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手册范本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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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顶撞训斥病人。
要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做到自尊、自重、自爱、自强。
第七条不准私自购买或向病人推销药品、保健品;
不准从事业余兼职和非法医疗活动。
第八条加强个人之间的团结和部门科室之间的协调,不妒贤嫉能,诋毁别人,提高自己,不互相扯皮。
既不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争抢病人。
自觉维护集体信誉。
第九条礼仪形象——女士淡妆、男士剃须;
上岗须佩戴胸卡、穿制服。
仪态行为——对人态度和蔼,语调亲切,微笑服务,轻声细步;
细心倾听,正确指导;
注意礼让;
患者优先、上级优等、专家优先、紧急优先;
工作时不调侃,不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严禁吵闹;
不得穿工作服进食堂,上街;
爱护环境整洁;
遵守作息时间;
携带公物离院须有上级签条;
捡到遗失物品交院办;
严禁向患者或家属索要任何物品;
非经院办主任同意,不得在医院张贴文字材料;
不对医院的政策和经营方式进行贬低性评论,员工的建议或善意的批评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院最高领导传递。
第十条广泛开展清洁卫生运动,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和科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第二章劳动用工与人事管理
第一节人事聘用
第一条招聘原则与形式
一、以人为本视才而用的原则,对所有应聘者和员工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二、根据经营需要和用人原则,采取公开招聘与个别招聘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全方位考核,择优录用,欢迎本院员工推荐。
三、所有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和试用制,聘期1-3年不等,参见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一年一签。
聘用期满视工作需要和个人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条试用期规定
一、试用期从上班之日起计算,试用期1-3个月。
院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缩短或延长试用期。
二、试用期内,双方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三、试用期内发基本工资与节假、休息日补贴,不享受职务津贴,不参与各部门奖金分配。
院方视受聘人工作情况,有权对其工作或工资进行调整。
四、试用期结束后一周内,部门主管合同人事部门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报请院长审定。
凡通过试用确认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
第三条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签订:
试用期:
一律签订《协议书》。
正式聘用:
正式员工签定《聘用合同书》,正式聘用合同,从报到上班之日起计算,并注明试用期。
转为正式聘用的员工,从正式聘用之日起一周内签订。
二、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解聘,按医院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当天离开医院。
(1)聘用合同中已有规定的。
(2)员工在工作中不尊重病人、服务态度差、与病人发生争吵打骂的。
(3)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无法重新安排或不服从重新分配的。
(4)法律、法规及院内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
(5)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除立即解聘外,还要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不能继续从事本单位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医院遇有特殊情况,如依法停业整顿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医院依法宣告破产。
(2)医院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员工死亡。
(4)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告终止。
4、合同期内,员工需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不发工资。
对医院工作造成损失者,追究其赔偿责任。
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但须发足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
特殊情况参照《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如乙方体检不合格,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
一、每位员工进入医院后均需全面真实地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一寸彩色近照2张。
一、正式员工必须向医院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执业医师证或执业药师证、执业护士证等相关证件,及原单位同意外出证明(或停薪留职合同,离、退休证),医院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同时填写员工入院登记表。
所有员工填报的个人资料在聘用期间及以后,均由行政部登记并保存,对外保密。
三、员工的个人资料如有更改,均须在更改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部。
内容包括:
1、住址及电话号码的更改;
2、获取任何学历、专业资格的更改;
3、个人技能、特长的增加;
4、其他有关资料。
所有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均需同时复印附上。
第二节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工作时间:
因医院工作特点和季节变化,工作时间每天为8小时,部分岗位由于特殊性,工作时间不参考上述标准.医院实行全天候上班,周六、周日仍为正常工作日。
员工每周可享受1天休息,具体休息时间由医院和科室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安排,行政人员原则上为周六或周日休息。
第二条加班:
1、不允许私自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须经直接领导报予院办确认,否则不予计算加班费。
3、遇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时,原则上安排当月调休,不能调休的给予适当的加班工资。
4、加班时数以实际有效工作时数为准,用膳等时间均应扣除,并以每小时为计算时间,未满1小时者不予计算。
第三条上班时间:
员工外出均应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
