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二号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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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资质证号

签名

评价组长

高级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矿井建设

安全工程

APR-10068-2004

评价组

成员

曹德南

矿山机电

桂安监评证040003

吴忠强

工程师

矿山机械

APR-11907-2005

刘振权

地质

桂安监评证0400012

黄焕军

助理工程师

采矿

APR-11577-2004

报告

编制人

审核人

评价机构负责人

桂安监评证040002

技术专家

职称

审查时间

赵成新

黄贤

采矿

王继胜

唐绍其

徐宝荣

前言

安全评价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安全评价确定为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颁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煤矿企业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2005年1月,罗城县狮子山煤矿二号井委托广西煤炭工业协会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随后,协会组成狮子山煤矿二号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组,对该矿井的安全管理机制、制度、机构、人员配置、生产系统、辅助系统、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调查。

在收集各种现场资料、数据后,采用了安全检查表法、事故树分析法、事故因果分析法和类比分析法等,客观、真实、公正、有针对性地对该矿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该矿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出现条件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与定性、定量评价。

通过对狮子山煤矿二号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找出其安全管理系统和各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为煤矿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并为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

编制说明

2005年1月,罗城县狮子山煤矿二号井委托广西煤炭工业协会对该矿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005年3月协会组成狮子山煤矿二号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组,开展该矿井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

评价的主要依据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评价通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和煤矿现场提供的有关技术、管理等资料。

评价组于2005年3月30日到达狮子山煤矿二号井,分为3个专业小组在井下、地面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收集各类相关技术资料,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找出其安全管理系统和各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把该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事故隐患及时反馈给狮子山煤矿二号井进行整改。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该煤矿的特点,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评价组在编写完成该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送审稿),于2005年7月15日经广西安协科学技术服务中心组织的专家进行评审后,于2005年8月16日再次到达该煤矿,对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然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整改复查情况对报告进行了修改,最后编制形成该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

在编写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得到了河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池市安全生产协会、罗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罗城县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罗城县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站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同时也参考了区内外一些安全评价机构的经验和做法,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煤矿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加上参加编制本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工作经验有一定局限,报告中难免存在不妥之处,敬请有关部门、被评价单位和专家指正。

罗城县狮子山煤矿二号井存在问题

及事故隐患整改建议与整改复查情况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评价通则》和《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要求,广西煤炭工业协会组成狮子山煤矿二号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组,于2005年3月30日开始对罗城县狮子山煤矿二号井(原名称为:

罗城县桥头镇吴昌庆煤矿二号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通过检查相关证件、图纸、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询问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方式,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评价组根据现场调查的现状,对该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事故隐患已书面反馈给狮子山煤矿二号井,该矿井根据评价组的建议对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事故隐患认真进行了整改,并已把整改情况反馈给评价组。

评价组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及技术专家的评审意见,于2005年月日再次到该矿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煤矿存在问题及隐患整改建议与整改复查情况表

序号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整改复查情况

1

安全技术审查制度不完善。

尽快完善安全技术审查制度。

2

矿井水文地质图很不规范,缺少不少内容,如矿井周边防水隔离煤柱,浅部小煤窑开采情况等。

尽快补充完善矿井水文地质图,图纸应规范,内容应尽可能反映实际情况,并内容齐全。

3

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

尽快补充完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4

排水、防尘、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

尽快补充完善排水、防尘、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5

2004年度未组织矿井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煤矿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和1次反风演习。

6

副矿长只有1人,且未经培训,未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副矿长应经过有关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7

矿井安全等管理人员不足,安全员兼职瓦检员。

矿井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安全生产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安全员和瓦检员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8

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安全员、水泵司机等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不足。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

9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不全。

按规定要求完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

10

井巷施工过破碎带、地质构造带、老空区和巷道贯通时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井巷施工过破碎带、地质构造带、老空区和巷道贯通时,必须按规定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1

新工作面投产前未进行验收。

新工作面投产前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常生产。

12

采煤工作面地质构造带、初次放顶和收尾时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采煤工作面过冒落区、地质构造带、初次放顶和收尾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13

爆破作业未使用水炮泥,掘进岩巷和硐室时未采用湿式钻眼。

爆破作业应使用水炮泥,掘进岩巷和硐室时采用湿式钻眼等防尘措施。

14

21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局部高度不够。

扩充断面,2102采面回风巷满足通风、行人等安全要求。

15

井底车场未设专用躲避硐室,与井底排水泵房共用1个硐室使用。

井底车场躲避硐室应与排水泵房分开,设置专用的躲避硐室。

16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出口与附近20m内的巷道未加强支护。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出口与附近20m内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以确保安全出口的安全畅通。

17

通风报表不规范,是测风记录基础表,不是月报表。

通风报表必须规范,测风记录要整理成通风报表。

18

无主要通风机值班室,主要通风机的供电控制放在地面配电房,距离约200m,未悬挂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反风操作图。

主要风机房必须设专人值班,主要通风机的供电控制放在值班室,值班室应按规定悬挂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反风操作图。

19

未进行通风阻力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按时、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20

未按规定进行测风,井下分风地点测风点数量不足。

按规定建立测风站和按规定进行测风。

21

通风系统图矿井技术负责人没有签字,图纸巷道名称与报表巷道名称不统一。

通风系统图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签字;

图纸巷道名称与报表巷道名称应统一,以免混淆不清。

22

井下瓦斯检查设点不全,2102采煤工作面的联络巷在回风巷侧的栅栏未设点检查瓦斯浓度。

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3

未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的放炮管理制度,“一炮三检”的时间长达2小时,不少记录3个瓦斯浓度数字相同;

各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现场无记录牌板和记录本。

放炮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的管理制度;

各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现场必须记录牌板和记录本。

24

未按规定配备测尘仪;

没有按规定定期进行粉尘浓度测定。

建议县矿山技术服务站配备测尘仪,定期对矿井进行粉尘浓度测定。

25

2102采面瓦斯断电报警仪(主控机)失灵,应显示2个瓦斯探头的数值,实际只显示1个瓦斯探头的数值。

2102采面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显示的数字与光学瓦检仪检查的结果不一致。

瓦斯断电报警仪(主控机)、瓦斯探头等安全仪器失灵不能使用,应立即检修达到正常后,才能使用;

瓦斯断电报警仪(主控机)、瓦斯探头等安全仪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调校、对照,确保数字正常、准确,符合实际。

26

2102采煤工作面掘进挡头未安设甲烷传感器。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并正常有效使用。

27

2101、21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未按规定敷设防尘管路,井下未设置喷雾洒水装置和净化水幕。

防尘管路必须敷设进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并设置净化水幕;

井下应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28

矿井未进行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发火性鉴定,目前是参考邻近的狮子山煤矿的鉴定报告。

矿井必须补做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发火性鉴定。

29

井下未设消防材料库,地面部分库房(如矿灯房)和井下硐室配备的消防器材不足。

井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地面主要库房和井下硐室必须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过期的灭火器材要及时更换。

30

主提升绞车没有保险闸,卷筒绕层达6层,超过规定。

主提升机必须设保险闸,卷筒绕层不能超过规定。

31

主提升绞车的钢丝绳无断丝记录。

主提升绞车的钢丝绳必须每班进行断丝等磨损检查,并记录存档。

32

钢丝绳和矿车、矿车和矿车的连接装置未使用防脱销扣装置和保险绳。

钢丝绳和矿车、矿车和矿车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防脱销扣装置和保险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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