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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两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事项,达到如下协议:

(一)乙方依照后附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单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补偿责任;

(二)如甲、乙两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出现。

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三)本保险协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

广东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四)本协议自两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为止;

(五)本协议项下如有未尽事宜,两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两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劳。

(七)在签定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均已阅读和知悉本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均无异议。

广东省律师协会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

签署:

签署:

日期:

二○一二年月日日期:

二○一二年月日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

险种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投保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

被保险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营业地址

各律师事务所营业场所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以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并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同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本合同的调整范围。

4、被保险人用于处理索赔的诉讼、仲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四年

承保方式

广东省律师协会作为投保人,全省出具一张统保大保单,统一承保条件。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1000万元;

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RMB10亿元;

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6%,两者以高者为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投保人数

1.以实际参保律师人数为准。

保险费率

1.年保险费率为143元/人/年;

2.保险年度内以地市律师协会为单位新加入的参保律师团体,其保险费率为保险年度内剩余日期乘以年保险费率的每日比例,即:

保险费率=年保险费率×

(保险年度内剩余日期÷

365日)

保费

1.投保保费以实际参保律师人数乘以约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2.投保第二年度至第四年度,如果实际参保律师人数少于或等于26000人,总保费按照实际参保律师人数乘以约定的人均保险费计算,但年保费最高不超过RMB300万。

超过RMB300万的,按RMB300万计收当年保费。

3.投保第二年度至第四年度,如果实际参保律师人数超过26000人的,其中的26000人的保费仍以前款约定计算;

而超过26000人部分的保费,以超出部分实际人数乘以合同约定人均保费计算应加收的保费。

付费日期

保费按年度保费缴付,在保险期限起期后30天内一次性给付

特别约定

本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缴付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后,并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或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首次提出的索赔申请已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备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主条款)及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所作的特别约定无效,保险人都对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10亿元。

追溯期

追溯期为各地市律师协会参保起保日期前溯5年。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信用,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域除外)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蒙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补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事前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

费用,本公司负责补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1.非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2.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擅自同意业务的;

3.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歹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注册执业律师非执业行为或故意行为;

5.以骗取保险补偿金为目的的行为;

6.国家法律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7.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歹意中伤,经法院裁决指控成立的;

8.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

9.非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10.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离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11.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的委托业务;

12.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明白或能够合理预见的责任事故。

责任限额

第六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累计补偿限额在100万元—350万元范围内,具体数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另行约定。

补偿处置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被保险人的聘用合同及有关文件;

3.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4.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

5.法院裁决书。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得悉索赔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当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补偿的许诺。

第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进程中,凡以法院调解或仲裁方式了案的,补偿方案需事前经本公司同意,不然不予补偿。

第十条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补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到有关补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补偿义务。

第十一条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形,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补偿的责任。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全数在册注册执业律师的名单,并对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和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填写。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数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期间,应持有效执业证。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应当遵守执业纪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本公司能够对本保险承保的法律事务进行核查,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条款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补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保险中“注册执业律师”是指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律师。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时刻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到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约定

兹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一路协商,同意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下称主条款)做如下特别约定:

(如特别约定同主条款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

本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缴付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后,并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或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申请已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备的,无论任何原因,致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主条款)及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所作的特别约定无效,保险人都对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每次事故补偿限额1000万元,保单累计补偿限额10亿。

保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一切相关审批、报备手续。

二、其它特别约定:

(一)主条款第二条应为:

“本保险合同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依被保险人授权统一代为投保,广东省律师协会声明已同意所有属下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委托。

保险人对此并无异议。

(二)主条款第三条应为: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以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域)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域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并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负责补偿。

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同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本合同的调整范围。

(三)主条款第四条应为:

被保险人用于处置索赔的诉讼、仲裁进程中发生的费用、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和事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必要、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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