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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财政部门只参与产品设计、提供目标客户群、运行监管,并承担不超过5%的有限责任风险,具体的融资对象、额度、利率、期限等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由金融机构和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农民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综合考虑后自行选择。

截至2014年12月,四款产品共由财政出资8500万元,提供授信额度17亿元,实际发放贷款6.01亿元,扶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707个,社(户)均贷款规模84万元。

 

重庆模式:

创投基金投资+金融资本贷款

为弥补金融市场在农民合作社中长期融资方面的缺失,重庆市财政2014年投入3000万元,依托市农委全资公司重庆市农业资产公司设立农民合作社创投基金,吸引重庆三峡银行金融资本7000万元(由重庆市农业担保公司担保),用于对农民合作社进行3年期投资。

基金运行采取“创投基金投资+金融资本贷款”的模式,即3000万元财政资金作为引导基金投资农民合作社,重庆三峡银行按照每个项目3∶7的资金配比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并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

投资项目可由市农委、市农业担保公司、市农业资产公司推荐,也可由农民合作社申请,最后由重庆市农业资产公司实行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通过初步评估、申请立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审核表决、投资放款、投后管理等程序筛选确定。

为了突出公共财政政策的引导性,财政资金实行利益让渡,仅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收益。

同时,专门安排资金对担保费给予补贴,将农民合作社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9%以内。

截至2015年2月,已有20余家农民合作社提出融资需求,其中永川富和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合作社已完成前期工作,获得放款2000万元。

河南模式:

设立融资风险补偿金

为打消金融社会资本对农民合作社偿还能力的顾虑,河南省财政厅与省农开担保公司合作,搭建了省级统一担保融资平台。

省级财政、试点县财政按照3∶2的比例,分别设立省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县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存入省农开担保公司指定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省农开担保公司担保,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年度融资规模至少放大到财政资金的6倍。

其中:

试点县财政部门负责从辖区内筛选、推荐有融资需求且管理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从源头上保障项目质量;

金融担保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开展贷前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监管等工作;

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只需按照贷款金额10%的标准缴存风险保证金即可获得贷款。

当贷款出现逾期时,首先从风险保证金扣缴,余下部分由省农开担保公司、省级财政、试点县财政在约定代偿上限内,分别按照45%、27%、18%的比例负担。

为弥补省农开担保公司承担的业务风险,省财政厅根据对其风险控制水平考核结果,从融资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出资部分安排一定奖励。

截至2015年2月,已有142个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获得贷款3.6亿元,另有54个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8000万元贷款申请通过审批。

借助省级统一担保融资平台,项目在担保费和利率上都享受了最大限度优惠,融资平均成本大幅度降低。

浙江模式:

开展联合社互助担保

为推动农民合作社建立自我发展良性机制,浙江省2014年择优选择富阳等5个县(市、区)开展联合社互助担保试点。

由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牵头,与农民合作社以及有能力出资的社员入股组建联合社。

财政资金注入成为联合社的启动资金,带动联合社成员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出资或以机器设备等资产折价入股,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联合社成员提供免担保信用贷款,并执行基准利率或更加优惠的利率。

联合社对成员贷款审核后为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总额以联合社自有资金10倍为限。

贷款风险损失由金融机构和联合社共担,承担的比例为2∶8。

试点县财政对金融机构让利优惠部分按比例予以贴息,帮助降低联合社融资成本。

联合社积累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进一步组建互助基金降低交易费用,同时鼓励更多农户成立新型经营体加入联合社,不断扩大覆盖范围。

最终在条件成熟时,由联合社组建互联网融资平台,为成员提供更加便捷的信贷融资服务。

截至2015年2月,试点县(市、区)已成立富阳山居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社等6个联合社,预计注册资本将达1.2亿元,成员涵盖农民合作社89个、家庭农场2个、龙头企业6个,带动农户2万多户。

融资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简而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内部集资,包括社员土地、林权、农机等实物入股,其次是银行业机构贷款,第三是地方政府扶持资金,此外,尚有少量民间借贷资金。

总体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面临着自有资本不足、贷款较为困难问题。

  一是内部融资占主导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具有成本低、门槛低、风险可控性高且简便快捷的优点,在解决成员生产中的急需资金等方面较其他金融机构更能适应农民与合作社二者组合这种组织的特性。

