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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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请您注意……………………………………………………………12.1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展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3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确实定

5.保险费的支付

5.1保险费的支付

5.2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6.2保单贷款

6.3保险费自动垫交

7.减保

7.1减保

8.转换年金

8.1转换年金

9.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1效力中止

9.2效力恢复

10.合同解除

10.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2.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2.1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12.2年龄错误

12.3未还款项

12.4合同容变更

12.5联系方式变更

12.6争议处理

13.释义

13.1保单年度

13.2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3.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3.4周岁

13.5有效件

13.6意外伤害

13.7全残

13.8毒品

13.9酒后驾驶

13.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3.11无有效行驶证

13.12机动车

13.13情形复杂

〔2021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备案〕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金佑人生〞。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场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承受的投保年龄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当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根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假设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合同的根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当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假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假设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假设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5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害、成心伤害;

(2)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成心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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