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样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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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样本Word格式.docx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关于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特殊规定实行。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量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船舶所制定关于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渔船所制定关于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任何特殊规定实行。

这些额外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量不致被误以为本规则其她条文所规定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行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关于政府拟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配备和特性规定期,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配备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拟定尽量符合本规则条款规定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普通做法或当时特殊状况所规定任何戒备上疏忽而产生各种后果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危险以及涉及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任何特殊状况,这些危险与特殊状况也许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急迫危险。

第三条普通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可以用作水上运送工具各类水上船筏,涉及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动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船舶,如果装有推动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她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渔具捕鱼任何船舶,但不涉及使用曳绳钓或其她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渔具捕鱼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涉及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状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规定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她船让路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规定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她船让路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一词应涉及,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品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限于吃水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水深和宽度关系,致使其偏离航向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她船以视觉看届时,才应以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她类似因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状况。

13.“地效翼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重要操作方式是运用表面效应在相称接近水面高度飞行。

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

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状况下行动规则

第四条合用范畴

本节条款合用于任何能见度状况。

第五条了望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以便对局面碰撞危险作出充分预计。

第六条安全航速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用恰当而有效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因素中应涉及下列各点:

1、对所有船舶:

(1)能见度状况;

(2)通航密度,涉及渔船或者任何其她船密集限度;

(3)船舶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状况下冲程和旋回性能;

(4)夜间浮现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灯光或本船灯光反向散射;

(5)风、浪和流状况以及接近航海危险物状况;

(6)吃水和可用水深关系。

2.对备有可使用雷达船舶,还应考虑:

(1)雷达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2)所选用雷达距离标尺带来任何限制;

(3)海况、天气和其她干扰源对雷达探测影响;

(4)在恰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她漂浮物有探测不到也许性;

(5)雷达探测到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

(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她物体距离时,也许对能见度作出更确切预计。

第七条碰撞危险

1.每一船舶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状况一切有效手段断定与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以为存在这种危险。

2.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话,则应对的予以使用,涉及远距离扫描,以便获得碰撞危险初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称系统观测。

3.不应当依照不充分资料,特别是不充分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

4.在断定与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因素中应涉及下列各点:

(1)如果来船罗经方位没有明显变化,则应以为存在这种危险;

(2)虽然有明显方位变化,有时也也许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近距离驶近她船时。

第八条避免碰撞行动

1、为避免碰撞所采用任何行动应依照本章各条规定,并且,如当时环境允许,应是积极,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船艺。

2、为避免碰撞而作航向和(或)航速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允许,应大得足以使她船用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

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小变动。

3.如有足够水域,则单用转向也许是避免急迫局面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大幅度,并且不致导致另一急迫局面。

4.为避免与她船碰撞而采用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距离驶过。

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她船为止。

5.如需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时间来预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动器把船停住。

6.

(1)依照本规则任何规定,规定不应妨碍另一艘船舶通过或安全通过船舶应依照当时环境需要及早地采用行动以留出足够水域供她船安全通过。

(2)如果在接近其她船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被规定不应妨碍另一艘船舶通过或安全通过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用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本章条款也许规定行动。

(3)当两船互相接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通过不应被妨碍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条规定责任。

第九条狭水道

1.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接近其右舷该水道或航道外缘行驶。

2.帆船或者长度不大于20m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船舶通行。

3.从事捕鱼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她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船舶通行。

后者若对穿越船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声号。

5、

(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要采用行动以容许安全通过才干追越时,则企图迫越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

(1)项所规定相应声号,以表达本船意图。

被迫越船如果批准,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

(2)项所规定相应声号,并采用使之能安全通过办法。

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声号。

(2)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依照第十三条所负义务。

6.船舶在驶近也许有其她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狭水道或航道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规定相应声号。

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允许,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第十条分道通航制

1.本条合用于本组织采纳分道通航制,但并不解除任何船舶遵守任何其她各条规定责任。

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船舶应:

(1)在相应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船舶总流向行驶;

(2)尽量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

(3)普通在通航分道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则应与分道船舶总流向形成尽量小角度。

3.船舶应尽量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量用与分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船首向穿越。

4.

(1)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

但长度不大于20m船舶、帆船和从事捕鱼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2)尽管有本条4款

(1)项规定,当船舶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中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她地方或为避免急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5.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船舶外,船舶普通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

(1)在紧急状况下避免急迫危险;

(2)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

7.船舶应尽量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

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船舶,应尽量远离该区。

9.从事捕鱼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任何船舶通行。

10.帆船或长度不大于20m船舶,不应妨碍按分道通航行驶机动船舶安全通行。

11.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作业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须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约束。

1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铺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须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约束。

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合用范畴

本节条款合用于互见中船舶。

第十二条帆船

1.两艘帆船互相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她船让路:

(1)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船应给她船让路;

(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3)如左舷受风船看到在上风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2.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受风舷侧应以为是主帆被吹向一舷对面舷侧;

对于方帆船,则应以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一舷对面舷侧。

第十三条追越

1.无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她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2.船正从她船正横后不不大于22.5度某一方向赶上她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尾灯而不能看见它任一舷灯时,应以为是在追越中。

3.当一船对其与否在追越她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用相应行动。

4.随后两船间方位任何变化,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条款含义中所指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第十四条对遇局面

1.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或接近相反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她船左舷驶过。

2.当一船看见她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并且,在夜间能看见她船先后桅灯成始终线或接近始终线和(或)两盏舷灯;

在白天能看到她船上述相应形态时,则应以为存在这样局面。

3.当一船对与否存在这样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的确存在这种局面,并采用相应行动。

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她船在本船右舷船舶应给她船让路,如当时环境允许,还应避免横越她船前方。

第十六条让路船行动

须给她船让路船舶,应尽量及早地采用大幅度行动,宽裕地让清她船。

第十七条直航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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