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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证检查Word下载.docx

它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确定了缔约国的权力和义务,缔约国的行为受到约束,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

“非条约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可能同“条约文件”类似,但是是建议性、非强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非条约文件”不对任何国家构成法律约束,无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

“非条约文件”可以被全部否认,也可以被部分引用。

IMO的非“条约文件”通常有规则、决议、指南、建议案和通函等。

但是,也有一些在文件初始阶段是“非条约文件”性质通过的,后通过公约修正案,成为了强制性文件。

例如,《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GCCODE)在开始是以建议案的形式通过的,但1983年的《SOLAS公约》修正案将它结合到SOLAS公约中,变为强制性规则。

IMO“条约文件”按用途可分为海上安全、防止海上污染、责任与赔偿和其它事项等四个方面。

二、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的证书及所依据的公约

1、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公约)

1.1国籍证书(NationalityCertificate)或登记证书(Certificateofregistry)

根据《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修正案的要求,船舶必须具有各缔约国海事主管当局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方能悬挂该缔约国的国旗航行。

该证书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

双重国籍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第155号令),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规定我国50总吨及以上各类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不包括船上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也不包括军事舰艇、体育运动船舶和渔业船舶)均须依法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后,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国籍证书的主要内容有船舶名称、呼号、种类、吨位、尺度、所有人和船籍港等。

目前国外均由各国海事主管当局来签发船舶登记证书,我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各地海事机构来审查、核准、签发船舶国籍证书。

从证书种类来分,船舶国籍证书可分为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两种。

我国规定正式证书登记号以“0”作首,前两位为发证机关上级直属海事局代码,次两位为发证机关在直属海事局中所分配的代码,再次两位为发证年份,最后六位则为流水号,正式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而国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是自行规定。

我国临时国籍证书登记号以“P”作首,编号方法同一般国籍证书。

一般而言,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但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国籍证书和临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到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如发现其国籍证书到期、灭失、遗失或破损不能使用时,应令其出具船旗国政府或船旗国驻我国使馆、代办处的官方的类似证明,其官方的类似证明应视为船旗国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

2.1.1.2除鼠证书或免于除鼠证书(DerattingCertificate/DerattingExemptionCertificate)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2.1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inimumSafemanningdocument)

根据SOLAS公约1989年修正案第五章第13(b)条的要求,适用于该公约第一章的所有船舶应备有由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当的安全配员文件或等效文件。

此证书的要求不能低于国际海事组织A.481(XII)决议案的要求。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文件)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

2.2船公司符合证明(DOC)(DocumentOfCompliance)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SafetyManagementCertificate)

按照SOLAS公约1994修正案新增第IX章第4条和ISM规则第13段的要求,《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CODE)成为强制性的规则。

该规则提供了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最低国际标准。

下列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装置的公司必须在下列时间适用该规则,取得船公司符合证明(DOC),适用船舶须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1)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

不迟于1998年7月1日;

2)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

3)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不迟于2002年7月1日。

经主管机关审核向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每一公司签发一份“符合证明”(DOC),适用船舶应持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DOCCOPY)和“安全管理证书”(SMC),以便船长在被要求查验时出示。

符合证明有效期为5年。

符合证明的定期审核,应当在符合证明每周年日的前和后3个月内实施。

这里应注意的是周年日通常为“证书到期日”。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应进行中期审核。

如果仅进行一次中期审核,则应在颁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

我国目前“符合证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对有关船公司的审核工作,并由海事局签发该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则是由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审核签发的。

根据2001发布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在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6至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公司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符合证明”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

如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可申请临时审核,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特殊情况下,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

船舶在“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未申请初次审核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审核。

2.3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ShipSecurityCertification)和船舶保安计划(ShipSecurityPlan)

经修正的74年安全公约第XI-2/1条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简称为ISPS规则)纳入强制性要求,自2004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些新要求构筑了船舶和港口设施进行保安合作并制止威胁海运业行为的国际框架。

ISPS规则适用于:

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高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但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且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

它要求上述适用船舶应持有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代表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所用格式应与ISPS规则附录中的范本相符,如所用文字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文本应包含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

《船舶保安计划》应就规则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并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

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签发,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并且至少一次中期核验,如仅进行一次中期核验,应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间进行。

该中间核验应包括检查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以确保其处于适合船舶预定营运的令人满意的状况。

此中间核验应在证书上签注。

如有下述情况:

1、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运营或重新投入运营之前,船舶没有证书;

2、船舶从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

3、船舶从一非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

4、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

在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之前,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保安组织可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其格式应与ISPS规则附录所列范本相符。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应为6个月,或直到签发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以早者为准。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得展期。

2.4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ShipSafetyCertificate)

该证书根据《SOLAS公约》以及88议定书第I章第12条规定和有关GMDSS修正案要求,按公约第II-1章、第II-2章、第III章和第IV章的规定要求对船舶检验合格后发给载客12人及以上客船的证书。

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12个月。

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不超过5个月的展期,经过这样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国内港口之后,不应因获得上述展期而在未取得新证书之前驶离港口。

该证书如未进行展期,主管机关可自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

免除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证书的有效期。

2.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CargoShipSafetyConstructionCertificate)

该证书根据《SOLAS公约》第I章第12条规定的要求,按公约第II-1章和第II-2章的规定要求对船舶检验合格后发给5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证书。

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5年期的证书到期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

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

此项检验应在证书上作签证。

船龄为10年及以上的油轮,应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中间检验。

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中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间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以内进行。

中间检验在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中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

2.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CargoShipSafetyEquipmentCertificate)

该证书根据《SOLAS公约》第I章第12条规定和有关GMDSS修正案要求,按公约第II-1章、第II-2章和第III章的规定要求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检验合格后发给的证书。

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24个月。

该证书可按规定进行展期或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宽限期。

未经延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为期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

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或定期检验。

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证书的有效期限。

船龄为10年及以上的油轮,应在其证书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验。

(按HSSC发证的情况,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该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定期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2.7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Ca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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