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球场综合保险条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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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喷灌系统、避雷装置及其他室外设施;
(三)球车及其他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
第三条
下列财产仅在经双方特别约定,确定并列明赔偿限额后,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董事、合伙人或其雇员的个人财产;
(二)客户临时或长期寄存的球具、配套装备及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各项财产不论是否已列入保险合同中,均不作为保险标的:
(一)高尔夫球、球座及其他消耗品;
(二)古董、工艺品等装饰物品;
(三)现金、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文件、账册、档案、图纸;
(五)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六)动植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财产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
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飓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
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有明显现场痕迹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
第六条由于自动喷淋系统故障、供热、供气管道或上、下水管道爆裂造成财产保险标的的
损失,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被保险人所有且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遭受损坏,
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财产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八条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在财
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
但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
10%。
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
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
险人也负责赔偿。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免除
第十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财产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烘焙所造成自身的损失;
(二)因暴风、暴雨、洪水、低温、冰雪、尘土对存放或安置于露天的财产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
或费用。
财产损失保险价值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标的中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建筑物及其装潢、附属设施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重置是指将受损财产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
(二)一般财产、球车及其他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和特别约定赔偿限额的财产保
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采用货币赔偿、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方式赔
偿被保险人,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
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未约定赔偿限额的保险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
保险
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
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第十四条约定赔偿限额的保险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赔偿金额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
损失计算。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被替换或重置的受损部分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
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赔款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财产归保险人所有。
第十六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上述约定处理。
第二部分
草木损失保险
草木保险标的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下列植物可作为草木保险标的:
(一)草皮;
(二)林木。
草木损失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草木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负责赔偿: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十九条由于第十八条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喷灌系统或排水系统故障造成草木保
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草木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
理的措施而造成草木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草木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草木损失保险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草木保险标的因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的践踏、维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设计缺陷或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排水不畅而引起的草木保险标的的损失。
草木损失保险价值
第二十二条
草木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替换价值。
替换价值是指用同样种类或使用效果、同样生长状态的草皮、林木替换受损的草皮或林木所需
要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特别告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时,须提供草木种类、面积和树木树龄等基本情况
及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平面图)。
草木损失保险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对于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采用货币赔偿、实物赔偿方式赔偿被保险
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草木发生保险损失,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实际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损失=单位面积保险价值×
实际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
其中草皮的损失程度按照
100%计算,林木的损失程度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死亡株数/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
第二十六条草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被替换的草木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
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赔款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草木归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七条草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
专家鉴定,或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第三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过失
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下列原
因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
(二)被保险人照管下客户的财产遭受盗窃、抢劫;
(三)进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地址内的野生动物侵害。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者
当事人双方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
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珠宝、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引起的责任;
(三)因球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不符合政府或行业有关安装、使用规定的游泳池、电梯、升降机、霓虹灯、装饰物以及广
告牌、广告灯箱等广告载体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游泳池用水不洁引起的传染病或慢性疾病;
(六)被保险人为其客户提供美发、美容、按摩、医疗等专业服务时,其专业服务活动造成客
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罚款、惩罚性赔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董事、合伙人所遭受伤害的责任,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
此限;
(二)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董事、合伙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损失,但
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或
第二十九条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雇员,于本保险期限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
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法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保险人
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各种疾病、职业病;
(二)被保险人业务或工程的承包商所聘员工的任何原因的伤亡;
(三)雇员因分娩、非工伤流产;
(四)雇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六)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雇员伤亡。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或者在保险
期限开始以后被保险人提供的、经保险人认可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或死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
赔偿:
(一)死亡:
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赔偿;
(二)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
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按权威机构出具
的伤残程度证明,按本保险合同所附《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累计赔偿限额赔偿;
2、受到伤害后在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每天保险人按照每人累计赔偿限额的万分之二点
五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人累计赔偿限额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上述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按照
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十七条在不按雇员名单投保的情况下,当出险时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
人按实际投保人数与应投保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五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三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