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房地产新政细则分析参考Word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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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北京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

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深圳

浙江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家庭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优先保障。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要求执行。

家庭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从紧控制。

重庆

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大幅度提高的信贷政策

青岛

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广州

三亚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等方面,金融机构继续按有关政策予以优惠。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或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包括借款人本人、其配偶、其未成年子女),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贷款条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首套房贷政策各地均按照中央政策执行;

二套房贷中三亚首付只要40%,其他省市均按照中央执行;

三套房贷中北京、深圳、浙江和青岛暂停放贷,重庆、广州、三亚则在从严的要求下允许贷款。

2、购房要求:

限购

异地购房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购房要求中,仅有北京出台要求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其他城市均未出台;

对异地购房方面广州、重庆和三亚政策无要求非本地居民需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能购房,其他城市均有要求。

3、税收方面:

税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

认真执行国家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要严格按照税法和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其他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各地可在国家规定的1—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范围内,临时性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契税按1%征收,住房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对在重庆市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主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实行财政补助。

执行购房入户和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

不足5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高档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足5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高档住房交易契税按3%征收。

将高档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上调到2%。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

市地税局牵头,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政策,认真做好涉及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调节的各项税收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税收方面三亚细则中无出台相关内容;

重庆和青岛细则中增加了将高档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上调到2%;

浙江和重庆将中央政策内容细化。

除此之外各省市基本按中央相关政策执行。

4、供应及保障:

供应及保障

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

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今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

确保完成2010年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6万套,占全市住宅新开工套数50%以上,竣工政策性住房4.6万套的工作任务。

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供应量占“十二五”期间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

2010年启动安居商品房建设,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用地项目进行年度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年内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5万套,分配供应1万套,发放5000户低收入户籍家庭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工作目标。

切实保障住房用地供应,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予以优先保障。

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明确2010年完成主城区危旧房拆迁362万平方米,“城中村”拆迁420万平方米,棚户区拆迁70万平方米,建成廉租住房220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公共租赁房500万平方米。

要求普通商品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供地比例不低于70%。

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并将高档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上调到2%。

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将高档住房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逐步减少大套型高档住房上市量。

2010年,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各类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7%;

今后3年不低于70%。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20%(其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

2010年,市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其中廉租住房不少于3000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5000套;

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

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应,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加快各类住房建设速度;

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保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加强住房的规划审批和工程建设管理;

加强保障性住房及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管理。

●供应及保障方面,各省市基本按照中央政策执行

5、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

依法严格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商品住宅用地储备量大、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开竣工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土地竞买资格。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对存在土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和参与城市更新。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严格按照各地确定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最低规模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天内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

在建建筑单体达到规划批准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之日起10日内,必须在“青岛网上房地产”和售房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价格,按照“一套房一标价”方式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已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在10日内必须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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