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建筑企业业务员提成管理办法业务员薪酬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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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建筑企业业务员提成管理办法业务员薪酬管理制度

业务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评估员工工作绩效,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确立业务员奖励、处罚的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凡公司业务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薪酬管理领导小组。

薪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薪酬制度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对业务员薪酬事项有最终裁定权。

第五条公司业务主管领导、阀门销售部经理、空调销售部经理、财务经理组成业务员薪酬评定小组。

薪酬评定小组负责业务员薪酬考核具体工作,制定考评指标、提成参数,决定业务员奖惩实施。

第六条薪酬评定小组由销售部经理每季度召集一次,由财务部工作人员制作会议记录并负责完成相关批准签字工作。

第三章业务员薪酬构成

第七条业务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奖励提成和公司统一福利构成。

1、发放月薪=基本工资+奖励提成

2、实际月薪=基本工资+社保+奖励提成

第八条基本工资标准

1、本科以上学历新业务员实习期内(1-3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月,转为正式职工后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

2、专科学历新业务员实习期内(1-3月)基本工资为960元/月,转为正式职工后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基本工资为1200元/月。

第九条业务提成标准

1、每个业务员每年的销售任务应达到销售额150万元,完成销售任务后,公司发放基本工资。

2、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奖励提成:

超额150万-200万部分:

奖励提成=毛利润*2%+业务支出

超额200万-300万部分:

奖励提成=毛利润*5%+业务支出

超额300万-500万部分:

奖励提成=毛利润*10%+业务支出

超额500万以上部分:

奖励提成=毛利润*15%+业务支出

3、业务支出包括业务人员工作期间的差旅费、通信费、资料费等。

业务支出的具体额度经财务部门核算后另行公布,业务支出超出部分由业务员自行承担。

4、对于利润较低、为推广公司知名度的一些特殊项目的奖励提成由薪酬管理领导小组在年终统一评定发放。

5、由公司领导负责,业务员配合的项目,不计入业务员个人销售额,奖励提成按照完成情况由公司酌情奖励。

第四章业务员奖励办法

第十条奖励提成的发放办法:

1、奖励提成发放与该业务员服务客户的付款情况对应。

2、每季度统计一次客户的付款数额,同时计算该业务员奖励提成的数额。

3、每年年底核算并发放业务员当年奖励提成应发数额。

4、业务人员合作完成的项目,薪酬评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后,确定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业务员奖励提成的个人所得税依法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业务人员外出推广业务开支较大时,经公司主管批准,按照财务部门规定,业务员可以预借一定数额业务费用。

第十三条业务借款,由业务员填报业务借款审批表,经销售部门经理批准后,报请薪酬评定小组审议,审议形成书面意见,审议通过的业务员借款报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业务员借款,财务部门每年核算一次。

第五章业务员薪酬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业务员每年考核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业务员未完成150万销售任务的,其中销售额最低的三名业务员给予待岗观察处罚。

第二年仍不能完成基本任务并且当年销售额仍为最低三名者,公司将书面通知业务员,将其调整岗位或者30日后辞退。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业务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应积极主动的配合公司做好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业务员在从事业务过程中,不得损害公司形象和公司利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业务员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不得利用公司客户资料从事本公司业务以外的商业活动。

第十九条业务员销售任务指标,公司薪酬管理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以通知形式变更。

第二十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开始实施。

 

业务借款审批表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业务员

借款数额

小写:

大写:

业务员

签字

部门经理

签字

薪酬评定小组签字

时间:

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二)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

(三)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四)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公司(下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实施“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制平台’)”的规划、建设,并制定两制平台数据库的技术标准,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银行代发工资系统对接,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使用。

(三)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要求。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

(二)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费用,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二)协调、检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三)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注册人脸识别设备,在两制平台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实名制考勤数据实时上传至两制平台,完成考勤记录。

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四)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企业,应当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总承包企业备案。

(三)协助本企业建筑工人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银行发放建筑工人工资。

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真实信息;

(二)检查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三)对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建筑企业,发出监理通知单,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三章现场管理与工资支付

第九条实名制信息录入实行诚信申报,由建筑企业负责。

建筑企业实名制信息包括:

企业法人信息、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名称、许可信息和地理位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各专业建筑工人(包括临时聘用工人)及其劳动合同签订等基本情况。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其中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人员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人员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籍贯、家庭地址、手机电话、人脸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通过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等采集首次进场人员相关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上传至两制平台。

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应当与两制平台直接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两制平台不接收其他系统或平台上传的人员和考勤信息。

第十一条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实时将考勤信息上传至两制平台。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将每月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使用升降机、塔吊设备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配置人脸识别远程监控系统,操作员必须是拥有专业证书并且在两制平台登记,未登记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建筑企业应当组织班组、建筑工人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已录入两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更新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部门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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