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98561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000834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6.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98561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98561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98561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98561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98561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98561Word文档格式.docx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98561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98561Word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98561Word文档格式.docx

案例18

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

“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

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

“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

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

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

”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单办理。

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

“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您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

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由您方负责。

”后代收行复电就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

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逐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

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与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缺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反应。

托收业务中,委托人与银行之间就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作出明确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损失。

(非)根本性违反合同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

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么?

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

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导致另外一方实际上被剥夺了根据合同规定

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不仅可以撤销合同,而且还

可以提出索赔。

若违约不能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提出解除

合同。

本案例当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对其造成根本性影响;

当卖方交货95公吨时,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对于买

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3

违约索赔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

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

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交货。

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

卖方企图赔偿违约金1万港元了结此案。

但买方不同意。

在上述情况下,您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多少金额?

为什么?

本案例买方应该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为8万港元。

因为根据《公约》与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一

方违约所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罚金,应该以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计算方法。

然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万港币,但就是明显低于因为卖方违约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买

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本案例中货物价格从3万港币上涨到4万港币,

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

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

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就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案例5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

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的出口。

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就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卖方就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

买方可以免于交货义务。

因为本案例属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就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就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与不开克服的。

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

案例6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

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

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运港口。

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与利息损失。

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

对此,请予评论。

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因为虽然FOB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就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就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就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索赔要求。

P259案例7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

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

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

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

P290案例1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

“如价格减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

“无条件接受您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

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

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就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就是有效的接受,就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INSOUNDGUNNY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SHIPMENTINNEWGUNNY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

“由于您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就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试问:

此案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本案中合同就是正式生效成立的。

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

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19款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

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就是有效的,合同就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

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就是成立的,合

同就是有效的。

还盘、售货确认书

下面就是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行阿卜图拉公司Abdulla 

Company(科威特邮政信箱第123号P、O、Box 

No、123, 

Kuwait)洽谈蝴蝶牌缝纫机JA-1型(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的往来电传,根据这些电传,试指出哪些就是发盘,并拟制售货确认书一份(中文或英文)。

 

9月2日来电传:

有兴趣蝴蝶牌缝纫机JA-1 

3000架即装请报价 

9月3日去电传:

蝴蝶牌缝纫机JA-1 

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CIFC2科威特10月/11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 

9月5日来电传:

您3日电传歉难接受竞争者类似品质报55美元请速复 

9月7日去电传:

我3日电传重新发盘限10日我方时间复 

9月9日来电传:

您7日电传接受如55美元CIFC3 

D/P即期请确认 

9月10日去电传:

您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 

9月11日来电传:

您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9月12日去电传:

您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 

9月13日来电传:

您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 

Sept、2 

Incoming 

Telex 

INTERESTED 

IN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 

3000 

SETS 

PROMPT 

SHIPPMENT 

PLEASE 

QUOTE 

Sept、3 

Outgoing 

M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