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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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总经理助理:

受总经理委托全面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3.3各部门:

严格执行落实本制度,并根据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本部门日常环境保护管理。

3.4行政人事部: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参与相关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制度的制定。

3.5设备动力部:

负责本规程的制定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跟踪监督。

4定义

4.1环境(Environmental):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

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4.2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protection):

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4.3环境污染(Environmentalpollution):

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引起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危害人体健康和生物的生命活动的现象。

4.4三废(theThreeWastes):

指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

4.5固体废物(solidwaste):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4.6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4.7清洁生产(clearerproduction):

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同时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

5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09.24)

《环境工程名称术语》(HJ2016—2012)

《集团环保管理制度》(B011·

L02·

01—00)

6内容

6.1总则

6.1.1环境保护管理方针:

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公司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公司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6.1.2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公司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举报。

6.2组织与人员

6.2.1公司成立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下设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负责本部门日常环境保护管理。

6.2.2公司总经理为环境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总经理负责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本规程,并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6.2.3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环境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该部门环境保护的管理。

6.3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及责任

6.3.1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6.3.2公司根据《集团环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完善管理机构组织架构,设立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6.4环境保护投入保障

6.4.1环境保护费用应根据当年计划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改进企业环境保护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6.4.2环境保护费用的使用和支出范围

6.4.2.1排污费;

6.4.2.2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投入、维修保养及校验费用;

6.4.2.3环境监测费用;

6.4.2.4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费用;

6.4.2.5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6.4.2.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费用;

6.4.2.7清洁生产费用;

6.4.2.8环保设施、设备投入、维修保养费用;

6.4.2.9其它用于环境保护的费用。

6.4.3环保投入的预算、提取、支出列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单列财务科目。

6.5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管理

6.5.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6.5.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6.5.3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

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5.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应当进行监测。

6.5.5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6.5.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5.7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必须跟踪检查。

6.6污染防治

6.6.1污染防治总体要求

6.6.1.1公司各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6.1.2防治环境污染的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相关领导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6.6.1.3公司各部门应当尽量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三废”的产生。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6.6.1.4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6.6.1.5公司各部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向相关领导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6.6.1.6定期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6.1.7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6.6.2水污染防治

6.6.2.1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6.2.2公司及各部门应当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6.6.2.3公司应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向水体排放废水,严禁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

6.6.2.4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当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且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6.6.2.5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管理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6.6.2.6公司必须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其所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6.2.7禁止向公司管网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毒性废液及可溶性毒性废渣(如含汞、砷、铬、氰化物等);

禁止向公司管网排放、倾倒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6.6.2.8存放可溶性毒性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6.2.9生物制药的废水应当经过消毒灭活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6.3大气污染防治

6.6.3.1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6.3.2大气污染物排放部门应当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6.6.3.3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并对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6.6.3.4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等物料的场所,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煤炭、煤渣、煤灰等污染大气。

6.6.3.5向大气排放粉尘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6.6.3.6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部门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6.6.3.7禁止焚烧废药、废包装材料、橡胶、塑料、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6.6.4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6.6.4.1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部门应当采取防治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一般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6.4.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一般固体废物。

6.6.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6.6.5.1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6.5.2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应当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6.5.3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6.5.4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建立包含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的台账。

6.6.5.5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任意堆放。

6.6.5.6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6.5.7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部门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6.6噪声防治

6.6.6.1各部门由于各种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6.6.6.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且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6.7清洁生产

6.7.1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有关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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