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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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CIF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CIP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
(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九、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用更为迅捷的方式将撤回承诺通知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从而使承诺通知自始不能发生效力。
十、卖方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交付货物;
(2)提供有关货物的单据;
(3)品质担保义务;
(4)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
十一、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2)收取货物
十二、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十三、违约救济方法
(1)解除合同
(2)损害赔偿(3)实际履行
卖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给予宽限期(3)解除合同(4)订明货物规格(5)损害赔偿
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给予宽限期(3)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4)解除合同
(5)减价(6)损害赔偿
【(7)部分货物不符时(8)提前、超量交货时P115】
十四、提单的作用(国际货物运输)
(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运;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提单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十五、提单的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
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类:
可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3)按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货物的外表加批注分类: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4)按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也具有提单的多种作用,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十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十七、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承保的损失
(1)全部损失(实践全损、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
十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十九、信用证
(1)开证申请人:
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又称开证人。
开证申请人一般即为买方。
(2)受益人:
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并享受该证利益的人。
(3)交易原则:
信用证自治原则
(4)审单标准:
严格相符原则(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二十、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不歧视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多边的、普遍的、无条件的
(2)国民待遇:
一国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等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国内的待遇
二十一、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1)存在倾销进口
(2)国内产业收到实质损害
(3)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正常价值有下述几种计算方法: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对第三国出口价格和推定价格(也称结构价格)
(2)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其正常价值肯能采取替代国方法确定
二十二、补贴的类型
(1)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
(2)可诉补贴(3)不可诉补贴
二十三、服务贸易方式
(1)跨境提供
(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
二十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1)最惠国待遇
(2)其他一般义务与纪律
1.透明度
2.相互承认标准
3.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
4.国内管理
二十五、《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1)最低保护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原则(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二十六、《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1)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品外,如作品的保护期限不按自然人的有生之年计算,则该期限自作品经授权出版的年度年终起不少于50年,或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XX出版,则自作品完成年度终起50年。
(2)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自该固定或表演完成年年底起算,至少应不低于50年。
(3)对广播组织提供的保护期限,自广播播出之年年底起算至少20年。
(4)商标首次注册的保护期和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少于7年。
(5)对工业设计提供的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
(6)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低于20年。
(7)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自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进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接收方在特定区域内取得的使用权限,可以将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三类。
二十八、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国际投资)
(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
(2)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
(3)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
二十九、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1)税收鼓励措施;
(2)财政性金融支持;
(3)信息和技术援助。
三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主要有政府公司、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等。
例: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日本——通商产业省贸易局
德国——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
三十一、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范围
征收险、外汇险(禁兑险)和战争险
(对政府违约险提供担保的国家较少,通常只是附属于征收险项目或在特殊情形下才予以承保)
三十二、合格的投资者
(1)美国:
美国《海外投资援助法》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者根据美国联邦法或州法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并且其投资至少为51%为美国人所有,或者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2)日本:
日本法律规定,合格的投资者为日本公民或日本法人。
(3)德国:
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没有住所或居所的公司或社团。
三十三:
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三十四:
赫尔原则
在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上,发达国家主张“充分、及时、有效”补偿标准。
三十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汉城公约》)承保业务
(1)合格的投资
(2)合格的投资者(3)合格的东道国
(4)承保险别(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乱险、违约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
(5)代位求偿权
三十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TRIM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
三十七、布雷顿森林制度
1两个挂钩(美元—黄金、会员国货币—美元)
2确定固定汇率制度
三十八、《牙买加协定》主要涉及内容
①修订份额②浮动汇率合法化③黄金非货币化
④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三十九、《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主要内容
①确定汇率制度②确立外汇管制制度③创设特别提款权
④资金来源及财政援助⑤其他事项
四十、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
1先决条件条款
2陈述与保障条款
3约定事项条款(1、消极担保条款2、比例平等条款3、财务约定4、贷款用途5、资产处理限制6、合并条款7、其他约定事项)
四十一、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一种追索权受到限制的借贷方式。
1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②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四十二、浮动担保
也叫浮动抵押,是债务人以其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某类财产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保证,于约定事件发生时,担保标的的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担保。
四十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P353-356
1、对非居民营业所的的征税——常设机构原则
2、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原则
3、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
4、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
四十四、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集中具体方法
(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
(2)免税法(3)抵免法(4)扣除法和减税法
四十五、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一国政府(居民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来源地国见面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四十六、国际避税的基本手段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2)国际避税地与基地公司
(3)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4)资本弱化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四十七、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ADR)
在各种ADR争议解决方式中,调解使用范围最广。
四十八、《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我国与1987年1月22日加入《纽约公约》
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声明:
①互惠保留声明,即进队《纽约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该公约。
②商事保留,即我国对仅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四十九、解决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中心管辖权
(1)主体条件:
争议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过敏,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经济实体。
(2)主管条件:
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应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且该同意一经作出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
(3)争端的性质:
公约明确规定中心管辖“限于直接因投资而引发的法律争端,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