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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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释义】
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哪些是免税的?
哪些又是减税的?
减税的又减多少?
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
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
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现阶段各行业发展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并积极采用了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若干规定。
按该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
本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再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6
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
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
本条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部分基础性农、林、收、渔业项目。
1.蔬菜的种植。
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2.谷物的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3.薯类的种植。
包括马铃薯(土豆、洋芋)、甘薯(红薯、白薯)、木薯等的种植。
4.油料的种植。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5.豆类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的种植。
6.麻类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
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7.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种植。
8.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
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
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
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9.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属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鼓励优惠。
(二)中药材的种植。
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
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但是不包括:
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植物的种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猪的饲养从牲畜的饲养中分离出来,本条则将两者合二为一,即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
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
相关的禽产品,如禽蛋等。
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
(五)林产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
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实采集,如对橡胶、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软木、虫胶、松脂和松胶等非木质林木产品的采集;
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
叶等的采集。
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灌溉服务。
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活动。
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管理。
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工程的管理。
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等活动;
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3.兽医服务。
是指对各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活动。
畜牧兽医院(站、中心)、动物病防治单位、兽医监察等活动。
但是,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
4.农技推广。
是指将与农业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直接推向市场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活动,以及技术推广的转让活动。
5.农机作业和维修。
篇二: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免征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
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财税字[94]002号)
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摘自农经发[2000]008号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摘自财税[2001]171号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国税发[2001]124号
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
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摘自财税[1997]114号
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
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