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简答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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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简答题Word文档格式.docx

4、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5、事实劳动关系:

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6、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

(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4)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报名表”(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

(1)(3)(4)单位举证

7、劳务关系:

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需求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需求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需求者依照约定向供给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8、劳务关系的特征:

(1)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命令、服从的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劳务供给者自行承担(3)劳务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4)劳务关系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务需求方与供给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务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特征等

9、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3)主体资格不同(4)主体性质及关系不同(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6)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7)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二、劳动派遣的概念、性质、特点

1、劳动派遣的含义:

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2、劳务派遣的性质:

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对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都是不完全的劳动关系,前者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关系,后者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因而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将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3、劳务派遣的特点:

(1)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

(2)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3)劳动争议的处理

4、劳务派遣中三重关系和三个主体

三种主体是:

劳务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

三重关系是:

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机构的职责:

劳务派遣单位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职责:

(1)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录用,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

(2)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3)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4)收取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支付的派遣服务费(5)行使和履行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接受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6、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职责:

(1)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3)制定和实施与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部劳动规则,实施其他的劳动规则(4)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服务费(5)行使和履行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劳动争议处理:

(1)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2)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程序处理;

(3)在形式用人主体与实际用人主体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形式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应当作为被诉人(4)在组合劳动关系中的任一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争议结果与另一用人单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前者作为被诉人,后者作为第三人

8、异地劳动者派遣争议的处理:

(1)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所在地管辖;

(2)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

(3)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和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派遣机构所在地或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

三、依法选择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程序和方法

1、合法的劳务派遣机构的条件:

(1)资格条件:

A、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B、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C、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计程序: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3)合同体系:

建立二类合同:

形式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合同法》如何保障劳动权益

(1)劳动合同的内容:

除应当具备一般法定条款这外,还应当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协议双方要约定:

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4)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实际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成数个短期协议(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3、为防止和制止被派遣劳动者的歧视,在管理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如参加工会的权利、民主参与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实际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同样适用于派遣雇员。

在同一岗位使用的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

(2)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其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D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必需的培训D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被派遣劳动者的期限:

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的法定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程序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委托经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外企服务单位办理

(2)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保护中国雇员的合法利益(3)中国雇员必须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4)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派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查手续(5)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建立关系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6)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7)中国雇员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国家规定直接聘用中国聘员的,不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中国雇员无《雇员就业证》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不同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非法向外国企业派遣中国雇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法律责任(9)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虽非外国企业,但是在我国大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内地雇员参照上述规定。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和内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

1、工资集体协商:

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2、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境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3、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队伍建设的做法:

(1)由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2)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工作职责(3)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义务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如何产生:

由市、县、乡镇协调关系三方联系推荐,经省、市劳动关系三方培训和考评合格取得资格证后,以各市、县、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聘用的方式产生

5、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来源:

可以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以及在企业直接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工作的干部等方面的人士中聘用。

6、工资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运用劳动法法律法规,熟练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政策分析处理问题;

(2)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谈判艺术,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处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事宜。

7、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1)指导、帮助企业、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指导和帮助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调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3)受市、县、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委派接受企业或基层工会委托,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正式代表,全过程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跟踪了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落实情况,帮助企业建立适应行业、企业特色的工资分配制度(4)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并在聘任单位的领导下,对工资集体协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研究(5)通过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商技巧、财务、统计等知识和包括劳动分配率、劳动效率系数法等工资测算的基本方法的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专业知识水平,掌握一定的协商艺术、谈判技巧

8、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义务

(1)坚持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2)真实反映所委托方的意愿,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及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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