但资金的规模与持续增长有限,不能满足成员借款需求。

通过对信阳市312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显示,截至6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总额54589万元,其中内部融资达31130万元,占比57%,其形式主要是以自有土地作价入股。

如平桥区马氏生态茶叶合作社融资总额2440万元,其中社员以12000亩土地入股,折价2080万元,银行贷款360万元,内部融资占85%。

  二是农信社贷款占比高。

全市10个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8个县区在银行有贷款,贷款余额22231万元,且主要由农信社提供。

如平桥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有62%从农信社获得,24%从农行获得,12.5%从农发行获得;

从邮储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机构获得的资金比例仅在1%~3%。

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盈利水平低,贷款到期偿付较难得到保障。

根据农村信用社系统对专业合作社贷款质量的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不良率为7%。

  三是政府扶持资金投入多。

全市10个县区中有9个县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入扶持资金,总额为11337万元,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总额的13.89%,同时,政府还出台多项税收减免政策和激励措施,仅2011年就累计为30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税收4772.9多万元,支出表彰奖励资金近千万元。

  四是民间借贷有所抬头。

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制约下,多数社员选择民间借贷。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10个县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存在民间借贷现象,借款总额大约1.7亿元,单个社员借贷规模在3万~10万元不等,期限长则1~2个月,短则十几天,利率大多是固定的,年息以2分到3分居多。

  融资难题

  自身因素导致融资困难

  一是“经营管理缺失”达不到银行信贷要求。

信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是在2008年后成立,由于多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团体,普遍存在规模小、制度不健全、成员权利义务不明、市场竞争经验不足、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

有些合作社登记设立后,无生产、办公场所,很少组织活动,也没有任何经济业务和服务内容,经营管理缺失,有的借助套取国家的资金和优惠政策,成立“空壳合作社”、“虚假合作社”。

上述情况直接影响了银行的信贷投放支持。

  二是“抵押品和担保措施”达不到银行信贷要求。

合作社一般无固定资产,办公、营业场所大部分为租赁方式,即使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有加工或收购的经营场所,但因地处农村,抵押品变现难度大,有效抵押资产不足。

所经营的农产品、畜牧、林木等财产的流动性太强,加上其弱质特性,受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影响较大,无法作为贷款抵押。

  三是“管理不规范财务不健全”达不到银行信贷评级标准。

多数合作社财务体制不健全,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部分合作社连基本的财务报表都没有,有的合作社即使建立了财务制度,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差,给银行业机构信用评级带来困难。

  银行机构不能有效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

  一是市场目标制约。

大型银行主要目标是争夺大规模和具备抗风险能力的资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规模小、抗风险弱、承贷主题不明确,无法提供足值有效地担保抵押、经营能力实力不强、组织管理松散。

这种金融服务的方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需求相差大,造成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的断裂与不协调。

  二是考核导向制约。

银行机构绩效考核仍然普遍存在重自身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即期利益轻长远发展、重存贷规模轻发展质量的考核导向,迫使基层银行机构经营行为短期化,急功近利,缺乏培育、挖掘农村金融市场的环境、动力和耐心。

  三是创新能力制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既缺乏创新激励机制、工作机制,也没有创新计划和创新团队;

既没有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缺少支持业务创新的经营和风险数据积累,也无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身定做融资产品。

  基层政府财力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帮扶还需加大力度

  近年来,信阳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出台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和帮扶措施,如: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实行用地优惠、加强人才支持等,对信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帮扶意识仍需加强。

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干部不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法律地位、发展规律不熟悉,甚至不清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缺乏支持、扶持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形不成帮扶合力。

  二是出台优惠政策有限。

虽然市、县政府对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但是由于地方财政资金不够宽裕,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扶持资金难以满足需求,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最需要的金融支持、税收支持优惠政策都没有完全到位。

也没有针对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银行业机构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一定程度影响了银行业机构的积极性。

  三是部分政策落实不力。

在用电、用水、用地、绿色通道、人才支持等方面,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从而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对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夯实自身发展基础。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合作社要以准法人来要求和规划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市场管理。

二是制定一套公平且高效的利润分配机制,明晰社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权益,确保内部稳定和凝聚力。

三是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创造条件吸引人才,提高专业化程度。

四是眼光要长远,走产业化、品牌化的道路,支持产业相关联的合作社成立联合社,发展合作社社员,壮大实力,增加积累,为赢得更多的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规范发展村镇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明确其“立足区县,服务三农”的功能定位,引导其加大对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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