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箭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实施详尽细则样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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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箭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中国射箭协会负责对我国各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国家级射箭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并对一级(含)以下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区、市)级射箭协会,可负责本省(区、市)一级(含)以下射箭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射箭协会,可负责二级、三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射箭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地区射箭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一级(含)以下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一级(含)以下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一条中国射箭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简称裁委会),在中国射箭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射箭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任期4年,起止时间一般与中国射箭协会届期一致。
裁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执行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裁委会成员由中国射箭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设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作为裁委会的常设机构,在裁委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执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组成。
中国射箭协会专职人员在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三条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开展射箭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射箭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射箭协会审核批准。
裁委会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射箭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人选报经中国射箭协会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射箭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
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
对射箭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翻译并执行国际箭联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射箭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级射箭协会应当结合本省(区、市)射箭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成立裁委会。
裁委会名单应向中国射箭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射箭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射箭协会,也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成立裁委会。
裁委会名单在向上一级地方射箭协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地(市)、县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射箭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成立射箭项目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射箭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射箭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于开展射箭项目的地区,确因相应技术等级的射箭裁判员数量不足、力量薄弱,暂时不能成立同级裁委会的,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射箭协会应加强对该地区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七条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的内容分别为:
射箭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晋升国家级射箭裁判员时将加试英语,作为技术等级认证的参考。
第十八条国家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为:
具有较高的射箭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有执裁全国性射箭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射箭竞赛的裁判工作;
任一级射箭裁判员3年以上,经中国射箭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一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为:
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射箭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
一般应任二级射箭裁判员2年以上,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二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为:
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射箭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具有一定的射箭裁判工作经验;
一般应任三级射箭裁判员2年以上;
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三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为: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射箭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射箭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
通过中国射箭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应将《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本人一级射箭裁判员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并提交中国射箭协会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一级(含)以下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相应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和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依据上述标准和相应程序进行。
各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四条各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五条射箭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国家级以上射箭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报中国射箭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国射箭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级射箭协会可根据项目、地区开展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射箭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射箭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射箭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射箭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
各级技术等级认证单位按照实际需要向中国射箭协会申领。
第二十九条对各等级射箭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报考国际级射箭裁判员的人选,由中国射箭协会裁判员委员会制定考核办法,依据考核择优推荐。
推荐标准为:
(一)参加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的英语考试成绩优秀;
(二)担任全国射箭比赛临场裁判员3次以上;
(三)担任国家级裁判员任满2年以上。
(四)裁判员工作考核合格以上。
第四章射箭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三十一条射箭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中国射箭协会建立射箭裁判员注册信息库,按年度对国家级以上射箭裁判员进行注册。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级射箭协会等单位注册的一级射箭裁判员,应由注册单位按年度向中国射箭协会备案。
经过注册备案的一级射箭裁判员,方有选派执裁全国射箭单项竞赛的资格。
,级员二总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十二条各级射箭裁判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注册。
退休后仍然担任省(区、市)级以上射箭协会工作职务、身体健康的,可予继续注册,但注册年限不得超过其担任上述职务的年限。
第三十三条国家级以上射箭裁判员年度注册有效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裁判员本人应于3月30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寄到中国射箭协会完成年度注册确认。
第三十四条中国射箭协会将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所在单位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国家级以上射箭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国家级以上射箭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中国射箭协会裁委会对国家级以上射箭裁判员执裁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国家级以上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五条一级(含)以下射箭裁判员注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级射箭协会做出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级射箭协会应当建立射箭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六条射箭裁判员必须持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射箭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七条全国性射箭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总(副)裁判长、裁判长和副裁判长,须由国家级以上射箭裁判员担任。
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三十八条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射箭竞赛,按照国际射箭单项组织的要求选派射箭裁判员;
国际射箭单项组织未对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家级以上射箭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三十九条中国射箭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射箭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省(区、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级射箭协会备案。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各类射箭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级射箭协会做出规定。
第四十一条全国性和地方性射箭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择优原则;
(三)中立原则。
第四十二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射箭项目比赛和全国射箭单项竞赛的裁判员选派,按照《全国射箭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射箭项目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各级射箭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射箭竞赛的裁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