第三节考勤制度
第一条准时出勤:
按时上班,是本院对所有员工的基本要求,它将作为员工考评的重要参考之一。
多次违反要求并经部门主管提醒后仍不改正者,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医院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上下班必须准时准点,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条缺勤处理:
1、迟到:
月迟到3次按旷工1天论,3次以上每次迟到均按旷工论,月3次以内迟到每次扣薪50元。
2、早退:
早退按迟到方法执行。
3、旷工:
当月内旷工1天,扣罚当月岗位工资,当月内旷工3天(含3天)及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员工培训
第一条院方为每位员工提供与其岗位及服务相关的技能培训。
包括入院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及其它培训。
根据业务需要安排进修、学习考察。
第二条培训采用集中培训与个别指导相结合,内部培训与院外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
第一节薪酬规定
第一条报酬原则
1、薪酬标准:
按院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和合同约定执行。
2、薪酬结算:
合同制员工按月考核结算,工资结算期为上月。
第二条工资发放依据医院标准根据岗位区分、责任轻重、风险大小、效益高低、工作表现等综合评定,院方对每位员工的德、能、勤、绩方面定期评定,以此作为工资增减的依据;
工资由院财务于每月18日发放,院方根据国家规定在支付每次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奖金发放:
各科室依效益发放,要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院办对杰出员工给予特别奖金。
第四条在当年盈利的前提下,医院每年进行一次工资调整,使员工实际收入有所增长。
(具体调整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津贴规定:
凡担任主任以上职务者均享受不同级别的职务津贴;
放射、检验、B超等专业人员享受相应津贴。
特殊贡献人员,院办报董事会评定后可给予特殊待遇。
第二节休假规定
第一条病假:
病假需交病情证明书(必须由县人民医院提供),或本院副主任医师级别医师开出的医务科长审批的证明书。
对于普通疾病(如感冒发烧、肠胃炎)须于上班后1小时内与院办联系申请病假,并在病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条及有关证明。
特殊原因无法事先请假,应请代理人代为请假,并在假后说明原因,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条事假:
职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科主任批准交院办备案;
两天以上需经主管院长审批交院办备案。
未经批准而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3天以上,医院予以解聘。
事假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
也可先抵销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
连续事假超过7天,经报请院长批准,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条休假:
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具体休息时间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四条婚、丧假
1、员工结婚,男性员工可连续休息一周,女性员工可连续休息10天。
只享受基本工资。
2、丧假:
仅限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连续休息三天。
3、产假;
剖腹产可连续休息45天,顺产可连续休息30天。
第五条个人因病、因事假,未经医院同意,一律不准擅自找人替班。
第三节生活福利待遇
员工在本院指定的住房居住和食堂就餐的享受相应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四章奖惩制度
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员工积极性,弘扬正气,奖优罚劣,特制定以下奖惩制度。
第一节奖励
凡有下列行为者,医院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一条医疗技术精湛,工作成绩突出,在抢救高难、危、急、重症病人时有功,为医院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第二条敢于同损公肥私、失职渎职、偷窃等不良现象做斗争,在维护医院利益,制止重大事故及医疗差错、纠纷的发生中表现突出,使医院利益和病人生命免遭破坏,为医院带来良好声誉,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条对医院工作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并有显著成效者。
第四条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各级各类考核考试中成绩优异,或在本职岗位上任劳任怨,默默奉献,成绩突出者。
第五条在优质服务活动中关心、体贴、帮助病人而受到病人的表扬;
或在工作中遭受委屈而表现出高尚风格者。
第六条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院以及省、市医学空白,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或荣获市级以上科技论文奖、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励,或受到上级各有关部门立功表彰者。
第七条奖励形式:
1、大会表扬或通报表彰;
2、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品或奖金;
3、晋升工资或提前转正、晋级;
4、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推荐,作为劳模或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节处罚
凡员工有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解聘:
1、凡员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员工个人负责,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予以解聘。
2、员工违犯本院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立即解聘。
3、员工发生与病人争吵、打骂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等直至解聘。
4、不得私购药品、器械在院内出售,如有违反将没收全部药品、器械,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并予以解聘。
5、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病人的红包或物品;
不得私下收取各种业务介绍费,一经查实,除责令其退回红包或业务费收入外,还将处以五倍的罚款,并予以解聘。
6、不得私自将医院财物据为己有、出售或转让,一经查出,按盗窃论处,除收回所收款项、扣罚当月工资外,并予以解聘。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凡员工故意损坏医疗器械及设备,除照价赔偿外,还将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