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的评聘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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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
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为规范我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认定及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省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和参评。
第三条
凡申报享受《暂行办法》中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破格评聘的科研人员,须先按程序申报职务成果认定,其认定结果经核定确认类别后,方可对照本《细则》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破格评聘,并享受职务聘任政策。
其他未达到认定条件人员,须按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在申报正常评审时提交相关材料,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正常评审时享受相关评聘政策。
第一章
认定的申报推荐
第四条
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认定工作,对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认定结果,经核定后确认类别,作为本年度科研人员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申报成果认定的科研人员应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税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在科研工作中,个人自主研发或在创新团队中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专利技术、攻关技术、关键技术等重要成果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个人自主研发、投资、转化或在创新团队中主持或参与自主研发、投资、转化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3.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利用他人资金或采取法定方式合资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4.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引进、中介等方式,合法转化他人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5.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自主或主持参与科技创新、研发和成果应用、转化活动。
第六条
申报成果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认定表》;
2.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证明申报人身份的单位编制本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单位正式推荐报告;
5.近三年申报人员相关科研工作总结;
6.近三年单位财务凭证复印件;
7.近三年单位财务报表及财务部门核算复印件;
8.近三年申报人员研发或转化投入明细复印件;
9.申报人员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成果类奖项证明材料及个人排位名次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申报人员技术转让、出售、合作、引进、中介合同文书等成果转化类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近三年申报人员转化收益或第三方转化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12.以上材料须编排目录,统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报人员按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后,向本单位提出职务成果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报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人员近三年的职务科研业绩和成果转化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省科技厅认定。
省直属企事业单位(部门)和驻长企业直接推荐报送省科技厅认定。
第二章
认定的评估及分类
第十条
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组建全省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人事处。
全省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认定科研人员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由科技、经济、金融、工商、税务、财政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认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重点对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研发业绩和成果转化情况等进行核算认定。
对确需必要的,认定委员会将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申报人员的成果转化效益计算,在成果转化收入中,扣除研发投入(包括人员薪金、材料及试验等费用),按参加该项目的全体人员计算平均数,分别乘以当量系数作为个人取得效益数额。
项目主持人当量系数为5,主要完成人(其余前2名)当量系数3,其余人员当量系数1。
按创新团队计算利税的,只计算扣除研发投入后成果转化的净收入。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委员会提出的认定意见,并结合其他未达到认定条件人员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分类为七类:
1.一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5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2.二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3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3.三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15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4.四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2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1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5.五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1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第4名以后的参与完成人;
6.六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5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5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参与完成人。
7.七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个人或创新团队中的参与完成人,以及未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科研人员。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五条
凡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核定类别结果,在参加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时,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相关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
职务成果认定为一至三类的科研人员,可按以下政策参加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聘:
1.可不受学术技术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
2.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条件限制;
3.认定为一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事业单位中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中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类科研人员,在符合年度全省二、三级岗位申报评审条件下,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直接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4.职务成果认定为二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事业单位中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中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直接聘任到五级岗位;
5.职务成果认定为三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直接聘任到八级岗位;
6.经破格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职务级别和岗位数额限制,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超职务级别和超岗位聘任。
符合岗位特设聘任条件的以上人员,须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正式行文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岗位特设超岗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
职务成果认定为一至三类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组建全省有突出贡献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委员会,采取单独组织申报审核、单独组建评审委员会、单独组织专家评审、单独审核认定的方式进行专门评审认定。
第十八条
核定类别为四至七类科研人员,可按以下政策参加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常评聘:
1.职务成果认定为四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职务成果认定为五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论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职务成果认定为六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4.职务成果认定为七类的科研人员,其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效益将作为评聘参考指标,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5.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在年度竞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单位优先聘任。
经高等院校评聘委员会通过的上述人员,由单位直接聘任。
在申报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常评聘时,四至六类人员须按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要求,填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并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中的3—12项一并报送相关材料。
七类人员在填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基础上,一并提供本人可享受倾斜政策的佐证材料即可。
第十九条
全省有突出贡献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工作,由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部署会议统一部署开展。
符合申报破格评审条件的科研人员须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2012〕117号)和本《细则》规定填报相关材料,提供个人《吉林省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认定表》,并按程序逐级申报、审核、参评。
第二十条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资格,不纳入破格评审范围。
第二十一条申报破格评审的一至三类科研人员,经评委会评审认定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准、公示、发证。
第二十二条申报正常评审的四至七类科研人员,通过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统筹核准、公示、发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开辟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扶持培养“绿色通道”,是职称工作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条件标准,凡发现弄虚作假,提供假业绩、假证明、违反规定程序和随意降低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和严肃处理,并三年内不再受理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