峡;
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mile)的海域。
2.10.3沿海航区:
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
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
2.10.4遮蔽航区:
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mile。
目前已批准的遮蔽航区包括山东省胶州湾部分区域、浙江省舟山地区部分区域、浙江省温州沿海部分区域。
2.10.5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
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5n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2.11结构形式
对于载重量5000t及以上的油船,货舱区域结构形式应为双壳结构。
2.12适用规则
船检证书中适用法规应以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日期之前最近生效的法规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重大改建船舶应至少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
凡涉及变更船舶种类的重大改建(如货船改油船,货船改客船等),一律按改建时的现行技术法规规范执行检验。
船舶改建后,检验证书上的建造日期应填写原建造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改建日期。
对老旧运输船舶,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2004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国内航行海船应根据1992年《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吨位进行丈量。
2.13船检证书有效期
2.13.1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浮船坞安全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高速船安全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
工程船、起重船、拖船、驳船和顶推船-驳船组合体的检验适用于签发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证书有效期到期应进行换证检验。
达到老旧运输船龄的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并且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特别定期检验应该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的标准进行。
2.13.2证书有效期也可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处理,认为有效:
2.13.2.1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有效期,均与适航(安全)证书一致。
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期签发。
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
2.13.2.2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期签发;
适航(安全)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
其他非长期有效的证书的有效期均按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签发,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各种检验后,在检验签证栏内作相应签署。
2.14检验类型
对于营运中船舶,正常应进行以下检验:
客船适航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每2年进行1次);
浮船坞安全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船龄超过10年后进行,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
高速船安全证书应进行定期检验(年度进行)、船体外部检查(每年1次)、换证检验;
货船适航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每5年至少2次);
船舶载重线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
防止油污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进行换证检验;
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
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
船底外部检验即坞内检验,高速船不能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
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货船适航证书或客船适航证书上签署。
船底外部检查通常安排与定期检验、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期进行。
2.15证书展期
如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也不能再次展期,必须进行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16印章与签名
2.16.1印章
船检证书应使用船检业务用章。
直径为28mm的船检业务章使用蓝色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