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设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正式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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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正式版文档格式.docx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00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制订。

  2 

适用范围

  2.1 

工程临时设施是指铁路概预算编制办法中定义的内容。

  

(1)运输便道;

  

(2)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

  (3)临时通信;

  (4)施工生产(生活)临时供电、供水管线、项目部驻地建设等。

  是针对某个具体工程项目施工设置的,属于非国家定型、定点生产的构筑物或设备。

  3 

职责和分工

  3.1 

临时设施设计、鉴定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临时设施的设计、鉴定必须在各级总工程师组织下进行。

  3.2 

临时设施(设计、制造实行)基层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级审批鉴定。

有限公司审批鉴定范围的临时设施,须由有限公司和基层公司两级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参加,共同核定;

基层公司审批鉴定范围的临时设施,须基层公司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参加,共同核定。

  3.2.1 

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审定设施的可行性,是否满足施工生产进度、质量、工艺和规范要求,并对加工制造工艺标准、装备、出厂检验、电器等进行鉴定。

  3.2.2 

安全质量监察部门负责审定临时设施安全装置、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规定,并对临时设施的使用运转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2.3 

项目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对临时设施费用价格核定。

  4 

有限公司公司审批鉴定的范围

  4.1 

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

  4.2 

临电设施(5kV及以上的临电设施);

  4.3 

新建临时驻地设施。

  4.4 

凡报公司审批鉴定的临时设施,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施技部、项目成本管理中心、安质部等部门共同参加并按各自职责共同核定后由施技部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并进行现场鉴定。

  4.5 

除需公司审批鉴定的项目外,其余临时设施均由基层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鉴定。

基层公司按临时设施的分类和规模的大小制定基层公司和所属项目的施工临时设施设计鉴定管理规定报公司施技部备案。

  5 

编制原则

  5.1 

本着方案先进、经济适用、因地制宜、便于管理、节约用地、方便施工、降低工程成本、保护环境、水土保持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临时设施。

  5.2 

临时设施严格执行永临结合,临临结合的原则修建。

严格控制面积和标准,做到实用、美观、安全,禁止奢华、超标配置。

  5.3 

现场临时设施应充分利用业主的现有设施,以减少修建“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含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所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等。

  5.4 

遵循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原则。

  6 

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

  6.1 

临时设施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作-安装-验收-投入使用”的程序,报公司审批的项目,报送的资料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需附以下资料:

  ?

初步预算

工程概况、自然环境及地质概况

编制范围

编制依据、原则

临时设施使用需求、配置方案、工程进度、施工方法

设计图纸、结构、材料的设计、计算资料、工艺流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6.2 

委托设计的项目,被委托单位必须有该设施的设计资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签字齐全,加盖公章。

委托单位对其设计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6.3 

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必须按分工实行审批,经审批签发后,方可进行制作。

未经设计审批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的临时设施,不得组织鉴定和投入使用,否则追究其责任。

  6.4 

办好批准手续后才能修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需当地管理机关审批的,取得临建许可证后实施。

  6.5 

临时设施的构件加工制作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严格按图纸加工安装并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6.6 

所采用的产品、构件必须采用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6.7 

经鉴定投入使用的临时设施,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6.8 

临时设施鉴定只对该项目工程施工有效,拆迁至另一项目施工时,不管与该项目的临时设施规模相同与否,均应按规定重新审批鉴定。

  6.9 

上报资料时必须填写附表一《施工临时设施设计报审表》。

  6.10 

经批准搭建的临时设施,建成后,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并进行结算检查,不准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租赁。

  7 

监督检查

  7.1 

临时设施由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协调用地、申报、建设、验收等工作。

  7.2 

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完工后应组织安质、施工、成本等部门会同检查,做好各部位检查表格记录,检查结论应会签,并归档保存。

见附表二《临时设施验收检查表》。

  7.3 

临时设施的安全、质量应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及国家标准要求,安全质量检查不达标的应立即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4 

成本中心、施计部、安质部等部门可随时对临时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工地建设标准化指南》各项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与指导。

  8 

临时设施费用核定

  8.1 

所有项目临时设施费用预算必须报项目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包括修建“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含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所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临时设施的维修和日常保养等),总经理批准,据实核算。

驻地拆除方案在上报方案及预算时做出详细说明。

  8.2 

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项目、规模及工程量,按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采用定额或分析指标,按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计算。

  8.3 

建设规模、标准、预算必须符合审批后的方案及预算,不准突破审批总价。

  8.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并对临设残值进行估价,合理摊销,冲减临时设施成本。

  9 

附则

  9.1 

基层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施计部备案。

  9.2 

本制度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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