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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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新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应业务X围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及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必须事前由项目法人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许可。
2.2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水利和检测工作的标准、法律、法规、法定计量单位及误差理论等知识,能坚持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
2.3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单位。
XX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本省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
有条件的市也可建立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
2.4省、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与成熟的检测设备与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2.1、2.2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遵守法律、法规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
⑵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⑶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⑷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⑸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2.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批准检测单位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按水利部统一格式印制。
3检测内容及业务X围
3.1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项目法人须根据本实施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水利工程原材料及水工建筑物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按本办法附录二、附录三执行。
3.2省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
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市、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受监工程的质量检测。
3.3我省水利工程质量“飞检”由省水利工程质量最高检测单位承担;
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可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地区受权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飞检”。
3.4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按国家、行业规X规定试验数量10%~20%的平行检测试验,须由建立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经质量监督单位认可的,在工程所在地有资格对外承担测试业务的试验室进行。
3.5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测,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认可,可视其实际情况,在工程建设中分部或分阶段实施。
4质量检测
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⑴检测工程名称;
⑵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⑶检测的依据;
⑷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⑸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⑹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⑺违约责任;
⑻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⑼其他必要的约定。
4.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标准、依据:
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⑵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⑶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⑷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⑸其它特定要求。
4.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⑴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⑵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或委托方提出方案,由受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确认;
⑶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由检测单位自行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岗位证书和检测单位的委托抽样任务书;
⑷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或检测要求。
⑸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在征求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
4.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有二人以上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参与进行。
4.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依法独立履行检测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约束和干扰,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4.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含如下内容:
⑴检测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⑵检测委托单位;
⑶检测类别;
⑷检测时间;
⑸检测项目;
⑹抽样方式;
⑺检测数量;
⑻检测依据;
⑼检测地点;
⑽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⑾检测内容;
⑿检测结果及结论;
⒀对有关检测事项的说明;
⒁检测现场图像或照片(含检测人员旁站及检测工具和读数);
⒂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
⒃检测单位盖章。
4.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
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
4.8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须由委托单位送受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一份;
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提交委托单位的同时,立即送项目法人、质量监督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4.9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在提交检测报告后,应将原始记录、计算过程与检测报告进行归档。
4.10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及时进行受理与质量分析,并予以书面答复。
若委托单位或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最终检测结论。
5检测费用
5.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委托双方议定价收取,检测费由委托方支付。
5.2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复检及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6奖惩制度
6.1对在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由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6.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6.3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处以罚款、通报批评、限制检测X围,降低其资质直至取消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附则
7.1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水利工程分等分级指标
表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
等别
规模
水
库
总库容
(108m3)
防
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发电
保护城镇及
工矿企业的
重要性
保护
农田
(104亩)
面积
供水对象重要性
装机容量(104kw)
Ⅰ
大⑴型
≥10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120
Ⅱ
大⑵型
10~1.0
重要
500~100
200~60
150~50
120~30
Ⅲ
中
型
1.0~0.10
中等
100~30
60~15
50~5
30~5
Ⅳ
小⑴型
0.10~0.01
一般
15~3
5~0.5
5~1
Ⅴ
小⑵型
0.01~0.001
<5
<3
<0.5
<1
注:
①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②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表1-2
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过闸流量(m3/s)
≥5000
5000~1000
1000~100
100~20
<20
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
分
等
指
标
装机流量(m3/s)
装机功率(104kw)
≥3
200~50
3~1
50~10
1~0.1
10~2
0.1~0.01
<2
<0.01
①装机容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②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通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③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
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