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通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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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109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204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DB32/3151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综合利用comprehensiveutilization

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主要包括废有机溶剂回收、废包装桶清洗、废催化剂再生等。

3.3安全处置securedisposal

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主要包括焚烧、安全填埋等措施。

3.4物化处理physicochemicaltreatment

指通过物理化学方法减少或消除危险废物的危险属性,或改变危险废物形态的过程,主要包括中和、絮凝沉淀、氧化/还原、蒸发结晶等措施。

3.5焚烧incineration

危险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燃烧等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过程。

3.6焚烧设施incinerationfacilities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消除其危险特性目的的装置,包括进料装置、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控制系统等。

3.7综合利用产物comprehensiveutilizationproducts

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作原材料或者替代燃料的产物。

3.8危险废物填埋场hazardouswastelandfill

处置危险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主要包括接收与贮存设施、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设施、填埋处置设施(其中包括: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封场覆盖系统、渗滤液和废水处理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应急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本文件所指的填埋场均指危险废物填埋场。

3.9柔性填埋场flexiblelandfill

采用双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的填埋处置设施。

3.10刚性填埋场concretelandfill

采用钢筋混凝土作为防渗阻隔结构的填埋处置设施。

4总体要求

4.1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应采用二次污染少、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的技术及装备。

4.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各环节应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避免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妥善处置产生的废物并做好数据记录与存档。

4.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

4.4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应确保其产物使用过程中风险可控,不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5入厂分析要求

5.1应结合拟接收危险废物的特性(包含易爆、自反应、遇水反应等危险性)及采用的利用处置工艺确定危险废物入厂接收、拒绝标准。

5.2入厂危险废物的包装及运输应执行HJ2025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入厂及利用处置过程采样应符合HJ/T20的有关规定。

5.3应设置化验室,并根据制定的危险废物入厂接收、拒绝标准及经营规模、进料条件等因素配置相应化验人员和检测能力:

a)集中焚烧设施至少应配备Cr、Zn、Hg、Cu、Pb、Ni、Cd、As等重金属及S、Cl、F、pH、氰化物、闪点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b)安全填埋设施至少应配备Hg、Pb、Cd、Cr、Cu、Zn、Be、Ba、Ni、As等重金属及无机氟化物、pH、氰化物、有机质含量、水溶性盐总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5.4应根据危险废物来源、产生工段及特性,合理制定检测方案,明确检测因子、方法及频次,并按照“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危险废物特性数据库,数据保存10年以上。

6贮存要求

6.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照拟接收危险废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及GB18597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危险废物及次生危废的贮存面积,长期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6.2涉反应性、自燃性等高危险性废物应尽量缩短贮存周期,贮存过程若出现发热、胀桶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妥善处置。

6.3仓管人员应加强对高危险性废物包装完整性、表面温度等状况进行巡查,巡查次数不少于每班两次,巡查记录保存10年以上。

6.4贮存无挥发性气体产生的危险废物,且该贮存设施外部无组织气体浓度满足GB14554、GB37822的相关要求时,可不设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

7物化处理要求

7.1待处理的腐蚀性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GB15603、GB18597的相关要求,处理过程中氧化剂、还原剂的使用及贮存应满足HJ1091的相关要求。

7.2中和工艺装置和管路应根据物料和反应条件选择防腐蚀、耐温、抗压材料,并安装液位和pH值在线监控系统。

7.3絮凝沉淀工艺装置应设置pH值自动控制仪、浊度仪,与加药计量泵耦合并定期校准,原则上不得人工投料。

7.4氧化、还原工艺装置应根据待处理危险废物特点设定针对性的粒度、固液比、pH值、反应时间、氧化还原电位等工艺参数,并进行有效控制。

8综合利用要求

8.1一般要求

8.1.1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应符合GB34330和HJ1091等标准的相关要求,保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

有特定种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专用标准的,还应同时执行专用标准。

8.1.2企业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生产及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企业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要求。

8.2综合利用产物技术要求

8.2.1企业应建立综合利用产物的生产台账记录制度,内容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生产时间、名称、数量、流向及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度汇总工作。

8.2.2综合利用产物作为产品的,应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8.2.3综合利用产物应根据其不同用途,采取相应分级管控措施:

a)综合利用产物用于制备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等建材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应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30760的要求执行;

b)综合利用产物宜采用“点对点”的方式直接销售给使用其作为替代原辅料进行工业生产或污染治理的企业;

c)在不满足上述两种情形时,应按HJ1091的相关要求,根据综合利用产物的用途,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定量评价,识别其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并判断其环境风险影响;

d)综合利用产物不宜用于与人体直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或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及养殖行业等相关供应链。

8.2.4企业应按照HJ1091中8.1节规定的监测要求及频次,定期对综合利用产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有害物质进行采样监测。

8.2.5综合利用产物进入市场流通前,应标有符合附录A的综合利用标志,使用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厂家名称、来源危险废物类别、主要组分及特征污染因子等信息。

8.2.6企业应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查阅的媒体上,按季度及时公开其综合利用产物相关信息,包括原辅材料中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特性、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流向等。

9焚烧设施要求

9.1进料要求

9.1.1应根据入厂检测数据,对拟配伍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相容性试验,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配伍安全评估,确保危险废物配伍、进料等环节的安全性。

9.1.2应根据入厂检测数据、相容性试验或安全评估结果进行拟入炉危险废物配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机有害组分含量、可燃氯含量、重金属含量、可燃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符合焚烧设施的设计要求,配伍信息应保存10年以上。

9.1.3焚烧车间料坑、料仓等配伍、集中暂存及进料区域应安装温度红外监测、自动火焰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

9.2运行要求

9.2.1炉渣热灼减率检测频率不应小于每班一次,并由专职分析人员取样、分析。

9.2.2炉渣、飞灰鼓励采用高温熔融、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非填埋处置手段处置。

9.2.3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并保存及上报紧急停车时运行参数及污染物排放数据。

9.3二噁英控制要求

9.3.1焚烧系统的二次燃烧室、急冷装置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等二噁英控制措施应满足GB18484及HJ/T176要求,并配备相关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等工况自动监测系统。

9.3.2烟气净化喷入的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应明确产品采购质量标准,兼顾去除重金属及二噁英的功能,其使用量按实际烟气计不宜低于0.05g/Nm3,并在运行中做好使用量记录。

10安全填埋要求

10.1一般要求

10.1.1应按照GB18598有关规定进行选址和建设。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类别、产生情况、填埋需求、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填埋规模,可使用库容和扩建场地应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及以上的使用期,可依据实际情况分期建设。

10.1.2安全填埋工程应充分考虑危险废物后期回取再利用的可行性。

10.1.3填埋库区无组织气体排放应满足GB14554、GB16297、GB37822、DB32/3151的相关要求。

10.1.4应建设危险废物智能化管理平台,建立并保存有关填埋场的全部档案,包括入场废物特性、填埋区域、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封场及封场后管理、监测以及应急处置等全过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关键参数可与上级部门联网,实现危险废物填埋全过程可追溯。

10.2柔性填埋场

10.2.1应建设必要的预处理设施保证填埋废物满足GB18598入场要求。

10.2.2防渗系统应满足GB18598及HJ204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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