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电动工具强制认证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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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电动工具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
CNCA—01C—014:
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者、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4.1.1.2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当内装电动机相同,安全结构相同、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当申请认证单元中有多个型号的产品时,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送样,送样的样品应覆盖该单元中所有产品的安全要求。
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要求送样,并对送样样品负责。
每个申请认证单元送4台。
随整机进行随机试验的安全件、检测标准、样品数量见下表:
序号
安全件名称
国家/行业标准
送样数量
(每个型号)
1
器具开关
GB15092.1-2000
5或8个(注)
2
不可拆线插头
GB2099-1996
18根
3
换向器
JB/T10107-1999
6个
注:
(1)当器具开关上采用了无螺纹接线端子时,送样数量为8个。
(2)JB/T10107-1999标准仅做安全检验项目,具体为:
径向圆跳动检查;片间误差检查;介电强度试验;机械强度试验和防潮试验。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检测标准:
1)GB3883.1-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
2)GB3883.2-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螺丝刀和冲击手的专用要求》
3)GB3883.3-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动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4)GB3883.4-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5)GB3883.5-199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圆锯和圆刀的专用要求》
6)GB3883.6-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钻的专用要求》
7)GB3883.7-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锤的专用要
求》
8)GB3883.8-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剪刀的专用要求》
9)GB3883.9-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动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10)GB3883.10-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刨的专用要求》
11)GB3883.11-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动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12)GB3883.12-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13)GB3883.13-9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14)GB3883.14-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链锯专用要求》
15)GB3883.15-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的专用要求》
16)GB3883.17-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木铣、电动修边机的专用要求》
17)GB3883.18-199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
电动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电磁兼容检测标准:
1)GB4343-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电热器具,电动工具以及类似电器无线电干扰特性测量方法和允许值》
2)GB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2.2.2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为系列安全标准GB3883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GB4343-1995和GB17625.1-1998中
规定的下述检测项目:
-电源端子干扰电压;
-干扰功率;
-谐波电流;
4.2.2.3检测方法
安全检测依照系列安全标准GB3883中规定的要求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标准和/或检测方法进行。
电磁兼容检测中的电源端子干扰电压和干扰功率依照GB4343-1995中的规定进行。
谐波电流依照GB17625.1-1998中的规定进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按照《电动工具产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件2)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若认证涉及多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
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电源滤波器,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4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抽样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2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如果安全件的试验时间比整机的试验时间长,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的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同时按照《电动工具产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件2)进行核查。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同品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3台(应为同一型号)。
认证抽样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整机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
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时,认证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